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據】添馬艦動工,問了英國沒?

撰文: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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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土木工程拓展署公布早在一年半前完成的灣仔北填海範圍考古報告,內容表示沉船可能為二戰時期的添馬艦殘骸。對於政府拖延公開報告之舉,有聲音認為這又是「去殖化」的手段,旨在打壓英治時期的歷史文物,但實際上在此一事件中,這個香港的前殖民地宗主國,搞不好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本文原載2017年3月20日《香港01》周報第52期B14-B15版,按此訂閱周報

1911 年,添馬艦在香港海灣為慶祝聖誕節而裝扮一新。

添馬艦即「添馬(HMS Tamar)」號三桅運兵帆船,是在1941年二戰期間自沉於香港的軍艦。2014年底,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中環灣仔繞道工程範圍發現疑似添馬艦殘骸,填海工程被迫終止。2015年4月完成水下勘查,6月政府將殘骸移開讓填海復工,同年9月考古專家遞交初步報告,內容說沉船極可能為添馬艦,但該文件到今年3月初才獲公開,由此引發公眾質疑政府有意隱瞞,紛紛要求進行打撈、保育。類似故事以往於其他工程及文物遺址也出現過,事件進展方向相信亦在大部分香港人的意料之中,然而今次卻有兩個決定性的不同之處—一是添馬艦在法律上未必是歷史文物,二是事件發生在水下而非在陸上。

既非文化遺產 亦非古代遺物

為什麼說添馬艦在法律上未必是歷史文物?先看看國際法,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擬定了《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首條定義「水下文化遺產(underwater heritage)」為「至少100年來,周期性地或連續地,部分或全部位於水下的具有文化、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所有人類生存的遺蹟」,具體例子之一即是「船隻、飛行器、其他運輸工具或上述三類的任何部分」。不過,添馬艦是於1941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自沉,留在維多利亞港海底不足80年,所以按照《公約》定義,它的殘骸尚無資格稱做「水下文化遺產」。

本地立法方面,香港現行的《古物及古蹟條例》規定,位處陸上或水下的任何「古代遺物(relic)」皆會轉成政府財產,但所謂的「古代遺物」乃指「1800年前人為製作、塑造、繪畫、雕刻、題寫或以其他方式創造、製造、生產或修改的可移動物體」,而沉沒船艦殘骸當然屬於非土地一部分的「可移動物體」。於1863年製成的添馬艦,同樣未符合相關年代條件,無法視為在本地發現的「古代遺物」,它的擁有權亦因此不會自動轉交香港政府,而仍歸屬原持有人—英國政府或海軍所有。

至於英國則設有《軍事遺存保護法》,容許國防大臣宣布從第一次世界大戰起沉沒或擱淺的任何船艦成為該法的保護對象,附近地方將會成為「保護地點(protected place)」,禁止未經許可的干擾、損毀、移動、發掘或打撈活動。不過,由於該法不適用於他國領海,而添馬艦沉沒位置又在香港,所以從該法生效的1986年,到本年3月3日的更新指令,其保護項目清單始終都沒有將添馬艦包括在內。也就是說在法律上,英國當局亦只將它視為一隻普通沉船,而非有特殊意義、值得特別保護的「軍事遺存(military remains)」。

引述以上公約和法律來證明添馬艦殘骸不是「水下文化遺產」、「古代遺物」或「軍事遺存」,並非打算否定它作為歷史文物的價值。相反,這裏希望提出的是,無論是想進行保育、抑或是要拆卸移除,都應該先去釐清對象的法律地位,亦即它是否算得上歷史文物,以及它是由什麼人擁有。遺憾的是,在添馬艦殘骸的爭議中,香港人顯然沒有意識到這些問題的重要性,直接預設考古發現的東西自動成為公有物,但此種做法卻可能給我們自己埋下侵害他國資產的陷阱。

主權豁免原則 或適用添馬艦

香港社會對陸上文物考古及保育經驗十分豐富,但對水下文物的同類工作實踐則相對較少,以致比較少人會留意到,挖掘陸上與水下文物的最大分別,就在於海床發現的沉船可以套用「主權豁免(sovereign immunity)」原則。好比陸上的領事館一樣,外國政府或軍隊擁有的非商用船艦並不受正常海事法例管制,本地執法人員無權登上它們。假若這些船艦在香港領海裏遇難沉沒,它們依然屬於外國政府或軍隊的資產,相關機構必須事先徵求對方同意,才能展開打撈工作。而且一般來說,這種對於沉船的「主權豁免」是永久性的,例如17世紀分別沉沒於澳洲、美國領海的荷蘭「巴達維亞(Batavia)」號與法國「拉貝爾(La Belle)」號,當地政府在20世紀發現其殘骸時,均有承認荷、法兩國對該船的主權,可見「主權豁免」不會因為朝代或政權演變而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初香港海事博物館研究員戴偉思(Stephen Davies)撰文指出,二戰期間添馬艦可能未正式除籍退役,即使在它自沉以後,在海軍名冊裏「它的地位實質上還活着」。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添馬艦沉沒前,無疑符合隸屬國家軍隊、存在辨認標誌、配備正規船員三項要求,但是如果它曾經被除籍,其殘骸就不算沉沒軍艦;相反若無經過此一程序,它就仍然是隸屬軍隊的沉船。換句話說,只要戴偉思的推測屬實,現在維多利亞港下的添馬艦殘骸,便有機會保留了英國皇家海軍資產的地位。

