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懷孕員工疑遭非禮、投訴卻被炒 公司反斥影響運作

撰文:廖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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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前健身公司招待員,在去年五月尾疑遭同一分店銷售男經理性騷擾,包括被對方伸手入衣非禮、掃胸及被拍大腿照放上電話群組,兩人指向公司投訴遭冷處理,公司最後更解僱兩名申訴人。二人曾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及警方舉報,卻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不過,二人表示並不會放棄申訴,「勞工處問佢有無欠我什麼,我覺得,佢欠我一個公道。」有關公司回應指,平機會已作調查,並認為指控欠實質證據,公司更反斥,兩人作出滋擾員工及顧客的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內部運作,故決定將二人解僱。

懷孕三月於職場疑遭非禮 伸手進衣內

去年4月,梁小姐(化名)開始於Fighting Art Centre搏藝中心(下稱FAC)黃埔分店任職接待員,入職時梁小姐已經懷孕約三個月。而原本於FAC元朗分店工作的姚姓男銷售經理,於4月25日調至黃埔分店工作。之後,梁小姐稱,姚男在5月尾以不同方式,對她作出多次性騷擾。

掃胸取物件 拍大腿照放上電話群組

「一開始他說影了我的腿,放上他的電話群組。他給我看過那群組,入面好多女性性感圖片。那天開始我就避他,到5月26日他就開始摸我的頭,摸了好多次。」梁小姐指,他的行為令自己感到不安,​「他想拿東西,他並不是走過去拿,而是在我旁邊,伸手繞過我身體去拿,更觸碰到我,令我覺得好不安。我的腰部、手部和胸部,都在他伸手擦過時,被他觸碰到。」她更指,公司一共有四名女員工曾遭受性騷擾。

伸手入衣內非禮 公司三方會談曾保證不再犯

而另一位苦主陳小姐(化名),則在2017年10月入職FAC任接待員。她同樣指於去年5月28及30日被姚男非禮,「伸隻手入我的衣內,他說幫我反衣領,但卻伸手進來,碰到我的胸圍帶。」事後,陳小姐與梁小姐一同向上司投訴,兩人亦曾與上司、姚男進行三方會談,期間姚男直認曾經作出相關行為,並保證不會再犯,對話內容被梁小姐錄音記錄在案。

無調職無處分 公司冷處理苦主質疑包庇

兩人並不滿意公司的處理手法,「只說會處理,和已經處理,但只是口頭上,無任何處分或調職。我要求他調離黃埔,如果他還在這裡工作,我怎樣繼續工作呢?」陳小姐更指,上司雖然稱已經處理,其後姚男並無收斂,在她面前不斷與其下屬討論女性,「話這個女仔靚,那個女仔很正。然後又冷言冷語,對他的下屬說,『你們不要這樣說啊,到時候她又投訴你了』。」

梁小姐播放一段她們與上司對話的錄音,錄音中她們查問公司會否處理兩人的性騷擾個案,對方只回應「已經處理咗,同佢講咗,佢態度應該會好返啲」,不過姚男行為之後同樣放肆,令她們感到憤怒,「上司說處理了,又叫我不要和管理層說,但只是口頭講,根本沒有解決,行為形同包庇。」

姚男與公司及兩人會面後,發出道歉信,並承諾不會再犯。(廖俊升攝)

平機會、警方決定不起訴 投訴後反遭解僱

向公司申訴不果,兩人決定到平機會投訴姚男,惟未有足夠證據起訴,梁小姐懷疑,公司選擇性向平機會提供證據,「公司給平機會的閉路電視片段,是下午3時至4時53分,缺少了關鍵的最後7分鐘;而後來警方取得的片段,則是有完整片段,亦可以看到他的舉動。」

投訴無門,陳小姐亦因而確診抑鬱症,在去年7月24日至8月7日因病放假。可是,復工只有兩天,8月10日便遭公司解僱,「公司說我講粗口,以及說了損害公司聲譽的說話,所以即場解僱我,但我根本沒有做過。」

