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學史「鄭王之爭」再探 孔子出生真相為何成歷代爭議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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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哲學編按】在經學史上,「鄭王之爭」是指漢魏之際經學家鄭玄和王肅之間的學術之爭,為歷代學者研究焦點。本文為萬卷樓出版史應勇《禮記鄭王比義發微》其中兩章選節,該書是作者繼《尚書鄭王比義發微》、《毛詩鄭王比義發微》後,討論「鄭王之爭」學術公案的系列續作,其中以前人研究成果為基礎,竭澤而漁式的搜羅清人輯佚與傳世文獻內王肅《禮記》注文與相關注禮文字,分別整理、抽繹出能與《禮記》鄭注對應的條目進行比勘,共鉤稽出鄭、王注對應比勘條目一二五條,涵蓋小戴《禮記》中的二十八篇目;行文內則廣泛徵引孔穎達《正義》及歷代相關《禮記》注解文字作分析,藉以呈現《禮記》鄭、王注的異同,對於解決鄭、王《禮記》比義的問題可稱文獻佐證完備,也為解釋和澄清「鄭王之爭」這一學術公案提供文獻學面向的可靠佐證。

筆者注目于經學史上的「鄭王之爭」這一學術課題多年。

漢朝確立起了經學的地位,但繁榮以後的經學,出現了「經有數家,家有數說,異說紛紜」的局面,學術繁榮的豐富性要求,和求道、求真的唯一性要求或王朝要求「天下無異議,則安寧之術矣」的要求,常常是一對矛盾。

史書記載,鄭玄這位自幼不願「出人頭地」、只願讀書的「經神」,在漢末遍學名師之後,「括囊大典,貫通六藝」,實現了經學的「小統一」,甚至人稱「伊、洛以東,淮漢以北,康成一人而已」,「甯道周、孔誤,諱聞鄭、服非」。可是,隨之出現的與這位「經神」的經學意見相左者,以王肅為代表,後來的影響也很大,甚至影響到了整個魏晉至隋唐時代的學界及社會生活,這我們從留存的《五經正義》和《通典》中的相關文字中,看得很清楚。遺憾的是,鄭玄遍注群經的文獻,有一部份完整的流傳到了後世,成為經典;王肅也曾遍注群經,其學術也曾很受人重視,卻沒有一部完整流傳到後世,基本全部散失。這使得後人想要清理「鄭王之爭」這樣一個影響深遠的學術課題,遇到極大的困難。清人的輯佚工作,是清理中國傳統文化學術工作中的一大貢獻。後來人也有不少努力借助各種傳世文獻中可資參驗的佐證,探求鄭玄、王肅的經學面貌究竟是怎樣一回事,筆者便是其中的一員。

凡例(節錄)

唐宋人文獻中徵引王肅注經語涉及《禮記》者頗多,本稿所錄只收其中可與鄭玄《禮記》注文對應比勘者,不可對應比勘者則不收。所謂可對應比勘者,指鄭、王解義文字具有比勘意義,有些鄭釋此而王釋彼,文義不相關,無對應比勘意義,此類筆者不收;還有的鄭不為注,王肅則為之注,此類亦無比勘意義,亦不收。然有些經文下《正義》所引王肅注雖與本條鄭注無對應比勘意義,然與它經鄭注有直接比勘意義,此類筆者亦收錄。

王肅經學注述文獻後世均不存,殊為學界憾事。本稿在清人輯佚及近人進一步研探王肅學術的基礎上,盡可能窮盡所有可搜集到的王肅注經文字,然後與鄭注加以比勘分析。

全稿共集錄鄭、王《禮記》注可對應比勘條目一二五條,內容涵蓋小戴《禮記》中的二十八篇,餘〈文王世子第八〉、〈禮運第九〉、〈學記第十八〉、〈祭統第二十五〉、〈經解第二十六〉、〈孔子閒居第二十九〉、〈中庸第三十一〉、〈緇衣第三十三〉、〈奔喪第三十四〉、〈問喪第三十五〉、〈間傳第三十七〉、〈三年問第三十八〉、〈深衣第三十九〉、〈大學第四十二〉、〈冠義第四十三〉、〈昏義第四十四〉、〈鄉飲酒義第四十五〉、〈射義第四十六〉、〈燕義第四十七〉、〈聘義第四十八〉、〈喪服四制第四十九〉二十一篇,清人輯佚及傳世文獻中未能搜到可與《禮記》鄭注可對應比勘之王肅注文。

