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麗工潮.觀點】在政府外判清潔工面前 官員能展現承擔麼?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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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麗邨外判清潔工人討回遣散費及獲加薪,十天罷工在上周五(1月5日)結束。復工不等於一切如常,因為還有萬千清潔工被外判制度剝削。只有徹底檢討外判制度,條款必須照顧員工福祉,不能只看價低者得,工人的待遇才可改善。政府是公共服務的買家,又是城市的管理者,切勿任意把服務大眾、照顧民生的責任外判出去,撒手不管。

1月5日工人繼續在何文田房署總部請願,同日下午舊外判商民順答允發放與遣散費相若的金額。(梁鵬威攝)

誰得到外判好處? 是僱主承辦商而、非僱員

公營部門改革風氣在 1980、1990 年代吹到香港,政府推動外判制,房屋署「不甘後人」,在2001 年進一步外判公屋管理服務,預計外判工作計劃在隨後十年節省48 億元。在 2014 年底,房屋署的外判員工多達 31,125 人,冠絕所有部門

外判制度美其名增加效率,削減公營部門人手,節省公帑。效率促進組 2012 年的調查指出,外判制度為政府部門省回平均 29% 的開支。的確,有些如基建、器材維修等,由外判公司負責,或許能夠較快速應對工作量的變化,引入外界資源彌補部門不足。

然而,勞工在外判制度之下,權益有沒有增加。不少私人承辦商為投得服務,更肆意壓榨勞工,政府卻助紂為虐。海麗邨工人罷工,揭示了外判制度的陋習。

效率促進組在 2013 年 5 月就政府外判服務發表的調查報告,以每年外判服務開支計算,聘用外判服務最多的 10 個部門,佔所有部門用於外判服務開支的 87%。聘用外判工人數目最多的是房屋署。表格為 2012、2013 及 2014 年的年底,上述政府部門的外判員工總數。圖片來源:《立法會十二題:外判公共服務》附件截圖。

價低者得、關聯公司、懲處失效 盡見外判制遺禍

首先,政府外判服務合約偏重「價低者得」原則,承辦商要成功競投合約,就要壓低工人福利。即使價格非在投標評分制度下的唯一標準,但比重普遍佔逾 6 成,佔「技術」範疇下的薪酬,比例只佔一成左右。2012 年效率促進組的報告顯示,至少 8 成的合約是批給入標價最低的合資格投標者。反過來看,即使有承辦商做良心僱主,多發工資,也不代表增加中標機會。

第二,員工開支佔營運成本不少,承辦商千方百計削減福利。這也許解釋了為何有人身兼幾家同類承辦商董事,或者有親屬關係。這既有助在不同屋邨輪流投標成功,保持業務,但因為承辦商可以完結個別屋邨業務,中斷員工合約,省回大筆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福利。舉例說,根據勞工法例,公司若要辭退年資屆 5 年的員工,即需向其支付長期服務金;這些公司約定在合約屆滿後互調承辦屋邨,解僱員工,同時省回長期服務金。海麗邨的工商和民順兩家公司,輪流取得合約,兩者董事關係也盤根錯節,實有「左手交右手」,甚至合謀定價之嫌。當記者和政黨輕易查出公司關聯甚深,房屋署怎可能不知道?

圖表一:政府外判服務合約評分制度及比重(資料來源:立法會十三題:就政府外判服務合約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01社區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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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府部門對承辦商的懲處機制失效。政府早於 2006 年推出懲處承辦商的制度,最嚴重者會在 5 年內拒絕考慮投標建議。但有清潔工工會幹事反駁,十多年來甚少有承辦商被扣分,而承辦商也有各種方法規避,例如在海麗事件中,工人簽署「自願離職信」,僱主就不用支付遣散費,遑論遭懲處。

海麗邨清潔工人不滿不獲遣散費而罷工,只有部分年資不足兩年無遣散費的工人上班,承辦商要從其他屋邨調派工人到場清潔。(盧翊銘攝)

立法會早已警示危機 政府視若無睹

罷工結束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回應,政府會成立工作小組檢視外判制度,不會姑息違規者,檢討會否更嚴格地執行扣分制等,確保僱員的權益不會受損。其實,立法會在去年 2 月通過議員議案,促請政府全面檢討服務外判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該議案是經過泛民和建制派的修訂,是跨黨派共識,政府大可參考議案內容,若果一一落實,將能顯著改善外判工人保障,甚至避免海麗工潮發生,包括:

 

停止以價低者得的方式進行招標,要以質素為本,包括清楚訂明各項對外判服務承辦商的相關要求;若投標者提出較法定最低工資為高,或按有關行業的工資中位數訂定,將獲得更高的評分;加強監察外判服務承辦商的表現;審視並改善標準僱傭合約,以杜絕外判服務承辦商剝削僱員權益,例如逃避支付遣散費;縮窄服務外判的範疇和規模,並改以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僱員擔任有長期服務需求的工作崗位。

 

此外,我們也可以參考新加坡的政府外判制度,當地政府只會批出合約給「清潔標誌認證計劃」之下的承辦商,以提高服務水平,並鼓勵私人市場仿效。此外,若果承辦商服務優良,政府會優先予之續約

有傳媒揭發海麗工人的舊和新東家「民順」與「香港工商」的公司註冊地址為同一個辦公室,懷疑多年來投標的外判合約皆為左手交右手,有街坊送贈畫作諷刺兩間外判商。(林可欣攝)

價低者得非唯一標準 合約需兼顧社會環境價值

有人會認為,如果投標不以價低者得主導,難以有客觀指標衡量標書質素,也違反成本效益的目標。我們可以參考英國的《公共服務(社會價值)法案》(Public Services (Social Value) Act),法案要求政府部門做採購時,不能只以價格衡量,必須要兼顧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並有清晰的評估方法。例子包括能否促進公平就業和平等權利,增加社區就業,與社區團體建立更強大的聯繫。

當然,有研究指出落實法案的原意有困難,例如不同持份者對法案的理解有異,對衡量方法和結果有爭議,等等。即使如此,我們不能為了行政方便,就漠視工人和社區的福祉,縱容承辦商剝削。香港政府應該參考各國責任採購的範例,帶頭改善外判制度。

外判豈止於基層工人 整個香港也外判出去

海麗邨外判了清潔服務,香港何嘗不是個外判城市。醫院外判清潔工,但曾有承辦商失去合約,清潔工幾經辛苦才追討遣散費;企業外判資訊科技部門,員工自嘲「IT 狗」,薪水低卻要應付百般要求;家人外判照顧親人的責任給外傭和院舍,但外傭和院舍照顧衍生不少爭拗。我們或許因着外判制,省下一些時間和金錢,但香港因此而更幸福嗎?沒有。政府是公共服務的買家,又是城市的管理者,絕不能以服務外判為由,連責任也外判出去。在政府外判清潔工面前,官員可以展現多一點承擔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