惡劣天氣攜帶兒童追風觀浪 監護失職應當劃下法律紅線
去年9月,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特區上下嚴陣以待,但在柴灣嘉業街海傍,竟有父母攜同子女到場觀浪,期間母親與5歲兒子被大浪捲走,幸而最後獲救。事後警方破天荒拘捕涉案父母,並控以「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今天(5月12日),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兩名被告獲准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三年。
香港位處華南沿岸,每逢夏秋兩季,經常受到熱帶氣旋(颱風)侵襲,造成狂風暴雨,嚴重影響城市運作和市民生活。天文台特此設置「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並按嚴重程度建議市民採取不同防風措施,如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市民應在戶內安全地方暫避;不同決策部門也會作出相應安排,如教育局將會宣布停課,好讓學生留在安全室內,而勞工處也有指引提醒僱主應讓僱員在安全的情況下分批離開工作地點、下班或遙距工作。
這項為了保障市民安全的政策,變相給不少打工仔帶來了「颱風假」,部分人也因而對「打風」形成了相當複雜的心理——明知有危險,仍然要外出;當中有些人更以追風觀浪為樂,有的甚至會攜同未成年人到場打卡,而特區政府往往多以道德勸喻應對。不過,去年「樺加沙」襲港期間(9月23日),警方開始嚴肅以法應對,破天荒地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俗稱「虐兒罪」),拘捕一對父母。當時政府多次發出公告,呼籲市民遠離海岸及危險區域,但該兩名被告仍然帶領兩名子女到嘉業街防波堤觀浪,及後38歲的女被告和幼子更被捲入海中,41歲的男被告隨即跳海救人。三人最後獲救上船送院治理,幼子一度感染吸入性肺炎、出現氣促,全身都有擦傷。
事隔大半年,兩名被告今天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最後獲准撤控,但須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三年。「守行為」(Binding Over)是普通法地區常見的預防性懲處方式,指被告人承認案情事實後向法庭簽署擔保書,承諾在指定期限之內保持良好行為,只要不再犯案就不會留下刑事案底,但若犯案就會加重刑罰。相較於監禁、社會服務令、緩刑等懲罰,守行為屬於中度偏輕,適用於初犯、罪行輕微、被告有悔意的案件。觀乎此案,法庭可謂給予寬大處理;不過,從警方的果斷出手開始,整個執法過程本身已經發揮了必要的警醒作用——父母自由不能以損害子女安全作為代價。當然,法律底線在於預防「預防傷害」,如果司法判罰能夠更加嚴厲、更具阻嚇力,相信更能有效遏制那些漠視危害的僥倖心理。
跳出法律視角,任何人都沒有理由將個人私利凌駕於公眾利益和他人安全之上。作為市民,若在極端天氣之下貿然追風觀浪,本身已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自私行為;一旦遭遇險情,更要出動不少搜救力量,包括警察、消防乃至政府飛行服務隊伍——耗費公帑開支和社會資源事小,把搜救人員置於狂風巨浪當中、威脅生命安全事大。作為父母,攜帶幼童前往岸邊觀浪,更是嚴重不智。對於惡劣天氣之下的安全威脅,幼兒自然沒有足夠的感知,需要完全仰賴監護人的判斷;而當家長帶領子女走向風險極高的海邊,不但漠視了最基本的監護職責,而且濫用了來自孩子的信任,將他們置身於無法自保的危險當中。
或許有人認為,即使惡劣天氣,政府也無權干涉他人外出行為。事實上,現行法例確實沒有明文禁止「追風」。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也曾指出,如果要將「追風」定義為犯罪,必先確立「犯罪意圖」,但「追風」的「意圖」非常難以界定,在技術上未必可行,所以政府只能以呼籲形式勸諭市民不要外出。不過。相信沒有人會希望看到法律的底線需要透過慘劇來反覆加固,因此大家更要以此為戒,畢竟極端天氣不是娛樂場所,也不是展示勇氣或追求刺激的舞台,而保護兒童免受傷害更不是可有可無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