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煙花|涉初六金紫荊廣場放煙花 5男女被捕

撰文:陳浩然 黎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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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踏入壬寅虎年,連續多日多區「民間煙花」放不停。警方繼昨日(7日)針對大年初二(2日)晚有人駕乘車輛到九龍塘火石道街頭非法燃點煙花爆竹,拘捕一名男司機後,再因應年初六(6日)灣仔金紫荊廣場附近有人燃放煙花案件,拘捕另外5名男女。

被捕人士包括4男1女(年齡介乎25至40歲),他們分別報稱為商人、俱樂部經理及無業,其中25歲姓鍾男子有新義安黑幫背景。事發於年初六凌晨3時許,警方接報有人在金紫荊廣場海濱一帶非法燃點煙花,之後登上一輛私家車逃去。警員到場後檢獲一些燃放煙花的殘骸,經調查後一連兩日(7日及8日),在九龍及新界5個不同地方,以「肆意地燃放煙花以致造成危險」罪拘捕涉案5人。

灣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主管吳熙愉指出,案發現場鄰近直升機坪,隨意燃放煙花爆竹會影響緊急救援服務,對他人及燃放者本身都構成威脅,是極不負責行為。警方強調,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根據香港法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四(14)條,任何人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3個月或罰款2,000元。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6條,除非領有相關牌照,否則任何人製造、儲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