鄭、王注經文字均質略,不借助後人解讀難究其詳,故本稿在分析鄭、王注義時,廣泛徵引孔穎達《正義》及歷代相關《禮記》注解文字,不可稱備引,但主要的歷代《禮記》相關注解文字都已引及,對於解決鄭、王《禮記》比義的問題可稱文獻佐證完備。

孔子畫像。

內文

《禮記.檀弓》

十八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殯於五父之衢。人之見之者,皆以為葬也。其慎也,蓋殯也。問於郰曼父之母,然後得合葬於防。……

鄭注:「孔子之父郰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而生孔子,徵在恥焉,不告。慎,當作『引』,禮家讀然,聲之誤也。殯引,飾棺以輤;葬引,飾棺以柳翣。孔子是時以殯引,不以葬引,時人見者,謂不知禮。」

附注:晉.張華《博物志》引《禮記》此句後曰:「蔣濟、何晏、夏侯玄、王肅皆云無此事,注記者謬。時賢咸從之。(周日用曰:『四士言無者,後人何故而述之?在愚所見,實未之誤矣。且徵在與梁紇野合而生,事多隱之,況孔子生而父已死,既隱,何以知之?非問曼父之母,安得合葬於防也?』)」

案:《釋文》:「郰,側留反,又作鄒。……曼,音萬。慎,依注作引,羊刃反。輤,七見反。翣,所甲反。」孔穎達《禮記正義》:「此一節論孔子訪父墓之事。云孔子既少孤失父,其母不告父墓之處,今母既死,欲將合葬,不知父墓所在,意欲問人,故若殯母於家,則禮之常事,他人無出怪己,故殯於五父之衢,欲使他人怪而致問於己。外人見柩行路,皆以為葬,但葬引柩之時,飾棺以柳翣。其殯引之禮,飾棺以輤。當夫子飾其所引之棺以輤,故云『其引也,蓋殯也』。殯不應在外,故稱『蓋』,為不定之辭。於時郰曼父之母素與孔子母相善,見孔子殯母在外,怪問孔子。孔子因其所怪,遂問郰曼父之母,始知父墓所在,而後得以父母尸柩合葬於防。○注『孔子』至『不告』○案《史記》〈孔子世家〉云:『叔梁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鄭用〈世家〉之文,故注言:野合,不備於禮也。若《論語》云『先進於禮樂,野人也』及『野哉由也』,非謂草野而合也。但徵在恥其與夫不備禮為妻,見孔子知禮,故不告言。『不知其墓』者,謂不委曲適知柩之所在,不是全不知墓之去處,其或出辭入告,總望本處而拜。今將欲合葬,須正知處所,故云不知其墓。今古不知墓處,於事大有,而講者諠諠,競為異說,恐非經記之旨。案《家語》云:叔梁紇年餘七十無妻,顏父有三女,顏父謂其三女曰:『鄒大夫身長七尺,武力絕倫,年餘七十,誰能與之為妻?』二女莫對。徵在進曰:『從父所制,將何問焉?』父曰:『即爾能矣。』遂以妻之。為妻而生孔子,三歲而叔梁紇卒。王肅據《家語》之文,以為《禮記》之妄。又《論語緯撰考》 云:『叔梁紇與徵在禱尼丘山感黑龍之精以生仲尼。』今鄭云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於《家語》文義亦無殊。何者?七十之男始取徵在,灼然不能備禮,亦名『野合』。又徵在幼少之女而嫁七十之夫,是以羞慙,不能告子。又梁紇生子三歲而後卒,是孔子少孤,又與《撰考》之文禱尼丘山而生孔子,於野合之說,亦義理無妨。鄭與《家語》、《史記》並悉符同,王肅妄生疑難,於義非也。」

