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來稿】回應陳婉珊:當性文化學會同大家講「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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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家浚:《性別承認法》與香港落後的性別認知】

【陳婉珊回應譚家浚:若性別身份建基於主觀認同,別人將無所適從】

【不妙花生回應性文化學會陳婉珊:若性別觀念建基於錯誤認知】

【陳婉珊回應不妙花生:以gender替代sex界定性別身份理據何在?】

文:不妙花生

本花生一向好管閒事,但回文亦有一定準則。其中之一,就是當撰文者指定對象時,除非先得到授權,否則傾向不回,因為這是他們兩方的事,代他人出手是越俎代庖,剝奪他人討論交流的機會,亦容易將自己立場硬套在他人身上。那一定有人會問,你這豈不是自打咀巴?非也,誠如前文首段直接點出:「(撰文)主要目的並不是要回應對性別承認法的各種觀點,而是與學會商討其文章所提及之性別認知及研究之理解是否正確。」當中明明清晰道出行文主旨:「商討其文章所提及之性別認知及研究之理解是否正確」,不知為何方向被陳某局限為「性別理論/非性別理論觀點」,甚至誤以為本花生想代公民黨譚家浚回應「以gender代替sex介定性別身份的理據」。如此的錯誤解讀,應較本花生文章更令人啼笑皆非。

有關雙性人/民族的論點

為甚麼要提及雙性人?因為雙性人是其中一個例子,說明我們判斷「性別」,並不「只是」基於生理,甚或基於當中的染色體部份。現代醫學的做法,我們會等待小孩身心成長至一定程度才自行決定,簡單說明了「心理」也是判斷性別其中一個準則,所以才有前文中的結論:「即使是看似牢固的生理性別觀念本身亦有值得商榷之處,並不能用日常生活基本規範簡單帶過」。簡而言之,這是一個反例,用以說明「單以生理作性別判斷」在學術上並不準確。

那有甚麼正例用以支持心理/社會等因素可以作為性別判定呢?本花生在該文亦舉出了現在存有的美州原住民Navajos 例子,若嫌遠其實也可參看泰國,聞名中外的Kathoey,而其他例子在歷史中亦多有記載,此處不述。至於學會舉的例,究竟在說明甚麼,本花生看不明白,陳某應多跟關老學習邏輯。Xanith (善擬師)他們是這樣理解性別,那不能代表甚麼。簡單講,陳某嘗試用一個「小社會文化」的「反面?」例子來否定其他以gender界定性別身份的「小社會文化」正面例子,甚至莫名其妙推論出「生理特徵才是界定性別最終和最重要的因素」的結論,在邏輯上是Epic Fail。當本花生指出「有些植物種子可磨糊作糖水」,例如花生,芝麻,杏仁,人家竟回應「檸檬核可不能(這是對的),所以全部植物種子都不能磨糊作糖水」敢問這是那門子答法?

學會以「少數人的困境為基礎,去顛覆一些基本、常識的區別,和改造整體社會的文化、教育和法制」來回應雙性;以「在今天,現代社會多元而複雜,已不可能如小社會般擁有一套獨特的文化。社會往往要建立一套套制度規範人的生活,維持文明社會的秩序」來回應民族,其實已清晰說明學會底蘊。作為一個學會,不談學術認知,反而跟你談甚麼「基本、常識、社會制度」,這也未免太攪笑。「大眾認為如此,社會現行如此,所以這就是對的了。」如果出自一般人之口,本花生可以一笑置之,出自學會,真的只能搖頭嘆息。

袁維昌醫生證供全文。(作者提供)

陳某再一次展示怎樣將自己那套價值觀套在他人身上,不恰當地解讀他人意見。袁醫生証詞全文可見圖1,誠如本花生所引述,他只是「就有關外科程序的詳情,以及手術干預可達成及不可達成的目標,作出以下專家證供」。當中內容的確有提及「手術也不能改變該人的性染色體,仍舊是男性的性染色體(XY)。/該人的性染色體也仍舊是女性的性染色體(XX)」但這和學會的結論是不相干的。袁醫生該段文字,在實質上及原意上均沒有探討該如何判定性別,而只是作有關手術的事實陳述,所以「性別不可能透過手術或藥物治療改變」這句,純屬僭建。

而即使在學術上,學會那套「唯性染色體論」亦站不住腳,正如WHO指出:「Clearly, there are not only females who are XX and males who are XY, but rather, there is a range of chromosome complements, hormone balances, and phenotypic variations that determine sex.」當大部份學者都嘗試從特殊個案中找出生理性別(sex)的判定因素(determinants),學會反而反其道而行,直接忽略掉個案,和稀泥地呼應所謂的「大眾認知」,真教人「滴汗」。

http://www.who.int/genomics/gender/en/index1.html

Gender Vs Sex ?

