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法團改革第一步——鬆綁業主身上的制度枷鎖!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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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新一屆立法會針對宏福苑大火及法團亂象展開改革討論,多名議員及政府官員提出多項法團與大維修改革方案,包括提高業主大會決議門檻、規範授權票使用、釐清業主大會程序、強化承建商監管機制等。這標誌着法團制度改革已進入特首李家超強調的「系統性改革」的討論範圍,對於推動制度完善具有積極意義。

在公眾意見中,一種較為主流的理解是:由於業主立案法團代表的業主自治在大維修中失靈,因此必須大量引入政府監管與專業第三方機制來彌補漏洞。這些手段當然會有作用,然而這忽略了一個關鍵問題——真正的問題不是自治失靈,而是業主長期被制度性枷鎖束縛,無法行使自治權利。如果改革只是止步於增加更複雜的監管流程,而沒有將自治權還給利益最直接相關的人士 ——業主,那麼我們可能只是換回更高的合規成本,而看不到最有效的監督發揮作用。

業主選出的法團,
為何反過來背叛業主?

香港不少屋苑業主都知道,想要推翻一個已成立的法團絕非易事。宏福苑業主歷時九個月重組法團,已是全港罕見的勝利案例之一。我們要問,既然法團是業主投票選出來的,為何會簽下違背業主利益的巨額合約?為何業主要推翻一個失職法團,花費時間要以年計算,且勝算極低?

其核心原因在於,現行制度下,法團的權力極度膨脹,而業主監督權卻被削弱。首先,現行制度對大維修的資訊公開要求極低,業主往往在合約簽署、事實已成後才知曉細節。此時,法團已利用法律賦予的代理權,將全屋苑業主綁定在附帶高額違約金的合約上。

其次,即使有足夠數量的業主想要重組法團,現任法團在會議召集、議程安排等步驟上掌握 議程實權。這種「自己審自己」的明顯制度漏洞,讓法團有充足的空間利用行政手段拖延、阻撓業主聯署。加之法院的起訴路徑漫長且昂貴,使得原本屬於業主的所有權無法行使。這種不對等之下,使得法團在面對圍標集團的誘惑時,背叛業主利益的違約成本極低,而業主的糾錯成本卻極高。

因此,如要真正加強業主參與,不能只停留在延長通知期、提升會議門檻方面,而應包含以下兩項實質權利:

第一,合約冷靜期:針對重大工程設立法定生效窗口。在公示期間內,若一定比例業主提出程序異議,合約應自動進入暫停核查狀態,打破「簽署即定局」的潛規則。

第二,召集權分離:當聯署達到一定比例時,會議召集權應自動產生,無需法團批准或主持,從而杜絕現任法團阻撓彈劾的特權。

授權票的改革方向,
能反映業主真實意願嗎?

針對空白授權票,流行的改革意見是設定票數限制或提高出席門檻等,當局也公開表明將嚴格規管授權票使用,並考慮與工程費掛鉤的階梯式投票門檻等加辣措施。

雖然這些方案提高了圍標成本,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授權票本身存在的問題,在數億元金額的大維修工程面前,圍標集團仍有動力派出更多人頭分散持票,並在現場一致地行動。

事實上,授權票的最大問題不在於數量或比例,而在「模糊」,因為不明示授權者的立場,而留給圍標集團上下其手的空間。在商業上,此問題早已有成熟的解決方案,即公司治理的代理權徵集規則(Proxy Solicitation Rules):強制要求授權票必須列出本次會議的所有議案,附帶投票立場說明,禁止空白授權。如現場臨時增加或改變議程,授權票作棄權處理。

當紙上寫着「在12月1日的大維修議案中,我授權X先生代表我在3億元維修議案中投贊成票」時, 這份授權票就是一份有法律責任的代理授權。業主會立即警覺:「3億元?我為什麼要贊成?有其他選擇嗎?」——這會大幅推高圍標集團的徵集門檻,因為他們無法再透過模糊其辭來騙取信任。

我們應剝離授權票背後的人情色彩,將其回歸為決策工具。強制要求授權票與具體議案立場綁定 ,讓業主直接選擇「我支持3億元維修方案」,而非只是授權一個人為自己投票,做到「投政策不投人」。只有當代理人失去自由裁決的空間,那些試圖透過誘騙業主簽下空白授權票的玩法才會徹底失效。

引入第三方審計,
可以取代自治監督嗎?

立法會討論和社會輿論中,「引入第三方審計」被視為重要改革方向,部分議員和政府官員提出要 由政府牽頭引入審計和監管機制以加強流程透明和風險控制。

這類訴求背後有合理的擔憂:現時的自治機制未能阻止悲劇發生。然而,在一個權責對等的制度 設計中,有一個基本原則:誰承擔失誤的後果,誰才應有決策權。

我們先問一個問題:誰來承擔監管失誤的後果?

答案是業主,在大維修之後,最終承擔安全風險與金錢損失的是每一個業主與家庭,而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承擔的是流程審計與合規判斷的責任,他們不需要為工程成本、合約條款的合理性承擔最終責任。因此在監管的動力上,沒有人可以替代業主自身。換言之,監管人員關注的是「是否按照流程做事」,而業主才會關心「是否值得」。

因此,僅靠專業審計,並不能取代業主參與決策。只有賦予自己出錢、自己用幾十年時間承擔工程後果的業主阻止錯誤工程的權利,才能夠落實最有效的監督。

成立專門監管局,
是否可以解決問題?

