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你拆解移交逃犯決策過程 葉劉:記憶中港府每次都要問過外交部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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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近日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政府發言人拒絕評論個別個案,僅稱香港政府按照香港法律處理移交逃犯請求。
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透露,根據港美移交逃犯協議,但凡牽涉中國國民,以及涉及國防、外交、國家重大利益的引渡案均須由北京批准,因此港府每次收到有關申請,都需個別請示外交部,今次料亦不例外。

港府曾拒絕移交一名被指是特務的伊朗人YousefBoushvash到美國。(資料圖片)

美國國務院近日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拒絕美方引渡要求,並將疑犯移送至中央政府監管,直指是自香港回歸以來首宗同類案件。

港美兩地於1996年12月簽署了引渡協議,翌年獲美國參議院通過。不過,協議實行初期曾受到挑戰,1999年9月美國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就曾以香港不是主權國家為理由,裁定政府不可將一名身處美國的欺詐案疑犯交給香港。

就今次事件,曾出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認為,根據兩地協議,港方和美方均有權在事件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或重大利益的情況下拒絕移交,不過什麼情況下才算是「涉及國家安全」?而相關定義又由誰來定奪?葉劉淑儀表示,由於香港並非獨立國家,因此相關的判斷會由中國政府衡量,「香港特區政府無法肯定事件是否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所以記憶中,港府每次都要問過外交部,對口單位是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

葉劉淑儀指,美國與香港在共有三份相關協議,一是刑事司法互助,二是移交逃犯,三是移交在囚人士,本來美國一直重視與香港合作,但自「斯諾登事件」,情況似乎出現變化。

翻查資料,港府拒絕引渡疑犯並非首次。2007年10月,港府根據美國提供的情報和臨時拘捕令,拘捕伊朗人YousefBoushvash。一個月後,美國正式提出引渡要求,指這人是伊朗特工,在數年間從美國經迪拜、曼穀等地偷運武器到伊朗,包括F-14戰機零件,違反美國的《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而且犯有洗黑錢、郵件詐騙等特工常犯罪行。

而港府原亦打算響應美國要求舉行引渡聽證,訂定在2008年年4月舉行引渡聆訊,然而美國司法部其後卻收到信件通知,指港府已取消引渡,而該男子其後獲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