本花生已說「可以不理」的Doing Gender觀點(因為與議題不相關),學會竟然花時間講解,真令人感動。而本花生實際所針對,純粹是陳某於前文中「gender則是一個數十年前開始提出的,社會建構的概念」一句,並舉出Navajos的例子指出並不正確。而陳某亦即場示範如何掌摑自己,剛說完「以gender替代sex來界定性別身份,筆者相信的確是一個創新的概念」,接著便跟大家講Xanith這「不創新」,在歷史中存在的例子,讀者宜多學習,必為身邊人帶來歡笑。最後補充一句,本花生已在前文交代無意在本文參與新舊大戰「陳開始反問譚家浚為何以sex作為性別區分就是「落後」?他們的爭辯本花生無意參與」,陳某若要回覆文章,也煩請看清楚內容。

不可言妙的陳某

陳某誇讚本花生妙不可言,本花生受之無愧。而本花生對陳某的評價,卻遺憾是「不可言妙」。引文總是只引半段,無視本花生的規勸,甚至糟蹋本花生的一番美意。例如:

由於性別議題異常複雜且切身,若不想令讀者有所誤解或質疑,宜減少這類直觀式的推論。

本花生提及則旨在帶出:即使是看似牢固的生理性別觀念本身亦有值得商榷之處,並不能用「日常生活基本規範」簡單帶過。

而本花生撰文出發點為學術交流,所以即使定義上不一致,若不影響討論之大方向,實無不先將之視為common ground之理。翻譯問題何解本花生認為學會仍有「一定道理」,是因為大眾對語言定義有一定塑造性,而Doing gender則已表明是「有感而發」,本身並不旨在回應任何論點,所以當然要指出「並沒有衝突」免令讀者混淆。

有關運動研究

學會又再一次要求他人證「無」,甚至一再在報告中用「我們都會認為」作為論點,本花生只能以苦笑回應。奧委會等大型賽事籌辦機構已有相應措施確保賽事相對公平,但在「公平」以外亦有另一個宗旨:尊重差異,推動「所有」人參與運動。本花生所說的「目前學術上不太清晰」,其實並不足以,亦不應被解讀為「拒絕或加以限制部份人參與賽事」的理由。例如當我們看到賽事如長跑中某些種族選手成績長期佔優,總有人說他們有基因優勢,並引起一眾學者研究。可惜時至今日,學術上亦未有「一錘定音」的結論以否定或支持該種論調。雖知運動實質表現的分析複雜,按今日學術認知推斷應與一連串基因相關,亦受社會及環境因素等相互影響。如按照學會理念,我們是否亦要該等運動員證「無」,否則不給予參賽資格?

另一方面,體格差異(無論由甚麼因素構成)本來在任何競賽已經存在,公平從來只是「相對公平」。一個7呎高的籃球員和一個5呎高的差異,難道會較男跨女(M-F)之於順性別(cisgender)女性少?而為何我們容許前者存在?學會引述研究(Gooren & Bunck, 2004)是恰當的,但就只是輕輕帶過文章所言,競賽運動本身的「arbitrariness」特性(這裡學會不應譯作「任意」),以下完整引述相關文字:

Our data are limited and do not provide insight into all pertinent aspects. In competitive sports, in all likelihood, small differences may be critical for winning or losing. Our analysis is not refined enough to detect these small differences, allowing only an approximation……(F-M答案是yes所以不引述)
For M –F, there is an element of arbitrariness. There is no conclusive evidence pro or con that the prenatal/perinatal testosterone exposure of men has an impact on future physical traits. Androgen deprivation in M –F induces a loss of muscle area, but mean muscle area remained larger in reassigned M–F than in untreated F –M, though with an almost complete overlap. This overlap between M–F and F–M existed even before cross-sex hormones, although not as extensively as after treatment.
In real life, there will always be an element of arbitrariness in the drawing of competitive lines. Different individuals are born with and develop postnatally different potentials. The caprices of genetics and postnatal development will make any form of competition intrinsically unfair at some level…

並引用另一研究說明:

The implication is that all men and women are not born equally endowed for competition in sports. Another consideration is that testosterone-related physical properties are not relevant to all types of sports.