此條所記事,為古來爭議之熱點,亦所謂古來之「大事」。鄭、王解義顯然大不同。鄭玄並未明確解釋此處之「殯」為「殯父」抑或「殯母」,《正義》解為「殯母」。關於「不知墓處」的原因,鄭以為即是因為「野合」的身世所致,其母顏徵在恥之,就沒有告訴孔子其父之墓所在,故孔子不知道父親究竟葬在什麼地方。《正義》以為《禮記》此處所述,即指孔子母親過世,要與父親合葬,當初母親沒有告訴父墓所在,故無法合葬,只好先殯母於五父之衢。王肅之所以無法接受鄭玄的說法,主要是因為:(一)不能接受「野合」之說;(二)孔子不知父墓之所在,實在有辱孔子這個聖人身份。王肅究竟如何反駁鄭玄之說,其原話我們已經看不到,我們現在只能根據時人的引述看到王肅等人針對《禮記》此條記述以及鄭注,說過「無此事,注記者謬」七個字。「無此事」究竟具體指什麼?根據孔氏《正義》及張華《博物志》的引述,似主要就是指「野合」與不知父墓之所在之事。《博物志》還特別引述到,雖然王肅等四人不信此事,而且「時賢咸從之」,但周日用其人則相信《史記》、鄭玄之說。隨著孔子身上的光環愈來愈多,人們愈來愈不願意接受司馬遷、鄭玄以來的這種有損於孔子神聖性的說法。孔子這樣神聖偉大的人物,怎麼可以是出生於「野合」?這麼偉大的人物,號稱最知禮,怎麼可能連父親的墓之所在都不知道?到唐代,孔子的神聖性繼續抬升,當然就更容易接受王肅之傾向,而不願接受鄭玄之說法。孔穎達《禮記正義》的總原則是「禮是鄭學」,可遇到這種難以接受的鄭說,自然就會竭力彌縫,說「野合」其實與王肅《家語》所述不矛盾,王肅「妄生疑難」,所謂「野合」,就是指「不備於禮」,就是指兩人年紀懸殊過大,非「草野而合」。《正義》此說,從何而來,今已不得而知。但我們知道後來司馬貞作《史記索隱》、張守節作《史記正義》都與《正義》說如出一轍,說明此說是唐以後人們的一貫說法。 鄭玄並沒有明確解釋「野合」到底是怎麼回事,孔氏《正義》這種彌縫,其實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經學史上歷來有根據個人心中的價值邏輯予以解經的取向。王肅此種解經即是。孔氏《正義》這種彌縫也是。自王肅以後,尊孔者愈來愈不願意相信孔子「野合」的身世,也不願意相信孔子不知父墓的記述。關於「不知其墓」,元.陳澔《禮記集說》:「不知其墓者,不知父墓所在也。殯於五父之衢者,殯母喪也。禮無殯於外者,今乃在衢。先儒謂致人疑問,或有知者告之也……按《家語》:孔子生三歲而叔梁紇死。是少孤也。然顏氏之死,夫子成立久矣。聖人人倫之至,豈有終母之世不尋求父葬之地、至母殯而猶不知父墓乎?且母死而殯於衢路,必無室廬而死於道路者,不得已之為耳。聖人禮法之宗主,而忍為之乎?馬遷為野合之誣,謂顏氏諱而不告,鄭注因之以滋後世之惑……此經雜出諸子所記,其間不可據以為實者多矣……愚亦謂:終身不知父墓,何以為孔子乎!其不然審矣!