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具身智能時代之一:香港的競爭底牌是「法治溢價」

撰文:律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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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專欄|鄧凱博士

2026年3月,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正式將「具身智能」(Embodied AI)列為國家前瞻佈局的未來產業方向,與量子科技、腦機接口等並列部署。同月的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亦有類似表述,這標誌着「具身智能」已然從市場驅動的自發探索躍升為有國家背書的戰略級產業賽道。該議題在香港一側的回應也頗為迅速。行政长官李家超於今年2月宣布將領導特區政府首次制定「香港五年規劃」,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則在《2026-27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把具身智能作為「AI+與產業發展策略委員會」項下的聚焦領域之一。至此,一個三線共振的歷史節點悄然來臨:國家定向、香港跟進、產業起勢——這正是香港錨定自身角色的難得契機。

政策議程的時效性僅僅是一方面的考慮。另一方面,香港如何發展「具身智能」的路徑仍需揭櫫和釐清。至少其在制度層面的特殊性和複雜性遠超其他技術領域:它同時觸及物理安全、數據及模型合規、勞動力結構的再造,以及人機交互的倫理邊界等等,每一個維度都有賴於清晰而成熟的規範供給。這恰恰是香港的機遇和稟賦所在。竊以為,在「具身智能」競賽中,香港既無意也不必與內地比拼製造產能或產業補貼。

香港的錯位競爭力在於「一國兩制」所賦予的獨特空間,能夠為技術和產業提供最稀缺的資源,包括普通法法域成熟的責任體系,創新的風險管理實踐,離岸數據合規的便利,開放包容的監管哲學等等,這種將制度差異轉化為產業動能的優勢,筆者將之概括為「法治溢價」。結合「具身智能」自身的技術和產業特質,本系列文將從AI獲得「身體」(硬件)、數據和系統的特殊性(軟件),以及人機對齊(倫理)這三個層面進行連載論述,以下是第一部分。

具身智能造成物理損害
傳統責任標準未必適用

有別於GPT等基於互聯網虛擬交互方式提供服務的純軟件AI(也稱數字世界的「離身智能」),「具身智能」最大的特徵是AI搭載硬件本體進入有形的現實世界,通過視覺、聽覺、觸覺等類人感知理解外部環境,並自主做出物理行動。也即,當AI驅動機器人身體走入工廠、街道和家庭,在物理世界中執行任務、作出決策甚至造成傷害時,如何界定法律責任並分擔(或對沖)風險無疑是「具身智能」法律治理的當務之急,也正是這種迫切性,構成了香港「法治溢價」的第一個着力點。

「具身智能」機器人一旦造成物理損害,首當其衝的法律問題就是:誰來承擔責任?是硬件製造商、算法開發者、系統集成商,還是終端使用者?在過去的工業機器人時代,因果鏈條相對清晰,機械按預設程式運動,故障多源於硬體缺陷,責任歸屬較易判定。但「具身智能」的自主決策能力打破了這一邏輯:機器人在真實環境中的行為是算法、感測器數據與物理環境共同作用的交互結果,且可以基於在各種情境下的學習和實踐不斷提高外部適應性。這種適應能力和自我創建性往往使得系統行為超出了生產製造階段的預設範圍,而這也意味着針對工業時代「缺陷產品」進行問責的「三分法界定標準」(設計缺陷、製造缺陷、警示缺陷)面臨前所未有的適用困難。

成文法體系積極嘗試定性
普通法侵權制度優勢顯著

近年來,成文法體系的確在積極嘗試以產品責任定性AI侵權。例如,歐洲議會發佈《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決議》,以及歐盟於2024年修訂的《缺陷產品責任指令》;再如,中國內地針對AI醫療器械、智能網聯汽車出台的一系列監管規範,均印證了這一趨勢。然而,這種路徑並未徹底消解根本性問題。這是因為,「具身智能」本身具備「算法即產品、決策即行為」的新型架構,使得傳統產品責任法在「因果關係」與「過錯證明」上面臨失靈。寄希望於通過系統性的「建章立制」來革新AI時代的產品責任規則固然理想(如歐盟於2024年修訂1985年產品責任指令,核心內容包括數字產品缺陷納入責任範圍),但現實中不僅受制於漫長的立法周期,更極易陷入法律對前沿技術「一刀切」的僵化陷阱。