也為免陳某多心,又再說本花生「妙不可言」,在此鄭重聲明「恰當」一詞是為高度讚揚學會終於找對了研究。而按照慣例,讚完當然會批評。Gooren撰寫學術研究是相當謹慎,並不會作出一些無甚根據的譩測。而此舉竟然被陳某理解為「隱晦」、「沒有明言」,正正是犯了陳某指控Harper的「過度詮譯」。Gooren其實已在圖表及文字上表示,男跨女(M-F)在接受療法一年後與女跨男未接受療法時相比,兩者之肌面積確有統計上之差別。而更值得留意的是,Gooren清晰指出,就範圍而言兩者其實已幾近「完全重叠」,學會雖有帶出這點,但似乎並不清楚Gooren在說甚麼,而只集中講解「統計差異」,如此景像是非常荒謬。

現在從表中抽一些數字來講解,希望讀者能夠明白。也懶得用尺量度或計算,只靠目測好了。男跨女在接受療法一年後,如 研究中box-and-whisker plot 所示,肌面積範圍約在219.5 – 333 cm2間,而女跨男未接受療法,則在181 - 331cm2間,也所以兩者面積是幾近「完全重叠」。學會想說甚麼呢?當然是「統計有顯注差異所以不公」,但卻忽略了一點,就是「公平」這個前設在運動層面本來就不是如此理解。假設某男跨女在接受療法數值後結果為330,則已在女跨男未接受療法的範圍值且接近上限,亦即荷爾蒙療法能使A符合B的範圍,而這已經是一種「公平」。簡單來說,療法所帶來的「公平」,只是盡量將男跨女弄回女性(即研究中之女跨男未受療法)的範圍內,至於如何分佈,並不在考慮之列。為甚麼?因為這已回到性別內的個人差異問題了。

也因著這層「公平」,所以奧運會在2004年參照了Gooren的建議訂立機制,表示跨性別者參與比賽需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完成「整套」變性手術,2)認定性別受權威認可及3)至少兩年的術後荷爾蒙療法。奧委會此例一開,其他大型賽事籌辦機構亦競相跟隨。

是次安排雖然令跨性別者能參與比賽,卻帶來其他爭議。也所以奧運會在2015放寬要求,指出公平競爭並不需要變性手術這個前設,且後者亦可能與律法及人權不相容。新規要求男跨女的運動員符合以下條件:1)至少四年的自我宣稱作為女性,而時期內不可有所更改;2)血清中之總睪丸酮量需在第一場賽事前的至少12個月內及比賽期間維持低於10 nmol/L的水平(若經評估未能消減性別優勢,可延長觀察時間。)

https://stillmed.olympic.org/Documents/Commissions_PDFfiles/Medical_commission/2015-11_ioc_consensus_meeting_on_sex_reassignment_and_hyperandrogenism-en.pdf

為何是12個月(1年)而不再是兩年?相關研究少是本花生和學會均認同的情況。1年在學術上為何有一定基礎,其實Harper的引文已有講解:

It is notable that the Stockholm consensus required two years of hormone therapy, while the published study noted that there were no physical changes in the subjects after one year. This discrepancy was due to conservative estimates given to the committee by Dr Gooren prior to the publication of his study (Ljungqvist 2014).

而2015年的新措施雖然進步讓更多跨性別者能在「公平」原則下參與比賽,但仍廣受爭議。原因何在?因為奧運會用同一樣的方針對待本花生所舉的另一個例子:患有Hyperandrogenism的女性被要求接受荷爾蒙療法將睪丸酮量降至10 nmol/L的水平以確保運動「公平性」。爭議引起了不少學者對「公平」的反思,1)既是性別內的個人差異,為何我們要設條件限制?2) 睪丸酮量真的能在學術上反映運動表現差異嗎?3) 「公平」這個概念應否重建,我們又應該參考那些標準?最後措施被暫時擱置。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以下文章,內容其實正反雙方均可抽出一大堆觀點,但我們必須首先理解一點:應在學術上找出差異後才決定是否禁止或加以限制,而不是提出質疑後即禁止或加以限制,然後等待至牛年馬月後,他人提出反證才為相關人等解除制限: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5570685/

