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醉駕不應同時被控無第三保罪名 上訴庭裁定兩司機勝訴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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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酒後駕駛司機除被控醉駕外,一般會被加控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罪,但早前有被定罪的醉駕司機不滿律政師連告兩罪,稱法例訂明第三保不得基於司機的身體和精神狀態而失效,保險公司不應引用免責條款拒付賠償,司機亦不應被控沒有第三保駕駛。該醉駕司機上訴至高院,要求推翻該定罪及判刑,上訴庭今(14日)頒判詞,裁定司機上訴得直,撤銷無第三者保險的控罪。

上訴庭今撤銷兩醉駕司機無第三保罪名。(資料圖片)

上訴人羅永輝,報稱銷售員,去年4月遭警察截查發現醉駕,他承認醉駕和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兩罪共判罰款1萬元及停牌12個月,但羅其後認為律政司不應針在檢控醉駕或藥駕司機時,同時也控告無第三者保險的控罪。

高院原訟庭認為羅的上訴影響深遠,交由上訴庭裁決,上訴庭一併處理另一名情況類同、被定罪司機Gilbert Henry Collins的上訴案件,今判二人上訴得直,沒有第三保控罪撤銷。

令受傷的第三者也失保障有違法律原意

判詞指,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保險公司不能因司機身體狀況,而視保單無效,否則若只因為司機的血液酒精含量超標,而令醉駕發生時道路上行走的第三者都不能被保險公司的賠償補障,這種荒謬的結果不是法律制訂時的原意。因司機醉駕遇上意外的情況下,第三者仍應該受保。

上訴庭又認為,司機被驗出體內含酒精,會對身體狀況造成限制,應仍受到保單保障,醉駕司機的無第三者保險罪,應被裁定無罪。

案件編號:HCMA 476/2016 & HCMA 2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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