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涉天瑞邨涉藏炸藥案 被告准保但不得查爆炸品資料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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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上周於天水圍天瑞邨檢獲煙霧彈案,一名疑與案有關的23歲男子被控,但在粉嶺法院提堂時被拒保釋,被告今(9日)於屯門法院再提訊時,辯方指案調查時間長,被告可能需被關押一段頗長時間,又稱社會動盪,法庭更應如「定海神針」,緊守法律原則。裁判官徐綺薇考調查需時,終准被告以3000元現金保釋,除了到警署報到及宵禁令,亦另加保釋條件,不准被告查問、發放、談及爆炸品資料,以及製造爆炸品。案件將於10月3日再提訊。

被告盧俊希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馮家淇攝)

被告盧俊希,23歲,報稱起重機司機,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指他於天瑞邨一單位中明知而管有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和糖。

住所搜出30個製成煙霧彈

控方透露,警方在被告住所搜出30個已製成煙霧彈,及22個製作中的煙霧彈,另有大量材料、化學品,及寫有如何製作煙霧彈的記事簿等,亦在被告房中搜出發電油等,檢獲材料已送往檢驗。

辯方指被告電腦已被檢取

辯方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指2017年「蠔涌炸藥庫案」,被告陳耀成同樣被控管有爆炸品,一樣獲得有條件擔保,條件包括被告不得查問、發放、談及爆炸品資訊,以及製造爆炸品,而被告電腦已被檢獲,未有渠道查問及發放爆料品資訊。

郭又指,正因社會動盪,法庭猶如「定海神針」,並稱:「期望法庭揸緊法律原則,唔好令大家失去信心。」

調查時間長對被告不公平

郭又指按案件發展情況,預計調查時間長,還押時間長達6至12個月,如刑期是3個月,還押時間超出實際刑期,擔心對被告不公平及構成認罪壓力。

裁判官徐綺薇考慮本案調查時間需時,故批准被告以3000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逢星期六下午6至9時到葵涌警署報到,亦需遵守宵禁令,每晚10時至翌日6時留在報稱地址。此外,被告不得查問、發放、談及爆炸品資料,以及製造爆炸品。

案件編號:TMCC16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