陳小姐因此事懷上抑鬱症,休息復工後兩天,便遭公司解僱。(廖俊升攝)

梁小姐也在去年7月20日至11月21日期間協議停職安胎,她於8月9日到公司取工作證明,期間她與陳小姐,當場與上司起爭執,公司隨即報警指兩人滋擾,「我們只是取糧單,警察上到來也證明了我們沒有作出滋擾,閉路電視的影片也證明我們沒有做。」其後,梁小姐收到掛號的解僱信。

FAC解僱二人後,拒絕支付代通知金,兩人向勞工處投訴,最後判兩人申訴得直,獲支代通知金,「勞審處也說,公司沒有證據說我說粗口,也未有弄清楚事件便解僱我們,所以判了我們可以取得代通知金。」其後,陳小姐到警署舉報姚男非禮,但又一次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能起訴姚男。

兩人向平機會投訴姚男性騷擾,以及其公司轉承法律責任。(廖俊升攝)

向平機會投訴公司 調解會議被要求抱身孕獨自出席

兩人遭解僱之後,再到平機會控告公司。梁小姐控告公司轉承責任,但又因證據不足而投訴不果,調解會議也未能成功召開,「即使10月10日是預產期,9月尾平機會說召開初步調解會議,我也願意出席。但突然對方提出召開的條款,要求我只可以一個人出席,他們則4人出席,即是4個加害過我的人。我當時懷著小孩,我怎樣跟他們鬥?所以我只能放棄這次機會。」

陳小姐至今仍然等待平機會召開調解會議,但因為種種理由,一直拖延至今,「8月我到平機會投訴公司轉承責任,以及殘疾歧視,因我後來因這事確診了抑鬱,卻遭解僱。然而對方(公司)有時就說去旅行,有時又說沒空,拖到現在也約不到調解會議。」

梁小姐疑遭性騷擾​及投訴事件簿:
2018年4月10日:入職FAC
2018年5月26日至29日:疑遭性騷擾
2018年6月4日:向上司投訴,對方稱會處理
2018年6月19日:向平機會投訴遭姚男性騷擾
2018年6月21日:與上司及姚男討論事件,姚男承認有關行為,並保證不會再犯
2018年6月28日:公司稱已處理,保證姚男不會再犯
2018年7月18、19:向平機會投訴公司轉承法律責任制、在公司內遇到性騷擾及公司沒有嚴正處理
2018年7月20日:公司嘗試解僱梁小姐,但因她懷孕而不成功
2018年7月20日至11月21日:協議停職
2018年8月9日:到公司取糧單,與陳小姐與上司有爭執;翌日收到掛號信通知其已被解僱
2018年10月19日:勞資審裁處判決,FAC須向兩人支付代通知金
2019年1月尾:向勞工處投訴公司解僱孕婦,惟因門檻太高而無法入罪

陳小姐疑遭性騷擾​及投訴事件簿:
2017年10月:入職FAC
2018年5月28日:疑遭姚男性騷擾及非禮
2018年6月4日:向上司投訴
2018年6月19日:向平機會投訴遭姚男性騷擾
2018年6月21日:與上司及姚男討論事件,姚男承認有關行為,並保證不會再犯
2018年6月28日:公司稱已處理,保證姚男不會再犯
2018年7月24日:確診抑鬱症
2018年7月24日至8月7日:放病假
2018年8月9日:當值時與梁小姐與上司有爭執,翌日被公司即時解僱,公司拒發代通知金
2018年8 月:向平機會投訴公司轉承法律責任制、在公司內遇到性騷擾及公司沒有嚴正處理
2018年9月:到警署報案,指控姚男非禮。
2018年10月:控告FAC轉承責任及情緒病歧視
2018年10月19日:勞資審裁處判決,FAC須向兩人支付代通知金

