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意婷|藥倍安心風波非單純起底 核心在於缺乏吹哨者保護機制
來稿作者:彭意婷
「藥倍安心」創科比賽引發的爭議,隨着警方以涉嫌違反《私隱條例》拘捕一名披露資料人士,焦點已從學術誠信問題,轉移至法律界線與「吹哨者」權益的討論。這宗案件驅使我們檢視,在香港現行制度下,當「保護個人私隱」與「揭露潛在不當行為」發生衝突時,法律天秤是如何傾斜,以及這會對社會監察機制帶來甚麼影響。
吹哨者的路徑依賴與困境
在討論法律責任前,必須先理解吹哨者的行為邏輯。在一般情況下,若發現比賽違規或學術造假,最理想的途徑當然是向主辦機構或學校舉報。
然而,現實中的舉報機制往往面臨透明度不足或處理緩慢的質疑。這種無力感在社會各層面皆可見,正如香港熱門電視節目《東張西望》中,許多個案正正是求助者在現有體制中無法得到支援,才需要訴諸媒體或網絡力量,期望透過輿論壓力迫使有關部門正視。當吹哨者認為體制內的申訴渠道無法有效回應,或擔心投訴會被冷處理時,訴諸輿論便成為一種常見的「路徑依賴」。
在本案中,披露者公開涉事學生的對話紀錄與身份資料,其動機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佐證指控的真實性。在網絡輿論場中,若無實質證據(如截圖、身份對比),指控極易被視為造謠。然而,正是這種為了「自證其言」而公開他人資料的行為,觸碰了現行法律的紅線。這反映了吹哨者在缺乏完善保護機制下,往往只能在指控被無視與誤墮法網之間作選擇。
警方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起底」的條文執法,從法理程序而言,是有法可依的。條例的修訂原意,是為了遏止近年泛濫的惡意滋擾與網絡欺凌。
然而,此案突顯了現行法例在應用上的局限性。目前的執法邏輯主要基於兩個客觀事實:一、是否未經同意披露資料;二、當事人是否因此受到傷害(如心理恐慌)。
這種以結果為本的執法標準,在處理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如涉及公帑資助的比賽公平性、醫療程式的安全性)的揭弊行為時,顯得缺乏彈性。現行法律框架在執法層面,並未給予「基於公眾利益的揭露」足夠的緩衝空間。這導致了法律在保護個人私隱的同時,卻間接增加了揭露社會不當行為的法律成本。
寒蟬效應與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這次拘捕行動,或對社會產生一定寒蟬效應。公眾會接收到一個訊息,無論揭露的內容是否屬實、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只要披露手段涉及個人資料,便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從長遠來看,這可能削弱社會的自我糾錯能力。若缺乏合法的安全通道,知情者在面對違規行為時,可能會因恐懼法律風險而選擇沈默。這對於維護學術誠信、商業道德乃至公共行政的廉潔,均非正面發展。
因此,問題的核心在於檢討制度本身是否完善。為了避免未來出現更多為公義而誤墮法網的悲劇,亦為了維護社會的廉潔與誠信,我們有必要從政策層面改善現時處境:
一、修訂《私隱條例》:引入明確的「公眾利益抗辯」條款
現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雖然設有新聞採訪等豁免,但對於普通市民揭露不當行為的保障並不明確。政府應審視現行條例,考慮引入「公眾利益抗辯」條款。
若披露者能證明其公開資料的行為,是為了揭露犯罪、欺詐、濫用公帑、公共安全威脅或嚴重不當行為,且披露的程度符合比例原則(即沒有過度披露無關的私隱),則應可作為抗辯理由,豁免刑事責任。這能讓法律在打擊惡意滋擾的同時,為正當的社會監察保留一扇窗。
二、制定全面的《吹哨者保護法》
目前香港缺乏統一的《吹哨者保護法》,現有保障未能涵蓋如學生、義工或公眾人士等更廣泛的持份者。政府應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經驗(如英國《公眾利益披露法》),制定香港的《吹哨者保護法》。
新法例應擴大保障範圍至所有知情人士,為符合條件的舉報提供民事及刑事豁免權,並加入嚴格的反報復條款,禁止機構對吹哨者進行任何形式的報復。透過法律確立吹哨者的正當地位,才能有效消除寒蟬效應。
三、建立獨立且具公信力的第三方舉報機制
吹哨者之所以選擇網上「起底」,往往是因為對體制內的投訴機制失去信心。針對涉及公帑資助的項目(如創科基金、學術研究),應設立或指定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監察機構來接收舉報。
該機制必須嚴格保密舉報者身份,並擁有獨立調查權,而非將投訴轉介回涉事機構自行處理。當體制內擁有一個安全、有效且獲信任的「出氣口」,吹哨者便無需冒險訴諸網絡公審,既能解決問題,又能有效減少網上侵犯私隱的亂象。
如何在保障個人私隱免受惡意侵犯的同時,不扼殺基於公義的吹哨行為,是香港法律與社會制度需要面對的挑戰。只有透過修訂法例、立法保護吹哨者,以及完善監察機制,建立一個既能保護私隱,又能容納合法揭弊的機制,才能避免讓追求真相的人陷入孤立無援的困境。
作者彭意婷是新思維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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