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四】立法規管教唱國歌惹洗腦疑雲 一曲怎起千重浪?

撰文:梁艷明 陳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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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a)使學生學習歌唱國歌;及(b)以教育學生—(i)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及(ii)奏唱國歌的禮儀。」《國歌條例草案》(下稱《草案》)第9條首次以法例形式訂明教學內容,令「教育」成為《國歌法》本地立法的第三大戰場。有人質疑違反《基本法》的「教育自主」,有人對「校內執法」憂心忡忡,有人擔心會變成「洗腦教育」。究竟是他們杞人憂天,還是《草案》疑點重重?當局又該如何開誠釋疑?

奏唱國歌對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羅桂祥中學的師生而言並不陌生,因為該校自2000年起,每月第一個早會都會升國旗、唱國歌,在畢業禮上亦會奏起國歌。校長鄧振強表示,學校沒有硬性規定教師必須教授學生唱國歌,但會提示他們按實際需要授課,具體操作由教師自行決定:「我們通常假設學生升上中學前,已經在小學的常識科掌握了國旗國歌的基本知識,所以現時不需刻意再教。」

羅桂祥中學的做法並非特例。事實上,根據教育局的課程指引,「教授國歌」一項,除了被小學常識科列為第一學習階段的「核心學習元素」外,並沒有其他「獨立授課」的要求;授課內容亦相對簡單,教師可參考教育局網站有關國歌的由來、歌詞、樂曲特點等資料。不過,隨着《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的進行,教育界這慣例或會被打破。

羅桂祥中學校長鄧振強表示,學校沒有硬性規定教師必須教授學生唱國歌,具體操作由教師自行決定。(吳鍾坤攝)

違教育自主?

教育界的戰火,自201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一刻開始點燃。由於條文列明,須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並以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引起本地教育界人士憂慮,一旦當局通過並同意香港引入該法,即在本地立法要求學校進行有特定內涵的國歌教育,或有違《基本法》第136條所訂明之「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以及第137條之「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

時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回應指,香港不能以教育事務是自治範圍為由,免去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的責任。至同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及後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本地立法討論文件,顯示有意將《國歌法》納入中小學教育,令教育界戰火再現。擁有近10萬名會員的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會長馮偉華質疑,若強制學校進行國歌教育,是以全國性法律介入本港教育事務;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亦指,當局應透過行政指引代替強制性的國歌教育,以免牴觸《基本法》。

直到上月初,當局發布《草案》,結果以「規定教育局局長就國歌教育發出指示」的折衷做法,避過對《基本法》的牴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上月中出席電台節目時解釋,《草案》僅要求局長發出指示,具體教學仍按本地既有機制處理,完全符合《基本法》。不過,相較1997年臨時立法會通過的《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草案》無疑更進取,因為當時港府並無效法《國旗法》,沒有要求「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亦沒有明令要求教育局局長就特定教育活動發出指示。

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擔心,《國歌法》的「指示」可能會在無形中給予校長、老師及學生壓力,變相干預學校教育自主,不尊重教學專業。身兼教協副會長的立法會教育界議員葉建源則坦言,要待研究才能作進一步判斷,惟業界仍對立法規管教育的做法感到擔憂,冀立法前後的教學工作不會有太大差別。

本身是中學校長會主席的鄧振強認為:「只要教學指引及內容恰當,可以在『一國』下充分體現『兩制』,即使用法律條文規定教育事務,(相信)問題不大。」

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擔心,《國歌法》的「指示」可能會在無形中給予校長、老師及學生壓力,變相干預學校教育自主。(吳鍾坤攝)

恐校內執法?

前線教師對「指示」的實施,主要有兩大疑慮:其一,若不遵循「指示」,會否受到當局處分、招致法律後果?其二,如果學生在奏唱國歌時觸及法律,會否出現「校內執法」的問題?

針對第一點,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已在《草案》刊憲當日(1月11日)表明,「指示」並無任何罰則,倘若教師沒有跟從或違反「指示」,教育局會按正常程序處理。何謂「正常程序」?葉建源表示,一般情況下,學校都會根據教育局的課程指引授課,至於「教幾多、教幾深」,則交由教師按照實際情況調節:「除非在沒有合理理由下,省略了必要的教學,例如小一不教ABC,教育局便可以派員進行指導或溝通。但極少出現明例處分。」他建議,《草案》通過後,有關國歌教育的課程指引應該盡量寫得簡略,以保障教師的教學彈性及空間。

本身支持《國歌法》本地立法的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會長黃均瑜則預計,即使教師沒有遵守「指示」教國歌,教育局最多只會要求對方給予合理解釋:「現時對於教師的處分,都是涉及專業失德或者操守問題。行政問題理論上不會有任何懲處。」他主張由校方或校董會自行處理有關問題,毋須向教育局呈報:「如果老師真的不願意教國歌,最簡單(的做法)換個人教不就可以了嗎?」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已在《草案》刊憲當日表明,「指示」並無任何罰則。(資料圖片 / 吳鍾坤攝)

至於第二點,由於《草案》列明,「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有教師擔心,若有學生在校內的公開場合觸法,須否負上刑責。對此,鄧振強認為,當局需向公眾釐清「學校場所」是否符合上述條文所謂「公開」的定義,以杜絕灰色地帶;但他強調,無論如何定義,在校內應先教化後處罰,因為「教化本身便是執行教育的過程」。

鄧振強擔心,一旦開了「校內執法」的先河,或引來「熱心市民」大做文章,從而干擾學校教學。「如果讓學校一味窮精力來應付這些由不同政治意見引起的各種爭拗,確實違反了學校教化學生的本意……更甚者,如果學校真的因為這些擔憂而選擇少唱國歌,豈不是與立法原意本末倒置?所以,用平常心面對《國歌法》便可以了。」

兼任中學校長會主席的鄧振強擔心,一旦開了「校內執法」的先河,或引來「熱心市民」大做文章,從而干擾學校教學。(吳鍾坤攝)

就此,楊潤雄回應傳媒提問時坦言,難以說明每一個情況,但他強調,學校事務應以教育為主要目標,屆時將由教師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引導、教導或懲罰學生。聶德權則在電台節目中重申,《國歌法》旨在提倡市民尊重國歌,若有學生因頑皮而在校內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會按既定機制以校本處理,他相信校方有能力自行解決有關問題,做好教導工作。

變洗腦教育?