直屬上司質疑當刻為何不大叫 梁小姐:熟人未必幫手

梁小姐憶述,她們向直屬上司投訴姚男時,反遭直屬上司質疑,為何當時不作出反抗和呼叫,令梁小姐感到非常困惑,「上司問我們,被非禮時有沒有大叫。可以如何大叫呢?如果大叫,全公司都知道,而且四處都是認識的人,男性特別多,非常尷尬。如果四處都是不認識的人,或者他們會幫手,但認識的就反而不會。」

「只求一個公道」

向平機會申訴失敗,也讓她感到非常失望,認為平機會只想息事寧人,「由一開始到現在,平機會為我開了三、四個檔案,全部都結束了調查。由投訴開始,他們的取態都是偏向想快點完結,覺得我好麻煩的感覺。」

她作出多次申訴,全部因證據不足失敗而回。今年一月,她再到勞工處,控告公司無理解僱懷孕員工,但因為入罪的門檻太高,只能放棄。經歷多次失敗,她表示現已不求賠償,只想要一個公道,「勞工處問我,公司有沒有欠我什麼,我說,他們欠我一個公道。」梁小姐的丈夫稱,如果各種申訴方式均告失敗,將會聘請律師控告姚男。

梁小姐(左):「放產假時遭無理解僱,難道我懷孕就是錯嗎?」(廖俊升攝)

FAC否認指控:兩人缺乏實質證據

FAC回應《香港01》時表示,曾收過陳小姐及梁小姐反映在FAC黃埔分店懷疑遭性騷擾的情況,二人亦就此事件向香港警務處(紅磡警署)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尋求協助並要求作出調查。FAC早前亦收到香港警務處(紅磡警署)及平等機會委員會聯絡,並且按要求提供有關CCTV記錄及作出回應;而在今年一月及二月,分別獲香港警務處(紅磡警署)及平等機會委員會通知就梁小姐之個案調查已完成,並且因投訴缺乏實質證據而已停止調查。

FAC指,根據記錄,梁小姐在2018年7月20日提交懷孕証明,其預產期為2018年10月10日,即當時梁小姐已懷孕約七個月。FAC續稱,由於其業務整體環境及器械均存在一定危險性,為保障梁小姐的安全著想,在雙方同意下,FAC給予梁小姐由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9月12日有薪假期,並且暫定復職日期為2018年11月21日,好讓梁小姐安心養胎直至生產完畢。

平機會回覆FAC表示,因兩名申訴人的投訴「缺乏實質」,已停止調查。(FAC提供)

FAC斥兩人大鬧分店 雙方說法出現分歧

FAC再表示,2018年8月9日及2018年8月10日,CCTV記錄顯示,梁小姐在未有通知公司的情況下進入其黃埔分店,並且作出對公司員工及顧客滋擾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騷擾前台員工工作、以粗言穢語辱罵上司、大聲叫囂、在非當值及未有授權的情況下,收取公司顧客的健身卡,及在分店經理多次勸喻後仍拒絕離開;而由於梁小姐兩日均逗留公司分店逾5小時,而其行為極度阻礙公司營運,最終分店經理需報警解決事件。FAC表示對於事件感到非常無奈,為保障公司能夠正常運作及不受到不必要的影響下,對梁小姐作出即時解僱的決定。

另外FAC指,陳小姐於2018年8月9日當值期間,在前台與休假中的梁小姐以粗言穢語辱罵上司,使經理於有其他顧客在場的目光下受到辱罵而感到尷尬難堪,嚴重損毀公司形象。FAC稱收到顧客來電反映事件,並不滿其員工在當值時未能克制自己情緒及保持專業態度,感到不安。

FAC表示,在2018年8月10日陳小姐再次與休假中的梁小姐在前台行為不檢,為在場顧客帶來不便及恐慌,多次勸喻仍未有改善,約晚上6點公司黃埔分店經理報警求助。公司指警察到場了解期間,二人繼續在接待處作出不當行為,粗言穢語及大聲喧嘩,警察勸喻不果,最終事件擾攘近5小時;期後二人分別在公司多個處理公司營運的即時通訊程式群組內發放與工作無關及未經証實定案的訊息,嚴重影響公司內部運作。就以上事件,FAC分別向陳小姐及梁小姐發警告信及即時解僱。