此非細故,不得不辨。」陳澔更加不相信「野合」之說,也不信「不知其墓」之事。明代郝敬《禮記通解》:「按此侮聖滅禮之言,何但齊東野人之語耳!父早死,終母之世不識父墓,何以為子?五父之衢是道旁也,豈殯柩之所?子不識父墓而問諸行道人,不已悖乎?自六經道喪,百家橫議,惑世誣民,不可勝數。鄭玄之徒,一切以為聖經,附會其說而不折諸理,可怪也!……」 清.王夫之《禮記章句》(卷三)之解略有不同:「孔氏以華督之難自宋奔魯,家世未顯,宗族未盛,至叔梁大夫始以力事魯襄公,而又早喪,其先世寓葬於魯,非有墓人之掌,故孔子不知。五父之衢,道名。杜預曰在魯國東南。叔梁大夫之卒,未得葬而殯於外,至夫子長,以不知先墓,故不敢葬焉。然葺至深固,人見之者皆謂為葬。蓋殯者,掘肂厝之畢,塗其上而又加甚焉,故有似乎葬也。郰,魯下邑,叔梁氏所食地。《春秋傳》稱叔梁大夫為郰人紇,蓋以邑氏。曼父,或其族人。合葬,謂合於先人之墓也。葬必從祖禰,示不忘本。夫子不知先墓,姑慎於殯以待訪得而後葬。以道寧親而勿之有悔也。」王夫之迴避了孔子「少孤」之事,也迴避了「野合」之事,而且認為「殯於五父之衢」是指「殯父」而不是「殯母」,這與以前的解說大不同。王夫之似乎用這樣一種不同的解釋,既不徹底否認《禮記》的這條記述,又保住了孔子的形象。但是,叔梁紇早喪之說似也與事實不符。到孫希旦《禮記集解》,則又回到宋人的老路上:「愚謂野合者,謂不備禮而婚耳,未足深恥也。且野合與葬地,事不相涉,恥野合而諱葬地,豈人情哉?孔子成立時,當時送葬之人必多有在者,即顏氏不告,豈不可訪問而得之?既殯之後,孝子廬於中門之外,朝夕不離殯宮,其慎之如此。若殯於五父之衢,則與棄於道路何異?此記所言,蓋事理之所必無者。」 孫希旦乾脆認為《禮記》此條文字近乎胡說。今人張舜徽認為,關於《禮記》此段文字,從司馬遷、鄭玄到後來的人,都句讀錯了,所以引出大疑惑。此句本應斷為「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殯於五父之衢。人之見之者,皆以為葬也。其慎也,蓋殯也。問於郰曼父之母,然後得合葬於防。……」這樣就一順百順了。意思是:孔子年幼,不懂得父親其實是「殯」在五父之衢那個地方,而不是「葬」在那個地方。「殯」是指淺葬,「墓」是指深葬。大概因為慎重起見,叔梁紇死時,不知道先世墓地所在,所以臨時「殯」於此。到孔子長大後,才問郰曼父之母,知孔氏墓地在防,於是將父「殯」遷於防。這樣,「慎」字也無須如鄭玄一般改字以讀,從本讀即可。〈孔子世家〉中「孔子母死,乃殯五父之衢,蓋其慎也。郰人輓父之母誨孔子父墓,然後往合葬於防焉」一句,也是因斷錯了《禮記》的句讀而加的一句解釋。張舜徽先生說此種較為合理的句讀法,源自清代雍正年間江蘇高郵的一位學者孫濩孫(字遂人)。 照此說,孔子「殯母」之說完全是司馬遷的彌合,未見有其事。此說恐有疑。暫不贅。

