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精簡繁冗證明 今後無需再力證「我媽是我媽」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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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我媽是我媽」、「我還健在」、「我是我」、「結婚前未婚」……此前,內地有關部門要求民眾出具的證明花樣繁多,無奇不有。對國人來說,不論外出旅遊、買賣房子,或是找工作、生孩子,開具證明都成了一道不易過的關卡。最近,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發布新規,明確公民身份證件的能力邊界,要求各機構不能無故讓民眾出具證明。

內地無厘頭證明層出不窮,新規出台後,民眾或不再需要為證明自己未婚跑斷腿。但若要證明自己未犯罪,仍要向公安機關申請出具證明。(網絡圖片)

不需證明親媽 但仍要證明我沒犯罪

新規規定,公民身份證、護照及戶口簿都是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可以證明公民的姓名、性別、生日及民族等,相關機構需以上信息時,公民不需額外開具證明;婚姻關係也可由結婚證、離婚證等文件證明,不需再到居委會、公安局辦理更多文件。而此前,雖戶口簿通常已寫明一家人關係,子女出國旅行或讀書時,仍需再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母子或父子關係公證,這個過程不僅價格不低,且手續十分繁雜。是次規定中寫明,戶口簿已可以作為同一屋簷下親屬關係的證明,無需再進行公證,而其他親屬間若要證明關係,仍需到派出所辦理手續。

另外,被拐賣兒童身份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經營娛樂場所等所需要提供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等9項仍不能減免,民眾需到派出所親自辦理。

內地評論:兩邊推責 民眾夾在中間?

此前,公安部等12部門對外宣稱,將聯合整改,精簡證明種類,內地媒體《京華時報》提出疑問,這邊廂,辦事機構要求出具種種無厘頭證明,那邊廂,公安機關「放權」,不給辦證,民眾豈不是更加為難,求助無門?細讀是次新規,有一條內容指出,要求民眾出具證明的機構,需對證明負責到底,若民眾投訴,公安機關可對提出無理要求的機構追責。如此看來,或可期待相關機構隨各大部委新規而調整政策,因為冗雜證明的背後邏輯,是一層層的責任轉移。

而推責之外,開具證明的尷尬還源自於信息網絡的落後。有網友提到,大學畢業落戶至原籍時,當地派出所要求其回大學所在城市天津開具「未在此地落戶證明」,網友大惑不解:「難道我沒在天津落戶你查不出來嗎?」因此,要真正精簡證明,信息的互聯互通或是下一個要解決的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