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虐兒慘劇 檢討刑期外 須紓親職壓力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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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廚工的父親虐待新生女兒,加上刑事恐嚇等罪。高等法院 9 月 4 日宣判被告監禁六年多。三個月內,法庭就兩宗虐兒案判決,兩位法官都要求政府檢討虐兒的最高刑期。此舉未必加強阻嚇力,惟可反映罪行的嚴重程度,勞福局局長近日表示會探討修訂的可能。然而,斟酌刑期只是亡羊補牢,關鍵是預防悲劇發生。政府應另立虐兒罪行,母嬰健康院、醫院、學校加緊留意高危家庭,探討專業人士以至家人須否強制通報懷疑個案,也是可行方法。此外,政府應該大幅增加嬰幼兒的日間、緊急託管服務,給父母在工作或情緒出問題時,先行安排子女離開家庭,減輕精神壓力,也減低把憤懣發洩到子女的機會。

新一份社署虐兒個案統計報告顯示,去年新增947宗虐兒個案。(資料圖片)

提高虐兒罰則有理 家人知情應同負責

現時沒有針對虐兒的罪行,近期幾宗嚴重案件,被告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7 條,即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最高刑罰是十年。十年不算短,但一些未必涉及人命的罪行,例如欺詐、虛假文書等,最高刑期達 14 年。相較之下,虐兒的最高刑期反而較短,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程度,有必要提高。

但是,提高刑期以加強阻嚇力有限。父母虐待子女一刻,大多已失去理智,不會思考刑罰。再者,正如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所言,如果施虐者不承認虐兒,舉證變得困難,因為控方要證明兒童的傷勢是施虐者造成,而且能夠證明被虐時間。反而,如果要修例,政府應該思考會否另立虐兒罪。過去五年,每年錄得八百多至九百多宗呈報社署的虐兒個案,但檢控及定罪個案只及一成左右,或者反映問題所在。

在今次廚工虐兒案件,同住外婆同樣受其威脅,但若果她能及早求助,案件可以及早揭發,阻止更多虐待。政府和社福機構應多加宣傳,鼓勵求助,亦應探討立例規定家人應否擔有謹慎照顧責任(duty of care),從而增加搜證、舉證能力。

莫再逃避討論強制通報 及早識別高危個案

懲罰施虐者重要,加強留意社區被虐個案,醫護人員、社工介入同樣重要。香港大學 2005 年研究推算,記錄在案的虐兒求助數字,只及實際個案數字的 1%,猶如冰山一角,亟需專業人士伸出援手。當中,精神虐待個案相當容易被忽視。

在臨臨受虐一案中,社會論應否引入強制通報機制,避免學校、社署、警方等互相推卸,拖延跟進和治療。教育局今年二月底發布新指引,學童在可疑情況下缺課七天,或者不足七天但發現身上傷痕或懷疑受虐,校方須即時上報局方。這有助找出可疑虐兒個案,值得支持。

鑑於最近案件涉及初生嬰兒,父母本應需要進出母嬰健康院。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建議,護理人員也可成為把關者,留意父母行為有否異樣。若果多次缺席檢查或注射預約,再加上有濫藥、酗酒等習慣,嬰兒有機會身處高危家庭,他們有責任盡快轉介。

要準確識別高危家庭,相關界別會承受一定壓力,有些受虐者的表面徵狀不明顯,社工、老師猶疑應否上報,另有憂慮會否出現濫報,擔當不起破壞家庭和輔導關係的後果。要落實此舉需要慎重討論。參考美國例子,日後的法例和規章可以訂明,只要相關人士真誠報告(report in good faith),不論結果是通報或不通報,也免受民事或刑事法律後果。我們也相信,絕大部份的專業人士,可以憑經驗、交流和訓練,判別高危個案。

被告鍾紀緣在高等法院承認虐兒,掌摑搖晃未足月女兒成植物人,判囚6年4個半月。(資料圖片)

託兒名額應大量增加  給父母喘息空間

在廚工虐兒案,被告稱嬰兒哭啼是多次掌摑及搖晃女兒原因。虐兒成因複雜,包括配偶感情不穩,性格衝動,又缺乏親人支援,受不住工作壓力等,各項因素又互相影響,發洩在子女身上。稚子無辜,無意在此為父母說項,但若果社區有足夠的嬰幼兒日間、短期和緊急託管服務,父母或親人會有多一個地方安置小孩,隔離暴力源頭,父母得以喘息。

然而,根據香港保護兒童會的數字,全港針對三歲以下的資助嬰兒園名額僅為 738 個,但輪候數目超過名額四倍,求過於供。現時獨立幼兒中心(嬰兒園)的每月收費中位數是 5,600 元,非一般雙職家長能負擔。如果政府能大量增加其名額,加上推廣,定能有助減少虐兒個案。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訂明:「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不少人認為管教兒女是家庭事,不宜干涉,家庭成員也不願啟齒。正因如此,一次又一次錯過拯救受虐兒童的機會。因為法官判詞,社會掀起檢討虐兒法例和罰則的聲音,但究其根本,是切實預防向兒童施暴和疏忽照顧,改變管教觀念,改革通報制度,以及加強育兒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