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黨|理性看待「全盤否定文革」——以監察民主夯實治理現代化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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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伍俊飛博士

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也是最好的清醒劑。「文化大革命」作為執政黨和國家發展進程中的重大曲折,其造成的災難已被歷史徹底定論。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明確指出,「文化大革命」是一場由領導者錯誤發動、被反革命集團利用,給國家和各族人民帶來嚴重災難的內亂,在理論和實踐上是完全錯誤的 。然而,南京博物院文物監守自盜案件引發的社會熱議,再次提醒我們:對「文化大革命」的全盤否定必須堅定不移,但否定其錯誤實踐絕不意味着否定人民群眾對權力的監督權利。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前提下,將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監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既是對歷史教訓的深刻汲取,也是應對現實治理挑戰的必然選擇。

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浩劫
守護現代文明與法治底線

全盤否定「文化大革命」,是歷史的結論、人民的共識,更是推進國家治理的前提。「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內亂,以「打倒一切」、「全面奪權」為特徵,「打、砸、搶」等極端行為泛濫,不僅使國民經濟發展遭受嚴重挫折,更對文化遺產、社會秩序和民主法制造成毀滅性破壞。無數珍貴文物在運動中被損毀,大批無辜幹部群眾遭受迫害,整個社會陷入無政府狀態的混亂之中。這種以群眾運動為名、行破壞秩序之實的極端模式,完全背離了民主的本質,違背了文明發展的潮流,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場浩劫。歷史已經充分證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義上的革命或社會進步,其錯誤實踐必須被徹底否定、堅決摒棄,絕不能讓類似的歷史悲劇重演。

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錯誤實踐,核心是摒棄其無政府主義的極端方式,而非否定人民群眾監督權力的正當性。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歷史條件下,群眾監督被異化為「批鬥」、「奪權」等暴力行為,這與真正意義上的民主監督有着本質區別。民主監督的核心是依法有序地制約權力、維護公共利益,防止作為受託人的官員侵佔作為委託人的人民群眾的資產,而「文化大革命」中的所謂「監督」,則是脫離法制軌道、破壞社會秩序的無序行動。我們必須明確區分:人民群眾對包括官員在內的社會精英的監察權力,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體現;而「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搶」的極端行為,是對民主權利的濫用,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二者不能混為一談。否定「文化大革命」,正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監督權利,讓監督回歸法治軌道、體現民主本質。

釐清監督與動亂的邊界
捍衛人民正當監察基礎

當前,社會治理中出現的公共利益被侵佔問題,凸顯了健全群眾監督機制的緊迫性。權力濫用、利益輸送問題並非個例,從基層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到某些領域的腐敗現象,社會精英對公共利益的侵佔時有發生,既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侵蝕着執政黨和政府的公信力。這些問題的存在,並非因為監督過多,而是因為有效的監督機制不夠健全,群眾的監督權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和規範行使。

允許老百姓依法監察社會精英,是遏制權力濫用、維護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社會精英尤其是掌握公共資源的公職人員,其權力來源於人民,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南京博物院的案例表明,僅靠機構內部的自我監督難以完全防範權力濫用,只有引入群眾監督,形成內外協同的監督體系,才能構築起防範腐敗的堅固防線。人民群眾是公共資源的所有者,他們身處社會治理的各個環節,對權力運行中的違規行為有着最直接的感知,其監督具有廣泛性、及時性的優勢。將群眾監督納入制度化軌道,讓老百姓能夠通過合法途徑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實施監督,既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權力運行中的偏差,也能促使社會精英依法用權、公正用權、為民用權。

中共領導下的民主實踐
「後陳經驗」是成功範例

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制度前提下,推行監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治理選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也是推進監督體系建設的根本保證。監察民主並非脫離執政黨的領導的「絕對民主」,而是與中國共產黨領導體制相配套的管治工程,其核心是通過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式,將執政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執政黨的領導為監察民主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組織基礎,確保監督工作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監察民主則為執政黨的領導提供了群眾基礎和監督支撐,確保執政黨和政府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這種制度設計,既不同於西方三權分立模式,也摒棄了「文化大革命」的極端方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監督之路。