作者: 史應勇
出版社:萬卷樓
出版日期:2022/03

十九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

鄭注:「可以御婦人矣,尚不復寢。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 《儀禮》〈士虞禮〉:「中月而禫。」鄭注:「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禫』或為『導』。」 「鄭康成則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樂,復平常。」

附注:「王肅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為禫,二十六月作樂。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與上文『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云『踰月則其善』,是皆祥之後月作樂也。又〈間傳〉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又〈士虞禮〉『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與《尚書》『文王中身享國』謂身之中間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是僖公之喪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納幣,禮也。』故王肅以二十五月禫除喪畢。」「王肅難鄭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歲末遭喪,則出入四年。〈喪服小記〉何以云再期之喪三年?」

案:孔穎達《禮記正義》:「此一節論獻子除喪作樂得禮之宜也。依禮,禫祭暫縣省樂而不恆作也,至二十八月,乃始作樂。又依禮,禫後吉祭,乃始復寢。當時人禫祭之後則恆作樂,未至吉祭而復寢。今孟獻子既禫,暫縣省樂而不恆作,比可以御婦人而不入寢,雖於禮是常,而特異餘人,故夫子善之,云:『獻子加於人一等矣。』不謂加於禮一等。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肅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為禫,二十六月作樂。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與上文『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云『踰月則其善』,是皆祥之後月作樂也。又〈間傳〉云『三年之喪, 二十五月而畢』。又〈士虞禮〉『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與《尚書》『文王中身享國』謂身之中間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是僖公之喪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納幣,禮也。』故王肅以二十五月禫除喪畢。而鄭康成則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樂復平常。鄭必以為二十七月禫者,以〈雜記〉云:『父在,為母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為母為妻尚祥、禫異月,豈容三年之喪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為母,屈而不申,故延禫月,其為妻當亦不申祥、禫異月乎?若以『中月而禫』為月之中間,應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喪服小記〉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云『中年考校』,皆以『中』為『間』,謂間隔一年,故以『中月』為間隔一月也。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是也,謂大祥者縞冠,是月禫,謂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為義,事不相干。故《論語》云:『子於是日哭,則不歌。』文無所繼,亦云『是日』。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齊納幣者,鄭《箴膏肓》:『僖公母成風主婚,得權時之禮。』若《公羊》,猶譏其喪娶。其『魯人朝祥而暮歌』及〈喪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彈琴不成聲,十日成笙歌』,並此獻子禫縣之屬,皆據省樂忘哀,非正樂也。其八音之樂,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樂』是也。其『朝祥莫歌』,非正樂,歌是樂之細別,亦得稱樂,故鄭云『笑其為樂速』也。其〈三年問〉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據喪事終,除衰去杖,其餘哀未盡,故更延兩月,非喪之正也。王肅難鄭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歲末遭喪,則出入四年。〈喪服小記〉何以云再期之喪三年?』如王肅此難,則為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記〉何以云『期之喪二年』?明〈小記〉所云,據喪之大斷也。又肅以『月中而禫』,案〈曲禮〉『喪事先遠日』,則大祥當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後,何得云『中月而禫』?又禫後何以容吉祭?故鄭云二十七月也。戴德《喪服變除禮》『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鄭依而用焉。鄭以二十八月樂作,〈喪大記〉何以云『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似禫後許作樂者。〈大記〉所謂禫後方將作樂,釋其『內無哭者』之意,非謂即作樂。〈大記〉又云:『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間傳〉何以云『大祥,居復寢』?〈間傳〉所云者,去堊室,復殯宮之寢。〈大記〉云『禫而從御』,謂禫後得御婦人,必待吉祭,然後復寢。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時而吉祭。外而為之,其祝辭猶不稱以某妃配,故〈士虞禮〉云『吉祭猶未配』。……」