1947年12月20日《德臣西報》報道馬艦殘骸被售予外判公司進行打撈。

退一步說,即使沉沒的添馬艦不是軍艦殘骸,亦不代表英國政府放棄了它的擁有權與相關的「主權豁免」。軍艦退役以後一般會被送往解體,但對那些功能良好、年齡尚輕的船,則可能會轉交其他政府部門或者售予民間團體,而這些行動也表明,讓軍艦退役不能視作國家放棄船隻擁有權。對於國家船隻沉沒後的權屬問題,法學界的意見大致分為兩種:一方支持「明示拋棄」,亦即船旗國通過條約、合同或聲明等方式宣告放棄前,沉船一直得享「主權豁免」;另一方則支持「默示拋棄」,亦即沿海國家可以根據沉船具體情況,判斷船旗國放棄船隻擁有權,進而解除它的「主權豁免」。從現時公開的資料來看,添馬艦殘骸在1947年一度被售予外判公司進行打撈,但合約列有一年內完全清理沉船的條件,而該公司結果無法順利完成任務,故船權有可能已被交還英國,此後英國政府並未就添馬艦權屬作出「明示拋棄」,香港政府亦無宣稱英方已經「默示拋棄」,故此「主權豁免」很可能繼續適用於今天的添馬艦殘骸。

二戰沉船維權 英國早有先例

英國人在法律上可能繼續持有添馬艦殘骸,而他們對於沉船「主權豁免」問題的立場,顯然傾向支持「明示拋棄」。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投票表決是否通過《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時,英國代表選擇棄權,給出的理由是:「英國認為目前的公約文本侵蝕了一項基本原則……國家軍艦和用於非商業目的之船舶和飛行器保留有主權豁免,除非該國明示放棄。」為了貫徹這種沉船權屬須「明示拋棄」的主張,英國甚至不惜拒絕簽訂《公約》。此一決定經過十餘年後仍無改變,《公約》締約國至今還沒有看到英國的名字。

另一方面,過去幾十年以來,英國確實有在努力維護自己於全球各地沉船的權益。譬如1942年5月,於北冰洋巴倫支海域航行的「愛丁堡(HMS Edinburgh)」號,遭到德國潛艇襲擊,儘管它成功地打退敵人,但因其舯部嚴重受損,艦員結果被迫棄船,並讓同行的友軍船艦將之擊沉,情況與前一年自沉的添馬艦相當近似。由於「愛丁堡」號沉沒時內藏93箱、4,570千克的金條,英國擔心它們會被蘇聯打撈,因此在戰後一直嘗試找出該船的殘骸,最後於1981年發現其位置,並且順利回收大部分的黃金。

較近期的例子,則有近年爪哇海一帶多艘英國沉船失蹤的事件。1942年2月,該區爆發泗水海戰,日本艦隊大敗英、美、荷、澳四國盟軍聯合艦隊,英軍的「埃克塞特(HMS Exeter)」號重巡洋艦、「遭遇(HMS Encounter)」號驅逐艦和「厄勒克特拉(HMS Electra)」號皆在此役中被擊沉。但從2013年起,當地人盜撈、轉售沉船金屬的問題日益嚴重,以上三船殘骸去年更被發現幾近完全消失。針對此事,武裝部隊副臣潘寧(Mike Penning)發表聲明說英國政府將引用「主權豁免」原則,要求鄰近的印尼政府協助保護這些沉船。

雖然英國有上述積極替沉船「維權」的先例,但不知是幸運還是不幸,添馬艦既不像「愛丁堡」號那樣藏有黃金,也不像爪哇海沉船那樣有鋼鐵會被人盜撈謀利,欠缺即時經濟價值的它又非位於公海,所以英國估計亦不會以同等態度來處理添馬艦問題。儘管如此,從香港政府兩年前貿然考察及移動疑似添馬艦殘骸,到今天爭議重心還是停留在會否延誤灣仔繞道工程或對沉船進行保育,箇中過程甚少有人會問:我們究竟是否有權挖掘、搬遷、掩埋、打撈這隻外國沉船?這大概反映香港社會主流面對歷史遺物時,尚未能跳離經濟發展、文物保育之間如何平衡的僵化思維,若繼續漠視國際法、文物擁有權等其他問題,我們難保未來哪天將會因此吃一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