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比沉悶的法理學?什麼是法哲學
然而,作為一門學科,法理(哲)學便其來有自;了解它的由來、它與哲學之間的關係、它自己內部的結構,多少有助於我們理解它,或至少靠近它。當然,法理(哲)學所討論的範圍相當廣泛,非寥寥數語得竟全功,僅希望藉此短文,可以讓我們更親近它一點。
作者:詹朝欽(台灣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院碩士生)
法理學與法哲學
與「哲學」來自和製漢語一樣,「法理學」一詞也來自日本人在二十世紀初期的翻譯。時任東京帝國大學法學講師的穗積陳重(1855-1926)甫從英國、德國學成歸來,將其在大學的課程命名為「法理學」取代既有的「法論」,以免造成時人誤將法學當佛學。此一想法為其子穗積重遠繼承,並表明法理學的目的在於研究實證法學的根本原理原則,其來源為對世界觀察的把握,與哲學所欲研究之形上學不同,因此定名為法理學。儘管如此,二十世紀的日本學界受到新康德學派的影響,再次使用法哲學的用語,形成兩個名稱並行的現象。
梁啟超關於法理學的翻譯與著作,把這個概念帶入了中國;在其《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與《論中國成文法編制之沿革得失》,述及穗積陳重關於法理學的想法。此一學科也隨國民黨政府帶來台灣,沿用至今。
暫且回到現代東亞法學的發源地的歐陸。以德國為例,在黑格爾出版《法哲學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後就再也沒有人撰寫相關的著作,直到二十世紀才又有了拉德布魯赫(Radbruch)的《法哲學基礎》(Grundzüge der Rechtsphilosophie)。經歷了哲學「形上化」又「實證化」的過程,歐陸法學曾以自然法與理性法為主的「法哲學」為尊,卻也曾經以實證法為主地以「法理論」之名向它告別。二十世紀中葉,經歷過「自然法復興」與「實踐哲學復興」後,學者多半肯定,法學研究廣泛地涉及各領域,必須跨越學科間藩籬,才不會落入偏頗,也逐漸形成法哲學與法理論共存的現狀。
至於法哲學與法律哲學的差別,以往有將法理解為抽象的公平正義(ius, Recht, right, droit)、將法律理解為具體的法律規則(lex, Gesetz, law, loi),但現在,法與法律之概念已經相互通用,法院不會只在乎抽象的公平正義而忽略了具體法規,民法、刑法等科目不會只有原則概念而不談具體規範,甚至大學裡的法律學院不會只教授法律條文而不談原理原則。因此,法律與法已是通用的概念,取決於在什麼脈絡下使用。
法哲學的哲學成分
法哲學作為哲學的分支,有與哲學相同也有與哲學相異的地方。與之相同之處在於研究對象;哲學以我們所處世界的一切為研究對象,法也在這個世界之中,因此我們無法獨立於這個我們所處的世界來研究法,法哲學就是在這個世界的框架中,以所有可能的方法來研究法在其一切與這個世界牽連的關係中廣泛且固有的認識。進一步言之,哲學也是對這個世界的反思,並使之系統化,而反思也必然帶有批判的面向,分析自然或社會世界的結構,綜合以掌握結構內各節點的融貫,以了解我們所處的世界。既然法哲學屬於哲學的內容之一,法就不只有經驗,更有先驗的層面;也就是說,法不只是社會現象、以經驗方式來把握的層面,同時也具有形上的意涵。但以形上學或是存有論理解下的法,已被近代哲學質疑,因此我們很難如同古代哲學的觀點,說「法」必然有其本質(Wesen),及實質(Substanz)或實在(Essenz),毋寧僅能就我們現在既有的認識能力,把握「法」的必要特質,以及「法」與其他事實間的關係,盡可能地來理解。因此,作為哲學的法哲學即是以法為對象(normativ)地系統性反思,分析法的結構(analytisch),並整合其內部關係(synthetisch)。
法哲學的法學成分
除了哲學的分支,法哲學同時也是法學的分支。法哲學以哲學的觀點、以法為對象地進行一切的研究,以了解法到底是什麼。但法是什麼?一個可能的觀點是,任何一切被人所創造、事實上存在、被稱為「實證法」(das positive Recht)的東西,即是法。之所以為「實證」在於其價值中立,而不具有肯定(positiv)意義。實證法意義下的法,包含憲法規範、法律、規則、命令、習慣法、法官法與契約等。
實證法的法學研究,主要可有內在觀點與外在觀點之分。內在觀點例如:涉及個案或規範的應用層面,也就是現行法基於內在應用觀點所為的詮釋,或是至少假設從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角度等所為的詮釋,也就是法釋義學(Rechtsdogmatik)。在這個層面上法學必須整合經驗描述、事實上法律適用的分析,因此具有經驗研究的色彩。同時法學也是文本詮釋,也就是有詮釋學的身份。在這個意義上的法學,最為重要的特色便是研究規範的學科(Normwissenschaft),其內在性與規範性的目的便在於現行法的實際安排與應用。他既是真實的,也是虛構的。真實在於涉及法律的個案,必須仰賴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於法律解釋的實際應用來確認事實、適用法律;虛構在於法學者在大學裡關於法釋義學的研究。