教育界最激烈的戰火,是由「國歌教育」的討論,引伸至「國民教育」甚或「洗腦教育」的恐懼。這番爭論首先源於當局雖在《草案》正文刪去「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這敏感條文,卻加插本地立法時一般沒有的「弁言」,藉此表明「現須制定條例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

楊岳橋直言,擔心《草案》會成為「國歌教育」的「翻版」,即透過國歌教育培養國民身份認同。他又認為,公眾看到「弁言」時難免心生疑慮,以為「政府是否立法強迫我愛國?」

刑事法律師熊運信釐清法律的「弁言」並不能用以縮窄或擴大「正文」的內容。(資料圖片 / 吳鍾坤攝)

不過,刑事法律師熊運信就以2010年「中大教學語言司法覆核案」的判決,來釐清法律的「弁言」與「正文」的關係—中大學生會前副會長李耀基因不滿中大的主要授課語言由中文改為中英文,故以《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弁言」曾指明該校須繼續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為由,提出司法覆核,惟上訴庭終判李敗訴,因「弁言」的含義並非強制中大必須使用中文,而「正文」亦沒有闡釋中大應該使用哪種教學語言。

熊運信解釋,「弁言」的法律地位較「正文」低,當「正文」表達不清時,或許可以從「弁言」中獲得理解「正文」的線索,包括立法的背景及原意等,但當「正文」沒有提及某內容時,「弁言」並不能用以縮窄或擴大「正文」的內容。他舉例指,《草案》的「弁言」提到「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精神」,但在「正文」中隻字不提,因此,此處的「弁言」只可視為《國歌法》本地立法背景的補充,以說明為什麼要尊重國歌,僅此而已。

黃均瑜不諱言國歌的精神就是愛國主義,認為部分人對國歌教育造成的洗腦擔憂是很無謂。(吳鍾坤攝)
教導學生愛國是正當行為,正如我們教學生愛護地球環境、愛護家人社區、愛護小動物……什麼都可以愛,為什麼國家不能愛?
教聯會會長黃均瑜

對此,黃均瑜不諱言國歌的精神就是愛國主義。他以法國國歌《馬賽曲》為例,指出中法兩國的國歌本身就是從「戰鬥精神」彰顯「愛國」。不過,他亦表示,若要教導國歌精神,首先要讓學生對國家有歸屬感,才能進階談「愛國」。黃均瑜認為,有部分人對國歌教育過慮:「因為一首歌而造成『洗腦擔憂』很無謂。教育無分洗不洗腦,只分正確與否。」他續指,教導學生愛國是正當行為:「正如我們教學生愛護地球環境、愛護家人社區、愛護小動物……什麼都可以愛,為什麼國家不能愛?如果教學生愛護環境,又是不是『洗腦』呢?」

葉建源則表示,本地國歌教育對「國歌精神」的理解只需回歸基本步:「《國歌法》會進行本地立法,就彰顯了(香港)與內地的不同,不需照跟內地如何詮釋『愛國主義』。」他認為,向學生表達「國歌是代表國家的象徵與尊嚴」這些基本資訊,已經足以傳達國歌精神:「當然,不同學校在實際教學上可以有更詳細的演繹,但普遍而言,有基本理解已經足夠。」

葉建源認為,本地國歌教育對「國歌精神」的理解只需回歸基本步,向學生表達「國歌是代表國家的象徵與尊嚴」已經足夠。(資料圖片 / 吳煒豪攝)

鄧振強亦稱,教育局網頁已有足夠資料解釋國歌的歷史及精神,立法後中學只需「溫故知新」即可:「這些資料在未立法前已經在用,雖然資料少於800字,但二十年來行之有效。」他又指,業界擔心教育局會把簡單的國歌教育複雜化,令其變成「不平常的事」,「按理說,教育學生認識國歌的程度,不會因為立法而大幅加深。既然內地對國歌的描述都不複雜,為什麼本地要化簡為繁?」

此外,由於《草案》把國歌教育納入國際學校及特殊學校,有聲音認為,國際學校以非本地生為主,他們各有各的「國歌」,故應作「特殊處理」。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的2018年6月的數據,在過去五年內,國際學校本地小學生及中學生的比例,由2013/14年度的17%及15%,增加至2017/18年度的25%及21%,目前有六間學校的本地生佔逾半數。楊潤雄曾指,已就《國歌法》本地立法與國際學校溝通,相信校方明白當局要求,會按校本情況作專業判斷,研究適合的教法。黃均瑜則建議,當局應制定兩套指引供老師參考,當中對非本地生的學習要求可以寬鬆些。

【國歌法深度報道】文章包括:【國歌法 ‧ 1】怎樣理解《國歌法》本地立法?【國歌法 ‧ 2】「國旗案」看《國歌條例草案》「限制自由」之辯【國歌法 ‧ 3】「中港法制衝突」是不是偽命題?【國歌法 ‧ 4】立法規管教唱國歌惹洗腦疑雲 一曲怎起千重浪?

上文節錄自第150期《香港01》周報(2019年2月18日)《怎樣理解《國歌法》本地立法?》中的「規管惹疑慮 教育界起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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