相比之下,香港沿用的普通法侵權制度展現出顯著的結構性優勢。普通法遵循「漸進式演進」(Incremental development)的司法哲學,這一機制天然適配快速迭代的「具身智能」產業。在具體案件中,法官無需等待漫長的成文法修訂,即可將「具身智能」於物理世界中的摩擦與糾紛納入經典的「過失侵權」(Negligence)框架內:通過判例推演,法官能夠動態界定開發者「注意義務」(Duty of care)的合理區間,並運用「新介入因素」(Novus actus interveniens)等既有規則釐清複雜演算法下的因果關係,從而在不阻礙技術創新的前提下,為產業界提供及時且清晰的責任邊界。

普通法法律韌性抽絲剝繭
成文法剛性條文難以企及

儘管類似爭議尚未在香港法院上演,我們不妨進行一番直觀的「思想實驗」。假設一台「具身智能」護理機器人在協助長者時,因演算法偏差發生了預期外的損害糾紛。在香港普通法體系下,法庭無需等待新法出台,即可直接援引 Donoghue v Stevenson(AC 562) 案確立的「鄰人原則」(Proximity),審查製造商與演算法開發者是否妥善履行了防範「可預見風險」(Foreseeability)的注意義務;同時,法官也能參照產品責任法理對「缺陷」(Defect)概念進行擴展性解釋,將算法的邊界情形納入考量,並在個案中對硬件廠商、軟件開發者等產業鏈多方的責任進行精細的比例劃分。

普通法這種在個案中抽絲剝繭的法律韌性,恰恰是成文法的剛性條文難以企及的,它不僅能公平化解糾紛,更為產業界提供了清晰的規則預期。筆者始終認為,在應對前沿科技與產業變革時,普通法所展現的敏捷與包容,恰恰是香港能夠向其他法域示範法律智慧的比較優勢。在「具身智能」這一新賽道上,普通法法治護航科技創新的獨特價值必將得到更充分的釋放。

繞開傳統侵權路徑規避困境
引入保險創新補強現有框架

在眾多風險管理工具中,保險在推動新技術融入社會的過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它以財務保障為槓桿,既有效對沖了創新過程中的未知風險,又為前沿技術的安全應用提供了信任背書。換言之,如果說侵權法解決的是「事後歸責」,那麼對產業發展而言,更關鍵的問題是「事前的風險分散」。任何企業都不願在尚不清楚責任邊界的領域孤注一擲。而保險這種無過錯賠償工具,正是連接法律歸責、商業信心與產業定力的關鍵橋樑。在過去,無過錯賠償機制完全取代侵權損害賠償的例子並不鮮見,工傷、交通事故、醫療傷害、疫苗損害等領域均存在類似的做法。

也由此,不乏觀點認為,在AI、「具身智能」等新技術領域,可探索以社會保險或賠償基金以及商業保險等「無過錯賠償(補償)機制」,對現行侵權責任制度進行整體替代。其核心邏輯在於:通過繞開傳統的侵權法路徑,現代保險機制能夠從根本上規避AI(包括「具身智能」)複雜歸責所面臨的諸多現實困境。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且有着高度發達保險市場的香港,理應在新型保險制度供給上有所建樹。該思路並不偏廢對「具身智能」領域的適用。

內地保險相繼試水專屬保險
香港可建「無過錯補償基金」

誠然,在香港探索保險產品供給和理賠機制創新之前,內地保險業率先開啟探索之旅。據媒體披露,內地多家險企已相繼試水「具身智能」專屬保險,險種涵蓋第三者責任、研發損失及網絡安全等。這一過程中,保險的職能正發生深刻演變,也即不再局限於事後的風險補償,改為擔任新技術商業化之信用憑證的角色。獲得保險承保本身即被用戶視為產品可靠性的認證,有保險覆蓋的具身機器人在醫療、物流等領域的市場接受度顯著更高。但也必須承認,內地科技保險尚處起步階段,數據匱乏、風險定價失准以及產品同質化,仍是當前亟待擺脫的困難。

對此,香港能怎麼辦?能確定無疑的是,香港匯聚了全球主要保險與再保險機構,具備成熟的精算能力、豐富的特殊風險承保經驗,以及面向全球的風險分散網絡,這顯然便利於某種基於「無過錯賠償」和「專屬險種」雙重風險管理模式的落地推行。如此設想包含建立基礎的「無過錯補償基金」與開發場景化的商業專屬險種的雙層體系。前者借鑒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邏輯,可考慮由特區政府牽頭、頭部科技企業與本港保險企業共同出資,設立專屬於「具身智能」產業的「無過錯補償基金」。