相較於法釋義學從內在觀點來研究現行法,探討規範與體系之間的解釋如何形成系統,法社會學(Rechtssoziologie)從外部觀點著手,觀察現行法在社會之中如何運作、其與其他社會制度之間的關聯;法史學(Rechtsgeschichte)則以歷史的角度觀察法律,從法在不同時間脈絡的生成、發展,思考法的過去、現在,甚至是可能的未來。法哲學則不同於前二者,其並不受限於從外部觀點來描述法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將之視為社會現象之一,也不受限於從時間遞嬗的角度來思考法之發展、視其為歷史滄海之一粟。法哲學毋寧以更廣泛、同時包含外在與內在觀點的角度出發,研究一切法與各種關聯的學科,換言之,兼容法學與哲學,法哲學無非是要在這個世界中思考規範的概念與規範系統的概念,來回答:法是什麼?至此,我們或許可以理解,法哲學涉及法概念的認識問題。
法哲學的內容——法理論與法倫理學
如同哲學有理論與實踐的區分,法哲學作為哲學之次領域,自然也可以如此區別。理論哲學所研究的是以抽象邏輯、存有論地、認識論地,甚至是語言哲學地來認識與世界相關的一切。對應到法哲學的次領域便是法理論;該學科分析且描述法的基本結構,包含:法概念論、法源論、言說應用、規範邏輯,甚至是法的行動理論、法的系統與制度形成等。法理論主要在於解釋法律規定與法律應用的制度,也就是法律規範的邏輯與言說功能,他一方面與法律政策(Rechtspolitik)相呼應,另一方面則與法學方法論(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結合,是法律應用在法院判決或是行政函釋的方法論反思,最後則可延伸到比較法研究(Rechtsvergeichung)。
相較於理論哲學,實踐哲學則關注價值、義務及判斷,像是:我們如何論證行動、價值,甚至是規範等問題;法倫理學便是法哲學相對應實踐哲學的次領域。它主要追問法的目的與價值,例如正義(Gerechtigkeit),甚至以追尋正確之法(das richtige Recht)為主要目的。在法倫理學的觀點中,法學就不只是在尋求法體系內部所為法律釋義與法所內含價值之間是否有系統性的和諧與合目的性,更追求法不受實證法限制的倫理學標準(ethischer Maßstab),它可能是前實證的,或是超實證的。換言之,法、道德等涉及規範性或評價性的社會現象,而倫理學則著眼於這些規範與價值判斷的論證。然而,不只是法理論,法倫理學也會與法律政策、法學方法論與比較法研究有所關聯,過去人們討論的議題,例如墮胎合法與否、安樂死合法化與否等爭議,或是國家公權力能否對恐怖份子實施刑求,使其供出炸彈安放位置,以拯救無數市民的生命?或是國家能否射下被恐怖子劫持的飛機以避免它造成更多的傷亡?當代的問題則像是同性婚姻是否得以合法化、勞動制度如何合乎公平正義地設置,甚至是面對過去威權體制的轉型正義如何可能?
順帶一提,對應到哲學除了理論哲學、實踐哲學外,尚有哲學史的研究徑路,法哲學也有法哲學史的次領域,以歷史的角度考察法哲學家的思想脈絡或是哲學家對法的思考,它們從何而來,又產生了什麼影響等。
至此,我們可以理解,法理論與法倫理學所探討的是法效力(Geltung des Rechts)之議題。法理論涉及的是真實且事實層面上的現行法,屬於法實證主義的範圍;法與善、正義或是正確性等哲學問題不必然有所關聯,而僅將法作為價值中立之對象來研究。霍爾斯特(Hoerster)甚至以五項命題來說明法實證主義:(一)中立命題:法概念是內容中立的;(二)法律命題:法概念以法律來定義;(三)涵攝命題:法律適用須以不涉及評價的涵攝為之;(四)主觀命題:法之正確與否係主觀的;(五)遵行命題:不論什麼情況,法規範都必須被遵守。法倫理學則追問法的正確性與合理性,或認為屬於法與道德關係的問題;法從自然而來,且與正義或是倫理學的標準有關,例如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必然涉及價值判斷,而法價值又以法理念為其目的,因此法無非是法理念的實現。
結論
猶記得大學課堂中,老師曾說過,學生聽不懂、老師教不清的就是法理學這一科。這固然只是玩笑話,卻也反映出一般人對於法理(哲)學猶如霧裡看花,甚至因為它涉及哲學,敬而遠之,或是害怕(逃避雖然可恥但有用?)。然而,作為一門學科,法理(哲)學便其來有自;了解它的由來、它與哲學之間的關係、它自己內部的結構,多少有助於我們理解它,或至少靠近它。當然,法理(哲)學所討論的範圍相當廣泛,非寥寥數語得竟全功,僅希望藉此短文,可以讓我們更親近它一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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