最後提提Alison Heather,她的確是運動科學專家,但學會所引的意見,並不見於本身發表論文,而只是在網絡文章中出現,而當中甚至沒有任何學術論文連結,亦不是由她本人撰寫。學會做學術,往往只停留在如此水平。陳某亦未有正確理解本花生的論點「將女性置於不利的位置這種直觀式的看法並不能當作普遍事實宣稱」,本花生當然不否認在某些運動中跨性別者表現佔優,但此一「觀察」並不應放之於所有運動,所以同時引Harper所述「變性在其他運動類型未必全部有利,如在籃球是優勢,但在體操或舉重高度是劣勢多於優勢」,並指出國際奧運會除目前的荷爾蒙療法外,或應針對各類比賽項目提供不同指引。

而亦正如本花生不斷重覆的質疑,Heather舉出Hubbard的例子其實並不能說明「男跨女的運動員比真正的女運動員佔有優勢」,句中很多詞語欠缺清晰定義。即使我們假設她的個人意見「肌肉有記憶的潛能,因此哈伯德使用異性賀爾蒙後,他的肌肉訓練的效果,會比他原本不是男人的要好」為真,也不能講出究竟Hubbard的運動表現是否還在女性的範圍內。當然,如果從表面證據觀之,Hubbard只是奪得兩場比賽銀牌,則比賽金牌(理論上應較Hubbard在性別上較無爭議為女性)才是範圍上限,Hubbard的運動表現仍然在女性的合理範圍內。

而該篇「訪問她的文章」,論點亦有很多地方值得相榷。文章提及她一再指出這個研究未解答,那個地方需要「再研究」、「值得懷疑」,但忽然又如學會般作出普般性宣稱「男跨女的運動員比真正的女運動員佔有優勢,因此,在容許他們參與女子競賽之前,應該進行更多研究」。除了簡化問題,完全無視相關討論,亦同時違反「先證明在該項目上有差異引致運動不公」的舉證原則。

影響跨孩子?

老實說,本花生可沒聽說過這詞語,在Google中搜尋除學會文章外也沒找到相關結果,想來一定是學會效法倉頡造字,今日又長見識了。「過去不同臨床研究顯示,約6-9成兒童性別焦躁個案不會過渡至成人的性別焦躁,整體來說大約八成」這段,與本花生的理解相去不遠。但後句「專家指出,由於腦神經具可塑性(neuroplasticity),恆常的跨性別行為會同時影響腦部,助長認知上的性別混亂。」就未有聽聞。腦的確具有可塑性,而小朋友腦部可塑性一般言而較成人為佳,但是否能因此推出「跨性別行為會同時影響,助長認知上的性別混亂」這點需要更多學術論證,可塑性可不是萬能。陳某引述之專家,查找學會資料庫及其他文章,原來又是Kenneth Zucker, 一位具爭議性的傳奇人物 (有興趣歡迎各讀者維基一下)。有時候真的攪不清楚, 要討論交流,說服他人,難道不能引述其他爭議性較少的學者意見或研究?

講甚麼rapid onset gender dysphoria,就更加沒甚麼學術根據了,完全推不出「似乎確有證據指向年青人會受社會文化影響,探索跨性別身份。我們認為,對與兒童及青少年福祉攸關的政策,必定要非常謹慎。」的結論。簡單用google scholar搜尋,第一篇:Kenneth Zucker,第二篇:Lisa Marchiano,然後剩下的結果,一個重覆,其餘五個則是網絡文章。Lisa Marchiano又何許人?作者介紹這樣寫:Lisa Marchiano, LCSW, is a writer, licensed clinical social worker, and certified Jungian analyst in private practice in Philadelphia. 她的專業資格本花生是不敢僭越,但明顯與任何醫學及受學術認可之心理學無關,亦即她並不是正當權威(PS 榮格粉絲不要咬本花生)。

而真正戲肉,當然是Lisa L Littman 於2017年刊登的Rapid Onset of Gender Dysphoria in Adolescents and Young Adults: a Descriptive Study,可惜該篇論文直到今天仍是只見Abstracts未見論文,如果學會諸位有甚麼最新消息,煩請告知。而在此前,就請不要拋出這種貨色丟人現眼了,好嗎?講開又講,其實Abstracts中已預示研究的嚴重局限性,網上問卷叫家長填寫,就能說明有此情況存在?Gender dysphoria如果是這樣簡單被鑑定,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豈不是應該全部收山?

回應酷刑論的質疑?