此條為「鄭、王之爭」中又一熱點。依鄭說,三年之喪要服滿二十七月;依王說,只有二十五月。其關節點是:鄭以為祥、禫異月,即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二十八月始復平常;王肅則以為二十五月大祥並行禫祭,二十六月復平常。鄭、王皆有依據。「戴德《喪服變除禮》:禮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鄭依而用焉。」而王肅的主要駁鄭理由是:如鄭所言,則「歲末遭喪,則出入四年」,與三年之喪制不符。 孔氏《正義》遵「禮是鄭學」原則,自要疏鄭義,但詳引王肅說,說明對王肅說也相當重視。宋.衛湜《禮記集說》引長樂陳氏(祥道,字用之)曰:「蓋三年之喪則久矣,故祥月而禫者,以義斷恩也,期之喪則近矣,故閒月而禫者,以恩伸義也。」 是陳祥道以為鄭、王之說各有道理,均不為錯,要依具體情況而定,需要以義斷恩,則可祥、禫同月;需要以恩申義,則可「閒月而禫」。魏了翁尊鄭說。 元.陳澔《禮記集說》:「禫,祭名。禫者,澹澹然平安之意。大祥後間一月而禫,故云中月而禫。或云祥月之中者,非。」是從鄭說而不從王肅說。清.孫希旦《集解》:「愚謂祥、禫之月,鄭、王二說各有據依,而先儒多是王氏,朱子亦以為然。然魯人朝祥莫歌,孔子謂『踰月則善』,而孔子既祥十日而成笙歌,祥後十日已為踰月,則孔氏據喪事先遠日,謂祥在下旬者,確不可易,而祥、禫之不得同月亦可見矣。祥後所以有禫者,正以大祥雖除衰杖,而餘哀未忘,未忍一旦即吉,故再延餘服,以伸其未盡之哀,以再期為正服,而以二月為餘哀,此變除之漸而制禮之意也。若祥、屨吉祭同在一月,則祥後禫前不過數日,初無哀之可延,而一月之間頻行變除,亦覺其急遽而無節矣。『父在為母為妻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祥、禫相去二月,此正準三年祥、禫相去之月數而制之者,又何疑於三年之禫哉!」 孫希旦亦從鄭。黃以周《禮書通故》:「吳廷華云:『諸經皆言三年之喪,惟《小戴記》乃有二十五月而畢之說,……唐王玄感主三年非二十五月之說,張柬之據《春秋》駁之。……愚謂喪服自期至緦,皆月之實數,獨三年則以二十五月畢之,本自可疑。又漢文帝作短喪之俑,其以日易月也,則言三十六日,而不言二十五日。……』以周案:《荀子》、《戴記》、《公羊傳》並云二十五月,兩漢諸儒並無三十六月之說。毛、吳諸人逞臆滅古,不足為訓。……」 是吳廷華從鄭說,而黃以周以王肅說為是也。晚清遵鄭的經學家皮錫瑞自亦從鄭說。 而據今人張煥君考證,秦漢以來實行多為二十五月,而非如鄭氏所言二十七月。「曹魏之世,民間或從鄭,或從王……晉初,因程猗之言,用王肅之說。但在太康之後,許猛、宋昌等又以鄭為是,『晉武從之』,王、杜遂敗,則數十年間,為之再變。」「……江左以來,……縉紳之士,多遵玄義。」南北朝時,北魏時則行鄭說為主。而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施行,可能較此更為複雜。總之,二十五月、二十七月之爭,自王肅生前即開始,以後一直不斷。張煥君曰:鄭說有理想主義成份在,所謂「理論上的合理性,較之事實上的現實性更為重要……應該堅持禮稱情立文」;王說則偏「人間主義、實質主義」。而總體上兩晉南北朝時期,鄭玄之說從民間到朝廷,有逐漸取代王肅說之趨勢。 這大概就是後來形成「禮是鄭學」之觀念的背景原因。日人古橋紀宏亦曰「漢代以來的實際習慣就是二十五月,鄭玄提出二十七月,不合當時禮俗,所以王肅要主張二十五月。」而另一日本學者喬秀岩則曰:「漢代以來實際禮俗是二十五月這一點,未見任何根據,故不能證明王說比鄭說更接近實際禮俗。」

【本文獲萬卷樓授權轉載,標題為編輯撰寫。本文並不代表01哲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