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新聞?哪種自由?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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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新聞工作者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五天。未幾,香港記者協會指出「法庭裁決再度印證香港新聞自由,在法例上所受的保障已淪為空談」。

——好像忘記了才三個月之前,記協表示歡迎法院在七二一車牌查冊案的裁決,提及終審法院肯定了涉案傳媒工作者行使的新聞自由。

在阻差辦公案中,被告沒有向警員出示在不透明卡套內的身分證,乃辯方也不爭議的案情。裁判官在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庭上所示證據後,認為被告故意阻撓警員截查身分證的職務,這不是沒有根據的判斷。相反,硬說被告已經盡力配合警員,繼而將裁決說成是阻撓新聞採訪,又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當然可以不同意裁決,也有權提出上訴。他當時有否配合警方,抑或是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構成阻差辦公罪,不同人可能會有不同理解。事實上,絕大部份的訴訟爭議也不會是眾口一詞、毫無異議。經歷幾年喧嘩、撕裂之後,香港社會應該更加成熟地理解不同意見。

我們作為傳媒,一方面誠如終審法院所確認,真誠的新聞工作受到法律保障,但另一方面,新聞自由非但要在守法的前提之下,更加伴隨着推動進步、促進和諧的社會責任。譁眾取寵、煽動、抹黑的手法即使可以有一時之利,但加深對立、撕裂社會最後必然對新聞工作有害無益。

這幾年來,特朗普在美國造成的撕裂就是最好例子。當社會立場先行、進入所謂後真相時代,傳媒工作焉有完卵。牛津大學路透新聞學研究所的調查指出,世界各地愈來愈多人不信任傳媒,不看新聞報道,寧願追隨KOL、個別政客的社交媒體,在同溫層中圍爐取暖。美國有傳媒寧願高薪聘請記者專門報道樂壇天后的最新動向,以嘗試維持經營能力。在這樣的社會生態、資訊世界,新聞自由也只會淪為空洞的口號。

毋庸置疑,新聞自由應該受到保障,正如政府部門有責任便利傳媒取得資訊,警察公共關係科亦應該協助記者在現場採訪。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今年度的世界新聞自由日,亦提及要保障記者從事新聞工作。然而,他亦提到虛假訊息和仇恨言論試圖模糊事實與虛構,要停止傳播不實資訊。這是捍衛新聞自由的另一個面向,也是香港社會必須正視的問題。

特首李家超在新聞界國慶酒會上寄語傳媒要說好香港故事、報道更多傳揚正能量的好故事。但前提是,香港要有好的故事可說。在房屋問題嚴峻、經濟缺乏方向、勞工及福利問題叢生的今天,我們的責任就是實事求是,對該批評的批評,該倡議的倡議。我們重視新聞自由,不是看多少人能夠以記者之名做各樣的事、說各樣的話而不受阻撓,而是我們能否秉持專業水平推動社會進步、解決社會問題,把新聞自由恰當地用在恰當的事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