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貪法網更嚴 兩高:受賄萬元即追責 囚終身者不得減刑

撰文:黃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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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圖)、最高人民檢察院於周一(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資料圖片)

內地反貪戰役越打越響,從打虎到如今往收緊法網着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周一(18日)聯合發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

據悉,聯合文件意義有二,一是嚴密刑事法網,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擴張性解釋,強化法律適用的針對性,「嚴厲追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二是嚴格刑罰適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籌解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標準掌握」。

在2015年11月推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與「特別嚴重情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充分論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同時考慮「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敗政策要求,通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

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准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准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在死刑適用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司法解釋更將賄賂犯罪之定義擴大,即由貨幣、物品擴大為以貨幣結算的財產性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遊等。對刑法「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作了擴張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事先雖未接受請託,但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司法解還對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貪污受賄犯罪作出明確規定,並且規定將貪污、受賄贓款贓物用於公務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犯罪認定。司法解釋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同時濫用職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一律實行數罪併罰。

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大了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了遠重於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並強化了贓款贓物的追繳,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一追到底,不設時限,永不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