本花生明明褒獎學會「甚具霸氣」,不知為何在學會眼裡變成「霸道」這一貶詞,諸位要不要請康醫生轉介眼科同僚?言歸正轉,對於人權的理解,學會總是別樹一格,甚至跟某國接軌。人權本天賦,並不是甚麼人或國家公認才忽然產生,也不是有爭議就長期失踪。簡單講,例如<<殘疾人權利公約>>晚在2006年才推行,而最早只可追溯至1981年之行動網領,但我們斷不可說在1981年之前他們就不應享有平等權益。公約落實,而只是意味人權在此之後「正式」得到保障。當然,在現實層面,國際組織只能游說簽約國履行條款,部份國家簽約亦不落力執行,而更多情況則是簽署任擇抉議書或列出豁免情況迴避責任。也所以中東和非州某部份某部份國家,婦女仍被剝奪衣著自由。

而講到性小眾權益,就不得不提日惹原則。學會早前文章說了個大概,但講來講去講不出重點。以同性為例,193個國家,今年還有71個(三大陣營:中東,非州,美州小國)將同性性行為視為罪行,去奢求這些國家通過確認任何關注性小眾權益的原則,本來就只是癡人說夢。學會以這類極端保守國家作為「世界」對人權的參考標準的一部份,同時忽視了歐洲議會的重要性,想來是非常奇怪。而好消息是,近年的人權理事會決議(A/HRC/RES/32/2)已再一次說明「性取向及性別認同」屬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中「其他身份」之一,並致力防止有關此方面的暴力與歧視。

而對於酷刑論的質疑,本花生在此引用一下文字。英文原文如下: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m "torture" means any act by which severe pain or suffering, whether physical or mental, is intentionally inflicted on a person for such purposes as obtaining from him or a third person information or a confession, punishing him for an act he or a third person has committed or is suspected of having committed, or intimidating or coercing him or a third person, or for any reason based on discrimination of any kind, when such pain or suffering is inflicted by or at the instigation of or with the consent or acquiescence of a public official or other person acting in an official capacity. It does not include pain or suffering arising only from, inherent in or incidental to lawful sanctions.

中文版如下:

為本公約的目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CAT.pdf

所以陳在前文的論述:「將「酷刑」解釋為較輕的「虐待」,(頁172,6.58段)但總得有些個人的目的(如為了取得情報、加以處罰、恐嚇或威脅)並蓄意使某人受苦吧?」其實是一種值得同情的「錯誤」解讀。若我們在英文版刪去不相關字眼,即得到:

the term "torture" means any act by which severe pain or suffering, whether physical or mental, is intentionally inflicted on a person for such purposes as obtaining from him or a third person information or a confession…...or for any reason based on discrimination of any kind

為甚麼要這樣做?因為被刪的語向中第一句無or字,而其後有,容易被理解為修飾”for such purposes as obtaining from him or a third person information or a confession” ,變成「如為了取得情報、加以處罰、恐嚇或威脅」這個怪胎。也所以本花生建議刪掉,講出真正的矛盾位。如上文所示, “for such purposes” 和 “or for any reason”其實關係只是「並行」,根本就連結不上。亦即是說,即使中間被刪的語句如何變化,與第一句是何等關係,”or for any reason”這句的單獨存在已能滿足(一)的條件。

而第一項條文按中文理解實際上為四擇一,計有:1)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2) 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3) 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4) 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只要符合其中一點第一項則成立,所以基於中英文兩個版本的理解,本花生才要直接指出陳某為何完全沒有回應「歧視」這點。

今日要求跨性別者要被逼進行手術換取性別承認,正正是(一,4)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歧視跨性別者;(二)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無必要地進行變性手術;(三)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法庭及政府之要求。

總結

在此本花生向學會的熱列回應致之感謝,不過下次回文請先留意題旨。而本花生所指出的其他論點,學會避而不談,未知是同意還是不屑回應?本花生對學會期望向來甚殷,既然學會搶佔「性文化學會」這名銜,望 貴會諸位能較為學術一點,而非繼續東拉西扯一堆擺不上枱的研究,又或錯引誤引、不當解讀,甚至人云亦云然後將公眾認知視之為正確理解。也感激貴會之再次邀請,可惜本花生工務繁忙,未有餘瑕應約,敬請見諒。亦有見性別議題異常複雜,由衷建議學會好好整理資料庫,免得過時失實的資訊繼續誤導市民大眾,也好讓本花生能在空閒時好好理解真正的「性文化」。

(本文為投稿,稿件可電郵至iwanttovoice@hk01.com;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