一旦發生物理損害,先由該「具身智能」社會責任資金池為因果關係難以縷清的極端情形提供快速的兜底性賠付,以繞開漫長且複雜的侵權訴訟,類似於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下的汽車保險局機制。當然,推出面向「具身智能」的強制責任保險也是無過錯賠償的應有之義。香港在無人機監管中已有類似實踐,現行《小型無人機令》(第448G章)要求特定類別的無人機操作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將這一邏輯延伸至「具身智能」機器人的商業部署場景,創設「具身智能物理致害強制責任險」。

後者則更富想像力,在強制責任險的基礎上,香港保險業可基於機器人技術特質,針對「具身智能」的細分場景開發創新險種,例如「演算法失控責任險」、「人機交互傷害險」、「軟硬體耦合故障險」等。通過法定與商業險的有機銜接,為科技企業試錯做托底。在實操中,整機製造商在出售「具身智能」機器人時,可直接與保險公司合作,將上述險種打包成一個「綜合保障計劃」,保費直接包含在機器人的售價或每年的軟件訂閱費(SaaS)中。

打造港版具身智能監管沙盒
設立「測試與示範應用區」

「具身智能」走向商業化,離不開大量帶有真實風險的場景測試。監管沙盒的作用,正是在實驗室與開放市場之間建立一個過渡區間。在這裏,企業能在有限度的規則豁免下完成真實環境的試錯,監管方也能借此動態評估新技術的潛在風險。

不可否認,憑藉在金融科技領域的監管需要,香港的沙盒經驗積累深厚。2024年,金管局聯合數碼港推出GenA.I.沙盒,成為全球率先將生成式AI納入金融監管沙盒的司法管轄區之一。而就在不久前,該計劃升級為「GenA.I.沙盒++」,由金管局、證監會、保監局、積金局四大監管機構聯手數碼港共同推出,將適用範圍擴展至銀行、證券、保險、資產管理等全方位金融領域。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保監局的加入,不僅意味着AI技術在保險運營環節有了合規測試空間,更展現了監管層對「科技+保險」的高度開放態度。以此為依託,香港完全有條件在現有的沙盒架構上更進一步,為包括前述專屬險種在內的「具身智能」商業化試水舉措,創設全新的法律治理工具。

將金融科技沙盒的成熟經驗遷移至「具身智能」領域,也必須運用地理空間思維。例如,在港深創新及科技園(河套)香港園區、新田科技城等北部都會區的重要創科地塊,設立「具身智能測試與示範應用區」。它既是制度沙盒,也是物理沙盒,允許企業在限定區域、限定時段內開展機器人的真實場景測試,同步積累安全數據、完善保險精算模型、形成監管經驗,這完全是可以預見且應當積極推進的政策選項。

如上優勢匯聚在一起,實際指向一個更具戰略意義的命題,也即:因香港的法律及治理體系於國際投資者和國際合作夥伴而言具有更高的制度可信度與可預期性。當跨國企業考慮在哪裏設立具身智能產品的區域運營主體,或在哪裏進行產品責任的風險分散安排時,司法獨立性、合同執行效率以及與普通法體系的國際相容性,勢必是商業決策的關鍵考量。藉此,香港可以主動構建成為跨國「具身智能」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制度緩衝區」。

換言之,通過在香港設立運營主體、簽訂受香港法律管轄的商業合同、在港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利用香港仲裁機制解決跨境爭議,跨國企業得以在合規框架更為清晰簡潔的制度環境下完成與內地的業務協同。與之相對,內地「具身智能」企業在出海時,同樣可以藉助香港的法律治理平台完成面向國際市場的合規部署。這種雙向的「制度介面」功能,正是「一國兩制」賦予香港的稟賦和機遇所在。對外,它能有效降低國際資本和技術進入中國市場的法制摩擦成本;對內,它則為國家的「具身智能」產業嫁接了一條通往全球規則體系的便捷通道。

作者鄧凱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與人權論壇高級研究員、法學博士。

「律政思」是由法律專業人士主筆的法律評論專欄,旨在以專業視角,剖析國際、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法律發展、法治建設及相關社會議題,深化公眾的理解。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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