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風波.博評】純法理討論:人大釋法DQ埋高鐵撥款!

撰文:張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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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旨聲明,此文只是認真地審視人大釋法、《基本法》執行與議員資格的議論文,並不等同鼓勵、提倡或推動任何的政治行為和司法行為。

去年11月,大家知道議員宣誓事件,間接觸發到人大常委會主動地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有關人大釋法權的條文,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根據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於2016年11月7日,回應記者提問時,就說過:「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原意一個闡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同樣地,2016年11月30日的高等法院上訴庭,在梁游上訴案的判辭第53段(或《判詞摘要》第9點),就提到「釋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2017年7月14日的高等法院判詞,其實某程度推翻了2004年,梁國雄議員(長毛)就立法會宣誓進行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而同樣地,在同一份判詞的第42段(或《判詞摘要》第10點),提到「按釋法解釋的《基本法》第104條和法例第11章第21條(即《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上訴人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在這屆當中,有六名議員被政府入稟司法覆核議員資格,而最終敗訴喪失議員身份。2017年7月14日的高等法院判詞,其實某程度推翻了2004年,梁國雄議員(長毛)就立法會宣誓進行司法覆核,夏正民法官所判下的判詞。長毛一直在不修改宣誓辭下,在宣誓前後叫口號,穿戴有政治口號的衣飾和持有相關道具,以符合夏正民法官的判詞規定。不過,若按照法院在宣誓案件裡所頒發的判詞,人大常委提到釋法的效力自回歸日起已存在、而高院和上訴庭均承認人大釋法具追溯力的情況下,其實長毛在2004年、2008年、2010年、2012年的立法會議員宣誓,違反了區慶祥法官在2017年的7月14日就宣誓儀式的不同方面規定。

因此,套用人大釋法的有效日期,加上以上兩份法院判詞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長毛於2004年10月6日,已經喪失了議員資格。同理地,2008年、2010年、2012年的議員資格同樣喪失。然而,立法會卻一直「縱容」長毛「不合憲」地參與立法會事務13年,以至就議會議案進行投票,甚至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不合憲」地當然地擔任選舉委員。再推展下去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長毛喪失議員資格,就只剩下普通市民身份,那他有份投票的議案又是否仍具法律效力?

假如立法會最終決定向順利宣誓但喪失議員資格的議員,追討薪津津貼的話(全部或部分),即意味著立法會並不承認他們在這段時間具有議員身份,只是一名獲得民意認受,但宣誓不被承認和資格失效的普通市民。那麼,一個普通市民,所投過的議案又是否具有行政、立法效力?同樣地,一個當然選委資格失效的普通市民,又是否能符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在行政長官選舉當中投票?如是者,2005年、2007年、2012年及2017年四次的行政長官選舉,投票過程又是否有一些「不合法」、「不合憲」的人士參與投票?三任行政長官這12年所領導的政府,又是否「不合法」、「不合憲」運作?這值得一些愛國愛港、擁護憲法和國家尊嚴的朋友深思。

假如有人根據人大釋法內容、這兩年的議員資格案判詞、《宣誓及聲明條例》,就最近最具爭議的高鐵撥款議案和追加撥款議案的效力,入稟司法覆核,就會令問題變得更複雜和有趣。(資料圖片)

假如有人根據人大釋法內容、這兩年的議員資格案判詞、《宣誓及聲明條例》,就最近最具爭議的高鐵撥款議案和追加撥款議案的效力,入稟司法覆核,就會令問題變得更複雜和有趣。分分鐘,解決一地兩檢的問題,其實更要回歸《基本法》第104條,考究那些議案會否因為一些宣誓理應無效的議員有份投票,而喪失效力。

既然《基本法》第20條,都因為強推一地兩檢而被律政司強行扭曲,強加「租賃」土地和執法權的種種不合理安排,那大家又何不多想想依據人大釋法內容,處理一些「失效」議員有份投票的議案和立法會撥款?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