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修訂閉路電視條列 保障市民私隱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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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至尊前裝有閉路電視。(鄧栢良攝)

閉路電視於1942年出現,隨後在公共場所內被廣泛使用。對於閉路電視的用途,一般人的理解是保障大眾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不過,近日出現一宗網上直播閉路電視片段的消息,卻觸動了不少人的神經。水滴直播事件不但再次凸顯了大眾的偷窺心理,更值得深思的是,在互聯網傳播平台和技術快速發展的當下,成本低廉甚至零成本的網上直播,動輒成為宣傳與謀利的工具,同時也令個人私隱無遠弗屆地暴露於公眾的目光下。面對此種現象,社會大眾應該如何自處?有責任保障市民私隱的政府又當如何應對?

閉路電視功能轉化 新技術滿足偷窺慾望

早前香港01記者調查發現,在內地實時直播網站「水滴直播」中搜索關鍵詞「香港」時,竟然出現近30個直播頻道,包括辦公室、停車場、街道和餐廳等。其中,旺角餐廳「大隻佬麵家」的直播畫面中,更可以清晰看到店內陳設和顧客食相。「大隻佬麵家」店主稱受到內地公司「360攝像機」以直播有宣傳效果為由,邀請免費裝設。該店主僅在店內貼出告示「已安裝24小時閉路電視及錄影系統」,卻沒有向食客說明閉路電視的用途,包括會有網絡直播。

全球第一部閉路電視於1942年在德國開始使用,用於觀察V-2火箭的發射。後來因使用方式的轉變,閉路電視成為在特定的區域進行視訊的傳輸,並只有在固定的迴路設備裏播放的設備。

逾七十年後的當今世代,閉路電視近乎無處不在,各地政府的執法部門均會廣泛使用,以防止罪行,甚至打擊恐怖活動。在公共領域以外,更有不少老闆會在公司範圍以閉路電視監察僱員的工作狀況,防止僱員偷懶或有越軌行為(甚至有僱主會在家中裝置閉路電視,視察家傭的活動)。無論是公私領域,閉路電視雖然一直在保護個人私穩問題上帶來不少爭議,卻無法在現代社會生活所需中排除出去。

來到資訊科技一日千里的當下,大多數人都活在被不同形式的媒介所包圍的世界之中,媒介已成為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網上直播技術愈來愈普及,成本愈發低廉,竟令閉路電視由向來的監察功能轉化為娛樂大眾的工具。這些沒有事先排練、更不會有劇本可依的「真實生活片段」,被閉路電視紀錄,再藉由網絡直播技術向觀眾發放,提供了那些顯然是他人沒有防備下的「真實生活」的影像和訊息,儘管沒有修飾,甚至顯得零零碎碎,但對公眾的吸引力亦正在於其直接和私密性,說穿了,也就是在更大程度上滿足了大眾的偷窺慾望。影響向及,甚至有人以為,直播閉路電視片段可以收宣傳之效,並借此進行各種形式的商業活動。

閉路電視監察措施條例不及時宜 政府務必修訂條列

事件曝光後,不少人因為覺得有可能會「在不知情下被直播」而憂心忡忡,唯恐個人私穩變得毫無保障。參考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閉路電視監察措施條例〉(下稱條例),列明於評估是否有需要使用閉路電視時,首要考慮條件為:「在個案的情況下,使用閉路電視對機構履行其合法職能及活動是否合理,總及是否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之方案。」其中,關於轉移閉路電視紀錄予第三者中指出:「關於個人資料的使用,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定,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該等資料時會將其使用於的目的或直接與之有關的目的,除非資料當時人給予訂明同意(即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或符合條款下可用的豁免條文」,對閉路電視的使用有一定程度的守則和規範。不過,「條例」卻未就閉路電視「直播」列出任何相關指引或規定。水滴直播事件正正反映出,「條例」未能覆蓋資訊科技的普及所帶來一浪又一浪的轉變和衝擊。

直播大行其道 必須檢視「私隱權」與私隱定義

大眾一方面有好奇心、偷窺慾,另一方面又擔心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不知何處被攝錄及廣播,兩種心態不斷拉扯,再加上對互聯網傳播的技術及覆蓋範圍沒有充份理解,不安甚至恐懼感便往往由此而生。為了減低公眾對此的誤解,政府必須與時並進,對現行條列進行檢討之前,實有必要重新審視在互聯網時代何謂「私隱」,「私隱權」又如何去介定,去保護。

以直播閉路電視為例,相關技術的出現及應用,除了擴闊了觀眾的「選擇」,同時也衍生出「能於哪裏拍、片段怎樣用、誰人可用、可否謀利、以至片段的擁有權」等具爭議性的問題。 當中,何謂「最佳保障」、「最低侵犯」、以至現代「私隱」的定義也需重新討論。社交媒體的普及化,令不少人把個人行蹤或資料分享予他者,一些真人show甚至會將自己或他人的私隱(或真或假)揭露,以換取外間的注目。撇除那些一心借助這些平台或傳播技術「曝光」而惹人注目甚至謀利的例子,更應正視及討論的,是公眾在不知情或不情願之下被攝錄,然後在互聯網上廣傳的例子。現存法制未能或無法完全緊貼科技的發展,讓公眾私隱權或多或少受到威脅;但反過來若只輕率地修改法例,借此擴大執法機關的監管權利,卻又難免會打擊新技術的普及及因而帶來的商機。

每一位市民大眾對於私隱的尺度,都有不同定義,要公眾達成共識從來不易。人人都有好奇心,都有窺私慾望,法律的存在便是設立一道安全網,為市民提供最基礎的保障,卻不會與言論及個人自由產生極大的矛盾。但大眾如何看待及討論這些重新定義人生活形態的互聯網傳播技術而衍生的問題,個人的自我道德規範又如何隨之改變,都會影響一地的社會風氣及文化,乃至相關法律的制定。歸根咎底,倘若因為個人慾望而傷害他人,這些互聯網傳播技術在「聯繫」人的同時,也在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甚至是社會關係。於資訊科技日趨普及的情況下,政府除了在法律層面去考量如何與時並進,重新檢視整個私穩權法例的保障範圍,同時也應該增強這方面的公眾教育,令市民可以在媒體時代下做個安心用家,建立起互信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