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賦權解鎖電子設備——西方國家可以,香港特區不可以?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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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馮煒光

近日伊朗突然遭美國和以色列軍事空擊,香港人可能把注意力放在股市和油價波動上。 然而這事也突顯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美國憑着超級大國的力量,肆意對別國進行外科手術式的打擊。伊朗則因為被滲透而至其領導層「一鑊熟」。因此,我們必須有綜合的國家安全觀,有警覺性,也應築好國家安全的堤壩。必須指出,若每個人都心中有國家,都愛護這個國家,是不會因為國家安全的實施細則而受影響的。

細則平衡國家安全與個人私隱

以近日刊憲的《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為例。有黃絲呱呱叫,說影響嫌疑人私隱,說警方濫權。這若不是別有用心,便是曲解了措施對涉嫌人的權利的保護。

若市民本着愛護國家,盡好市民責任,配合警方把其電子設備解鎖,又有何問題?警方又肯定不會把受涉嫌人電子設備內的私隱,作為八卦,公諸於世。除非這些訊息涉及國家安全,有查案的需要,有呈堂的需要;那當然另作別論。

更何況今次修訂未強迫被告自證其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規定「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為切實保護這一人權,本次修訂專門規定被告按要求提供密碼、披露電子設備內信息這一行為,不得在後續實體刑事程序中成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從條訂內這一安排可見,特區政府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被告的權利中,維持平衡。

法庭把關不隨便賦權警方解鎖

誠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3月24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強調,警員必須基於國安原因,取得法庭手令才能搜查,「並非隨隨便便可在街上,要求市民取出電話及密碼」。賦權警方解鎖被告電子設備密碼,是有法庭把關的,絕對不是執法機關說解鎖便能解鎖的。這個由法庭把關的安排,符合普通法原則,香港也一貫如此。

套用鄧炳強局長在立法會上所言,若有人「用沙發頂着門」阻止警方入屋搜查單位,該人可能違反「阻差辦公」;與若有人拒絕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予警員調查情况相若,「道理都是一樣」,故修訂設罰則屬「非常合理」,而相關法例也見於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等。更何況香港法庭早有先例。香港高等法院也曾在判例中認定,法律可賦權調查機關(相關該案中被賦權的是證監會)要求受調查人士、管有有關資料的人士等提供被檢取電子設備、電子賬戶的密碼。

普通法國家早有國安取密措施

至於有報導指有外國AI在香港公司擔敏感資料因而外洩。這根本是上綱上線。自詡尊重人權的美西方很早便有類似措施。很多普通法國家都授權偵查機關要求提供電子設備解鎖方法。

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專設第III部「加密電子數據的調查」,規定警察等獲授權的人員如合理認為出於國家安全、預防或偵查犯罪或為了英國的經濟繁榮所必須,而又不能破解該加密數據,則有權要求掌握密碼者披露加密數據。澳大利亞《1914年犯罪法》第3LA條也規定,獲得裁判官授權的警察為獲取電子數據,可要求掌握電子數據保護措施的人提供任何合理、必要的信息和協助。新西蘭《2012年搜查和監視法》第130條、愛爾蘭《2001年刑事司法(盜竊和欺詐罪)法》第48條、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39、40條也有類似規定。若細心看一下這些西方國家的條例日期,早便有類似安排。

為何不見有身處這些西方國家的公司擔心洩露敏感資料?還是那種西方媒體深入骨髓的傲慢,盲目認定——西方國家便一定能平衡國家安全和尊重人權包括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和香港特區便不能。

沒有限制居民通訊自由和秘密

再細心看這次修訂,實際上沒有對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施加新的限制。修訂前的《實施細則》已授權警務人員搜查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證據的電子設備(包括破解該設備),本次修訂只是增加了要求提供解密方法的授權,以使警務人員能切實行使已有權力,沒有額外再限制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誠如鄧炳強局長所言,現時修訂只是讓警方能省回寶貴的偵查時間。然而在維護國家安全上,時間是很關鍵的。

總而言之,今次修訂只是讓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措施方面和西方國家看齊。外國媒體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理由。要求對嫌疑人的電子設備解鎖也是要經法庭賦權的。縱使有情況異常緊急情況,警方必須在事後向法庭解釋。再者,香港在金融監管方面也早有案例。更重要的是,若你從來沒有做過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事,當個好市民,配合警方作調查,又有何問題?

作者馮煒光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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