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洋|香港首個五年規劃(下):在國際秩序變局中重塑法治的定位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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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劉洋

香港首個「五年規劃」的編制工作,已成為觀察香港治理轉型的重要窗口。在這一進程中,法治建設被普遍視為規劃設計的關鍵板塊,其意義不僅在於完善法律體系,更在於為高質量發展確立穩定透明的制度支撐。當國家改革進入縱深階段,法治從支撐市場的配套工具,轉化為塑造治理能力與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變量。中央在近期全會文件中多次提出「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化建設」,確立了系統完備、協同高效的總體方向,也為香港在制度創新與國際承接之間提供了戰略坐標。

香港正在這一全局格局中尋找自身的法治定位。過去數十年,其優勢建立在普通法傳統、獨立司法制度與專業社群的長期積累之上,但在全球法治秩序重組、監管體制趨嚴的當下,這些既有優勢面臨內外雙重挑戰。一方面,外部規則體系在數字治理、綠色貿易和數據安全領域持續擴展,法治成為新的競爭高地;另一方面,內部制度需要在延續普通法特色的同時,更有機地嵌入國家法治體系的整體設計。在這種雙重張力中,香港正在經歷從「制度承接」向「制度共建」的過渡,其法治現代化由此上升為治理議題。

這場轉型的核心,不是宣示新的法律體系,而是重塑治理邏輯。它關乎如何在全球分化與制度競爭中守住「穩定的開放」,也關乎如何將法律服務從市場功能提升為戰略能力。「五年規劃」的討論所喚起的,正是一種更具前瞻性的制度意識:以法治保障持續開放,以開放反哺制度創新。對香港而言,這不僅是一場行業改革,更是一場制度性再造,一次在國家現代化格局中重新定義法治角色的契機。

一、從專業服務到制度生態:法律業的功能重構

香港法律服務的制度升級,正從專業實踐的改良走向體系能力的重組。以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機制」為起點,法律服務的範疇不再局限於仲裁、司法或律師事務所的個體競爭,而被納入國家涉外法治體系的整體布局。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涉外法治能力建設,要求「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並形成覆蓋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務與人才培養的全鏈條體系。這意味着,法律服務不再只是規則的使用者,而被提升為制度供給和法治創新的核心環節。

香港在這一體系中擁有獨特地位。其普通法傳統與中英雙語的制度結構,使其天然成為國家涉外法治體系的接口節點。當「制度開放」成為新時代涉外法治的重要方向,香港的角色也由國際規則的被動接軌者,轉向國際規則共建與理念傳播的中介。律師、仲裁員與學者的角色因此被重新定義:他們不再只是個案代理人,更是信任體系與規則結構的設計者。

這種制度功能的轉化,已在實踐層面得到驗證。2024年由律政司籌建的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正成為涉外法治建設中香港元素的制度化載體。學院依托香港「普通法+中英雙語」的優勢,面向內地與「一帶一路」沿線地區,致力於建設亞太區涉外法治能力高地。成立一年多來,已形成「覆蓋全球、聯通內外」的培訓格局,累計舉辦十餘項課程與國際研討會,惠及逾二千名來自內地及多國的法官、律師、仲裁員與政府法律顧問。合作網絡橫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成為連接中國涉外法治體系與國際規則體系的重要樞紐。

更為關鍵的是,這一機制改變了法治人才培養的邏輯。過去法律服務多依托經驗與個案,如今的涉外法治建設要求跨制度、跨語境的協同生產。學院通過引入國際法、公共政策與技術治理等跨學科培訓,使香港的法律服務從「案件技能」邁向「制度智慧」。這不僅豐富了香港的制度生態,也為國家培養具備國際語言與多法系思維的法治專業群體。

香港法律業正在經歷一場內在轉型,從市場型服務業向制度型治理能力的躍升。這一變化所指向的,不僅是行業結構的升級,更是國家涉外法治體系中香港角色的重新錨定。它讓香港的法治優勢從經驗性制度資源,轉化為可以持續複製與輸出的治理能力,也為「十五五」時期涉外法治戰略的延展奠定了現實基礎。

二、從規則接軌到能力塑造:治理邏輯的現代化

香港首個「五年規劃」的編制,顯然應該將「法治建設」作為核心議題之一。這不僅關乎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更涉及如何在不確定的國際環境中,通過法治鞏固開放格局與治理韌性。在外部規制體系不斷分化的背景下,香港的挑戰不只在於接軌規則,而在於轉化制度優勢,塑造應對複雜風險的能力。