浙江「後陳經驗」的實踐為監察民主制度化提供了成功範例。二十年前,浙江武義縣後陳村因財務混亂、幹部違紀、土地徵用款等集體資產使用不透明引發大量信訪。2004年,該村在執政黨的組織領導下選舉產生全國首個村務監督委員會,建立「決策—執行—監督」三位一體的治理結構,村監會有權列席村務會議、審核財務憑證、受理群眾舉報,每月對村級帳目進行「唱賬」公示。這一創新使後陳村的招待費從2003年的十多萬元降至2004年的8,000多元,信訪量大幅下降,村容村貌顯著改善。

「後陳經驗」得到習近平主席的高度肯定,被認為是「農村基層民主的有益探索」,並逐步上升為國家制度,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一實踐充分證明,在執政黨的領導下,將群眾監督制度化、規範化,能夠有效規範權力運行、化解社會矛盾,為治理現代化提供強大動力。

法制化與閉環管理
新《監察法》完善體系

推進監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需要構建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讓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要完善監察民主的法律保障,明確公民監督的權利邊界、行使途徑和保障措施,將群眾監督納入法治軌道,確保監督行為合法有序,同時防範監督權利被濫用。其次,要健全監督管道的暢通機制,利用現代資訊技術搭建便捷高效的監督平台,讓群眾能夠隨時隨地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確保監督訴求得到及時回應。第三,要建立監督結果的回饋機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形成「提出監督—調查處理—回饋結果」的工作閉環。第四,要強化監督與執紀執法的銜接機制,將群眾監督發現的問題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形成監督合力。第五,要堅持向社會「一人一票」選舉獨立的監察隊伍這一目標穩步邁進,最終落實毛澤東主席在延安時期提出的人民監督政府的民主制度,從而跳出黃炎培所說的國家興亡「歷史周期率」。

2025年6月1日起同步施行的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為監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這兩部法律法規堅持執政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完善了監察全覆蓋的有效機制,細化了監督執法的程式規範,既強化了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也保障了公民監督權利的依法行使 。貫徹落實這些法律法規,就是要將監察民主融入執政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形成黨內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專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協同的監督格局,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跳出歷史周期率
築牢國家長治久安

推進監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必須始終堅持執政黨的領導,確保監督工作服務于國家治理大局。執政黨的領導是確保監察民主正確方向的根本保證,只有在執政黨的統一領導下,才能統籌各方力量、協調各種關係,使監察民主與國家治理體系相適應、相協調。同時,監察民主也為堅持和加強執政黨的領導提供了重要支撐,通過群眾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的偏差,能夠不斷提升執政黨的治理能力和領導水準,鞏固執政黨的治理基礎。在推進監察民主的過程中,要堅決抵制兩種錯誤傾向:一是借監察民主否定執政黨的領導,搞西方所謂的「三權分立」;二是因擔心監督引發問題而限制人民群眾監督權利,走上美式「精英通吃」的道路。這兩種傾向都違背了中國的國情和社情,必須堅決反對。

我們須牢牢確立這樣一種根本認知:所有由財政供養、行使公共職能的人員,其權力與職位均源於人民的授權與信託。在這種社會契約關係中,人民是公共資源和利益的所有者與委託人,公職人員是履行責任和服務的受託者,其基本倫理與僱傭關係同理——受託者絕不可背叛信託,侵佔或危害委託人的根本利益。

我們全盤否定「文化大革命」,是為了汲取歷史教訓,避免重蹈覆轍;我們主張實行監察民主,是為了完善權力監督機制,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南京博物院文物監守自盜案件再次警示我們,權力失去監督就容易滋生腐敗,公共利益失去守護就會遭受損害。只有將監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讓人民群眾的監督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規範行使,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權力濫用,防範公共利益被侵佔,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作者伍俊飛是香港紫荊黨總裁,政策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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