另一種常見的建議是,成立專門的監管局統一業界的維修標準,負責制定標準、監督工程等,然而,現實情況已經證明,只靠增加監管本身不能阻止圍標。

宏福苑案例中,大維修雖然用了「招標妥」,但仍讓極可疑的工程顧問公司中標,其後透過極度誇大工程難度、操控評分權重等手段讓屬意公司高分入圍,導致招標妥不僅未能攔截明顯不合理的圍標公司,反而成為天價工程的合法擋箭牌。

太陽底下無新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喬治‧史蒂格勒(George J. Stigler)在1970年代提出的「監管捕獲」( Regulatory Capture)理論早已預見此事:原本為了保護公眾利益而設立的監管機構或制度,逐漸被其所監管的利益集團所「捕獲」。利益集團比一般民眾更有動力、也更有資源研究規則。最終,監管不是服務於弱勢的業主,反而被誘導制定有利於圍標集團的規則。在這種狀態下,監管不再是防線,而變成了利益團體用以排除競爭、抬高門檻並賦予自身「合法性」的行政工具。

具體到圍標上,圍標集團發現,只要在程序上完全配合市建局的要求,這份標書就帶上了官方認證的光環,結果是當業主質疑工程價格過高時,法團可以理直氣壯地回應:「這是經過『招標妥』流 程選出來的,程序完全合法。」監管機制原本是用來約束法團的,現在卻成了法團抵禦業主質詢的 「防彈衣」。這種程序合規與實質合理性之間的矛盾,是成立新監管機構無法完全解決的問題。

監管捕獲的另一個後果是,它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共同建構了一個「排他性的高牆」。既然有了招標妥,政府和業主會產生一種錯覺:只要加入這個計劃,自治責任就完成了。這導致業主疏於對標書內容的實質審查。圍標集團可以利用這種心理,在標書細節中加入極不公平的違約條款或變更條款。因為監管機構只負責「流程合規」,不負責「合約細節的合理性」。監管的存在反而麻痹了業主的警覺,讓原本業主監督力量在「官方已介入」的虛假安全感中萎縮。

因此,監管雖然有用,但無法完全取代業主在治理中的角色。

聚焦資訊透明
降低就錯成本

既然外部監管無法完全防範「監管捕獲」,改革的重心必須回歸到降低業主的監督成本,與提高圍標集團的作惡成本上。

第一,必須實現資訊完全透明公開。現行制度下,獲取資訊的高門檻本身就是一種權利剝奪。改革必須確保業主能低成本、無障礙地取得工程細節、財務數據及關聯關係。立法應強制要求法團在決策前提供充分的質詢時間和空間,確保業主有足夠時間檢查問題。只有當資訊獲取不再「山長水遠」,監督才具有實質意義。

第二,必須盡力降低糾錯成本。 這種低成本應貫穿招標、合約執行、以及推翻和重組法團的整個過程。制度應為業主提供即時生效的糾錯工具,例如在重大決策後的法定冷靜期,以及當達到業主比例門檻時自動激活的、現任法團無權阻止的會議召集權。我們要打破「一旦入局、滿盤皆輸」的困境,讓糾錯不再是一場耗時數年的馬拉松,而是每個業主都能隨時行使的法定權利。

自治不是問題
不充分自治才是

面對宏福苑的慘劇,以及令全港業主頭痛的圍標問題,我們最應反對的是那種「業主自治已失靈」的聲音。

自治之所以失靈,並非因為業主缺乏智慧或專業性,而是因為現行制度將業主困於「資訊匱乏、糾錯極難」的弱勢地位。

不應因為自治不充分導致的問題而否認「業主自治」,正如我們不會因為股票市場有欺騙就禁止召開股東大會,而是透過完善代理權徵集、強化董事信託責任來保護股東,而法團改革也應如此。我們需要的是更充分的自治——讓業主能夠無障礙地召集會議、無門檻地獲取資訊、低成本地罷免失職者。當業主的自治權被真正鬆綁,那雙「睇實自己銀包」的眼睛,將比任何外部審計都更加銳利。

守護公平規則
真正賦權基層

宏福苑的火不但燒出了建築安全的隱患,更燒出了長期被忽略的法團體制問題。在系統性改革的討論中,我們必須認識到:真正有效的監管,不是由外部執行機構來負責,而是讓最熟悉現場、最關心後果的業主,具備實質的監督權與糾錯權。行政力量的職責,應是作為「公平規則的守護者」,確保每一個法團決策能真正代表業主的利益。

正如筆者曾撰文指出:「香港作為一個高度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我們的商業文明講究契約精神、透明度和權責對等。但在影響數百萬市民安居的基層治理上,我們卻長期沿用着一套落後、封閉且極具破壞力的集體主義舊制。」我們不能一邊在金融市場推行全球最嚴格的披露準則,一邊在屋苑治理中縱容不透明的權力壟斷。只有當業主不再被落後的制度枷鎖捆綁,自治的韌性才能真正顯現,宏福苑的悲劇才不會在香港重演。

作者劉軒霖,現任大型科技公司質量架構高級工程師,曾任香港中文大學公司治理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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