全球法律體系正在經歷一場深層重構。各經濟體相繼強化投資審查、數據安全與經濟安全立法,商業規則與安全邏輯的邊界被重新劃定。從澳大利亞達爾文港的租約爭議,到巴拿馬港口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逆轉,再到跨國數據平台的安全審查,「國家安全例外」已成為國際商事的常態。對香港而言,這些事件並非孤立糾紛,而是現實提醒:在國家利益與國際規則之間,如何以制度化手段維持開放的穩定性,成為未來治理設計的關鍵命題。

香港的行政體制與法治傳統,為這一命題提供了獨特條件。「五年規劃」應該把「法治現代化」確立為制度創新的中心環節,使香港在國家涉外法治建設中從承接角色走向能力構建。

這一趨勢在國際法治機構的集聚中體現得尤為清晰。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CCH)亞太區域辦事處自2012年設立以來,持續推動亞太地區私法公約的協作與適用,成為香港在國際規則體系中的穩定支點。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AALCO HKRAC)於2022年正式投入運作,將亞非成員國的多邊仲裁網絡延伸至東亞,為跨境商事爭議提供具國際法律地位的獨立平台。2025年開業的國際調解院(IOMed),則進一步完善了制度鏈條,使香港成為國際調解的總部所在地。與此同時,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在2025年底決議設立亞太聯絡辦公室,預計於2026年落戶香港法律樞紐。這一機構是該百年組織的首個海外分支,其落地意味着香港在國際商法規則制定與傳播中,獲得了新的制度參與地位。

四個不同層面的組織形成了互為支撐的結構:從規則制定到爭議解決,從區域協調到全球推廣,香港在國際法律版圖中呈現出由「窗口」向「節點」、由「接軌」向「塑造」的轉變。它既得到國家法治戰略的支撐,也積累了國際社會的信任,為未來的「五年規劃」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基礎。

這種能力的塑造,歸根結底是一種治理邏輯的升級。中央提出的「增強法治鬥爭精神」,並非對抗姿態,而是法治的自信與定力,是以理性法律手段維護國家利益,以制度創新應對外部競爭。香港在此過程中承擔着轉譯與橋接的角色:一方面以普通法機制和開放體系銜接國際社會,另一方面以行政協調和政策執行體現國家能力。

正是在這種兼容與轉化之中,香港法治現代化的方向逐漸清晰。它不再是追隨國際標準的被動接軌,而是以制度設計、法治創新和國際協同為支撐的主動塑造過程。未來的「五年規劃」若能把這一理念納入香港治理的制度設計中,香港法治的核心競爭力,將不僅體現在程序與規則之內,更體現為一種可持續的國家法治能力。

四、從開放自信到法治自信:香港的制度承接之道

香港的法治由開放而生,也需以自信而立。過去的開放賦予了香港國際法治聲譽,而未來的自信,將決定其制度持續力。國家涉外法治體系正經歷從應對向輸出的轉型,香港的獨特價值,正在於讓中國法治理念以國際化表達進入全球規則的形成現場。無論是司法協助、仲裁執行,還是跨境合規與數字治理,香港正由經驗型法治邁向戰略型法治,其普通法體系在兼容中國法治制度與國際規則的過程中,展現出一種可對話、可傳播、可轉化的法治形態。

面向「十五五」周期,香港法律服務的任務將從「競爭導向」轉向「結構導向」。重點,不在規模擴張,而在能力重組:夯實涉外法律服務供給,完善仲裁與調解的協同接口,布局高端專業人才與法律科技的雙重創新。這一系列結構性建設,將決定香港能否在國際法治格局再平衡的過程中,保持制度主動權與戰略連續性。

最終的目標,不僅是讓香港繼續作為「國際法律中心」,而是讓其演進為「全球法治節點」——一個在國家制度體系與國際法秩序之間實現常態溝通的樞紐。當法治成為國家競爭的通用語言,香港的未來優勢也將從自由市場的經驗積累,轉化為制度創新的持續輸出。

開放為本,自信為形。香港的法治現代化,正是在持續的制度磨礪與規則協同中,完成從經濟邏輯到治理邏輯的躍遷。法治由此不再只是保障發展的機制,而成為香港在新時代以制度自覺與治理智慧重新定義自身角色的根基。

作者劉洋是海問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合夥人,國際航運公會中國辦事處首席代表,特首政策組專家組成員,香港海運港口發展局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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