最後,FAC解釋,由於兩人干犯嚴重過失及令公司聲譽受損而作出即時解僱,因而未有即時發放代通知金,但後來已補發;根據公司記錄,兩人分別在勞工處及平等機會委員會仍有個案跟進中,公司亦已按相關部門要求協助處理有關個案。

職工盟批公司息事寧人 讓女性在職場處劣勢

職工盟統籌幹事林英卿表示,公司對事件的處理手法較差,未曾以清晰的態度,向騷擾者表達公司立場,亦沒有讓其他同事知道,公司如何懲處涉事者,「經歷過性騷擾,以為向公司投訴會得到正面處理,但最後公司更找理由解僱他們。對兩個投訴人來說,其實這個經歷是二度傷害。」她認為,公司採用息事寧人的方式,只令香港女性在職場更加不安全,遇到性騷擾情況投訴無門。

林英卿續指,性騷擾的定義過於狹窄,而刑事罪行非禮要涉及敏感部位,難以入罪;另一方面,平機會要處理性騷擾案時,要持中立態度,申訴人要證明自己如何不安、如何受到威脅,以及如何不舒服;亦因為中立而採納了公司的一些意見,申訴人倒頭來覺得沒有一個機構能夠幫助到她。「公司處理不正面,然後向公司以外的機構尋求協助,都幫不到她們,所以會覺得好失望,她們只是想要一個公道,證明自己沒有做錯。」

林英卿批評FAC息事寧人的處理手法,令女性在職場更不安全,遇同類事件投訴無門,「只是平息了申訴人的聲音。」(廖俊升攝)

風雨蘭:刑事非禮門檻較高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向《香港01》表示,有很多性騷擾的個案也發生在職場上,不過難以說準入罪的機會。她指,向警方報案的刑事非禮案,一般要在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入罪,門檻相對較高,亦要看證人的可信性;而民事訴訟性騷擾的案件,則有一半機會成功索償。

王秀容續指,平機會方面則屬民事訴訟,追溯期為兩年,調解時期則為一年內,亦曾經有被控人不願意參與調解,但又不能強逼對方參加,結果調解不成功。

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指,侵犯者可拒絕參與調解,若調解不成功,平機會將主動調查。(資料圖片)

平機會接逾400宗性騷擾案 近200終止調查

勞工處回覆《香港01》指,已知悉該兩宗個案,並已為有關僱員提供協助,惟案件已交由勞資審裁處處理,故不評論個別案件。平機會亦指,基於對個案的保密原則,以及保障投訴人和答辯人的個人私隱,不便評論個別個案。

在2014至2018年期間,平機會收到438宗性騷擾的投訴,有194宗嘗試調停,當中有132宗個案是成功調停(佔嘗試調停的個案68%),62宗個案是調停不成功(佔嘗試調停的個案32%)。此外,6宗個案是投訴獲得提早解決,196宗個案是終止調查。終止調查的原因包括投訴不涉及違法歧視或因證據不足等。另有42宗個案仍在調查中。

警方回應指,紅磡警署在2018年9月21日接獲一名25歲女子報案,指她在2018年5月下旬於紅磡必嘉街121號一店舖內懷疑被非禮。案件列作「非禮」,由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跟進。經初步調查後,警方於2018年10月11日以涉嫌非禮拘捕一名42歲姓姚男子。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對該名被捕男子提出檢控,他已獲釋放。警方已通知報案人調查結果。而根據律政司的記錄,警方並沒有就該案件徵詢法律意見。

根據《僱傭條例》,懷孕僱員如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如有爭議,須由法庭裁決。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如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而有關刑事檢控方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證明他是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該懷孕僱員;而且在終止該合約時,他合理地相信他有理由如此終止該合約,僱主可在此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的情況包括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