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臨終有得揀:「預設醫療指示」五問五答

撰文:梁萬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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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一篇博文出街後,不料收到頗多朋友詢問有關如何備妥「預設醫療指示」的問題。
前兩天更接到一位多年不見的中學同學電話,劈頭一句便是:
「冇講咁多啦,我好想儘快做一份預設醫療指示!」

梁醫生上篇提到:「看盡生死:為你所愛的人 讓自己臨終有得揀」。

親人病重,生死誰定?這不是一個哲學問題,而是一個許多病者及其家屬都需要切實面對的艱難決定。(照片由博客提供)

原來同學的爸爸於半年前去世。世伯患了長期病患多年。最近兩年更患上嚴重呼吸及心臟衰竭,要經常進出醫院,日常起居都要依賴他人。老同學說,老父最後一次呼吸極度困難,醫生診斷他為末期呼吸衰竭。如果什麼也不做,他會很快死亡;但是如果家人希望延續其壽命,醫生可為他插上人工呼吸機器,那麼他的生命便可延續一段時間。

但由於病人的呼吸功能已經很衰弱,用上呼吸機後,多數不能再甩掉了;而且當使用超過一星期之後,醫生多數要再為病人做上一個氣管道做口,那麼病人便不再能說話及用口進食了。

用氣管造口換來幾個月 和心痛 

同學說,當時一家人面對醫生所列出的「選擇」,真是有點不知所措,而且各人亦意見紛紜。大哥和夫婿均提出生命質素的看法,但是她和二姐卻堅持說:作為兒女,她們是萬萬不能放棄爸爸,眼看著他走往死路而什麼也不做的,所以,她們當時堅持一定要做,而且有什麼可用的都必定用到盡。經過一輪辯論及掙扎後,他們為世伯選擇了「插上呼吸機」的決定。

老同學告訴我,世伯的生命當時是延續了,還延長了兩個多、接近三個月之久,可在這段期間,老爸不是昏昏迷迷全無意識的躺著,就是瞌一眼瞪一眼的喘著。插了喉管的做口時有發炎潰爛;背上的褥瘡亦時有損傷。清醒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在呻吟,賺多了的每一天每一夜,都只不過是煎熬。

旁人見到他的情況也覺心痛,更何況是他的至親呢?她在電話說起來時仍猶有餘痛,更常自責,悔愧自己當時為父親作了一個錯誤的決定。

「親眼睇住爸爸咁樣走法,我真係好痛苦、好害怕。我真係到宜家先明白點解咒人「惡死」係咁陰毒。如果有一日我真係走到同一步,我要話俾大家知:最緊要讓我自然死亡。我唔想好似我爸爸咁,太痛苦了,我真係唔想我D仔女第二時難做,你教我怎樣可以做一份醫療指示,得唔得?」
老同學問我。

「預設醫療指示」的五問五答

我於是就此課題作了一些簡單的交待:

甚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是一份根據個人意願而訂立的指示文件,內容主要是一旦指示人患上嚴重或末期致死的疾病時,他可在延續生命療法方面——例如心肺復甦法、人工輔助器(呼吸機)、導管餵飼法、輸血等——所作出的各項決定。文件一經簽妥,醫護人員便應根據內容的指示為病人作出治療。

為什麼要做「預設醫療指示」呢?

由於很多病人到疾病晚期,往往都喪失了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因此他們對自己臨終的抉擇是「冇得講、冇得揀」,反而將權責落在家人或醫護人員身上,很多時候對至親做成極大的負擔。因此,若想「生命自決」,我們一定要預先做定那份醫療指示,說明你個人對延續生命治療的抉擇。

如何才能制定「預設醫療指示」呢?

像立遺囑一樣,制定「預設醫療指示」時,並不必一定需要由律師簽署,只需要兩名見證人,其中一人是註冊醫生見證作實便可。然而,這兩名見證人必不能同時是立指示人的遺產受益人。立指示人可找主診醫生或任何一位註冊醫生見證,惟在其立指示時,必須證明他是具有充分自決的能力。

「預設醫療指示」具備法律效力嗎?

「預設醫療指示」在很多國家已推行多時,以鄰近的新加坡為例,早在 20 年前已就此立法,並向所有醫療服務機構廣泛宣傳及推動。但香港迄今仍未就此立法。雖然, 2006 年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就此作出研究,但報告卻未建議「預設醫療指示」立法的迫切性,僅建議當局為此多作教育及宣傳。

食物及衛生局於 2009 年發出諮詢文件,詳細介紹在本港使用「預設醫療指示」的步驟。醫院管理局亦同時為此訂定相關守則及指引。

雖然「預設醫療指示」在港並無相關法例,但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地區,任何一份正式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文件均需依照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所示,有其法律效用。因此,經簽核的預設醫療指示都是必需遵從的。醫護人員若違反有關指示,可能引起家人提出訴訟。

「預設醫療指示」應在甚麼年齡簽妥最為適宜?

現時在香港簽妥了「預設醫療指示」的人真的不算太多。在缺乏宣傳及推廣下,現時只有少部分人因為經歴過親人離世時的困擾,而想到為自己制定一份預設醫療指示,絶大部分已簽妥「預設醫療指示」的都是些重症患者,很多人想也沒想過為自己設立「預設醫療指示」,就算醫護人員都會以為只有嚴重疾病患者才需設立「預設醫療指示」。

其實,「預設醫療指示」是一份對個人設下保障的指示文件。任何人只要覺得有需要,便應盡早作出指示。因此,我覺得 50 歲後的你和我是最適宜定立指示的人。正所謂「人生無常」,又有誰敢肯定究竟我們何時才需行使指示呢?

不是個人決定 與家人一起商量及訂立

聽完我以上一堆話,老同學仍然是那一句:「冇講咁多喇,無論如何,你都係盡快幫我做一份『預設醫療指示』啦!」

我在答應她之餘,亦順帶提醒:簽訂指示時,必須帶同家人一起到醫生處。制定「預設醫療指示」不應單單是個人的事,更應是一個家庭的事;透過醫生跟立指示人及其家人的詳細討論,提出有關最後生命的選擇,讓至愛親屬理解立指示人意願,減少家人的疑慮,切實地在最後人生階段尊重立示人的意願,期望能因此減少大家心中的顧慮及牽掛。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