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專訪】港法津存灰色地帶 從一位非禮受害人報警經歷說起

撰文:黃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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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眼目擊過非禮事件,我才明白為什麼有受害人會選擇啞忍。
周日閒來沒事做,到商場逛逛,忽然聽到不遠處傳來爭吵聲。在好奇心驅使下,我走近看個究竟。「我俯身看廚窗,你就趁機用手抓我的屁股。」那名中年女士故意提高聲浪,向圍觀的人控訴自己遭人非禮。被指是色狼的老翁氣得面紅耳赤,反駁道:「我未至於這麼折墮,你後生廿年我也未必想掂你。」兩人繼續互相攻擊,旁人繼續「食花生」,於是我便去通知商場保安。至於事情往來的發展,就不得而知了。

再對上一次親眼目擊非禮事件是在初中時,案發地點是港鐵車廂。女事主指控一名中年男人,假裝失去平衡,藉機坐在她的大腿上。中年男人隨即反擊:「你用鏡照照自己的樣子吧。我非禮你?講都沒有人信!」這兩件事件對我來說印象深刻,除了因為旁觀者的冷漠令我吃驚,更重要的是,作為女性的我真擔心萬一有天自己不幸成為受害者,我還應不應冒着被對方奚落的風險,站出來指證其惡行?

港鐵車廂和月台的非禮案屢見不鮮,近年社會上有聲音要求增設女性專用車廂。(資料圖片)

23歲、任職文員的李小姐比我和許多女性都勇敢,堅持報警處理。她接受筆者訪問時透露,早前在港鐵月台遭一名陌生男人觸摸臀部,「那時候月台只有我和他,又不是人多擠迫,但他還是碰到我的臀部,而且我感覺到那是一個手掌貼着自己的臀部,而非手背不小心碰到,正常人走路時怎會手掌往外反?這肯定是蓄意非禮。」

李小姐馬上捉着男人的手,痛罵他一頓,然後再報警。怎料對方表現得很不耐煩,毫無一絲悔意:「姐姐你想點啊?我趕時間啊。」不久之後,警員趕到,可是由於沒有證人,又沒有任何實質證據,在警員調停下,事件最終不了了之。「我清楚記得警員當時說,我必須證明涉事人的手在我身體停留最少若干秒,才能控告他非禮。該名警員還說自己也曾遭人指控非禮,但事實上自己是無辜的,根本不知道自己碰到對方。」

由於李小姐不清楚相關法律條文,加上警員努力嘗試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令她感到即使告上法庭也毫無勝算,決定不再爭持下去。可是事後她一直耿耿於懷,甚至愈想愈氣憤:「非禮就是非禮,為什麼摸五秒就是非禮,摸一秒就不是?」

(資料圖片)
非禮就是非禮,為什麼摸五秒就是非禮,摸一秒就不是?
受害人李小姐

李小姐過往曾經多次在公眾地方遭人非禮,但當時年紀小,判斷不到這算不算是非禮行為,加上一出聲,所有人的目光都會注視你,形成一種壓力,因此除了害怕和憤怒外,什麼也做不到。而今次是她第一次堅決報警,可是卻遭遇挫折,令她萬分無奈。不過她稱若果下次再遇到類似事件,她還是照這樣做。「下次我便會知道警方會說些什麼,然後逐一反駁,據理力爭。」

除了香港鐵路載客量逐年上升,風化案亦有所增加。根據鐵路警區的統計,今年上半年就發生了最少122宗包括非禮及偷拍的風化案,可是實際個案一定遠超這個數目。雖然數字嚇人,不過對於絕大部分香港人來說,乘搭地鐵上下班可以說是無可避免,因此李小姐期望港鐵能傚法日本和台灣,設立女性專用車廂,給女性一個安全的乘車環境。不過她認為作為女生,總不能完全依靠環境和法律去保護自己,始終都要靠自己。「時刻提高警覺,人多便不要爭着下車,讓其他人先行,避免不必要的碰撞,或者將手袋抱在胸前。」

李小姐希望港鐵能傚法日本和台灣,設立女性專用車廂,給女性一個安全的乘車環境。(網上圖片)

   「觸踫若干秒才算非禮」非法律條文

香港教育大學高級講師莊耀洸律師了解李小姐的個案後表示,法例並沒有列明身體接觸要持續多久才構成非禮,他估計這可能是警方內部的執法指引。他又建議所有受害人在事發後,設法阻止疑犯離去,並嘗試邀請其他乘客介入和替自己做證。無論能否找到證人也好,受害人應盡快詳細紀錄事發經過,愈仔細就愈能增加供詞的可信性,此為成功起訴關鍵。

另外,莊耀洸亦指出非禮和性騷擾是兩個很不同的法律概念。非禮是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的「猥褻侵犯罪」,屬刑事罪行,一般都涉及身體接觸。如果是言語和眼神令其他人感到冒犯、侮辱和威嚇,縱使出於猥褻意圖,一般來說也不會構成非禮,只能說是性騷擾。

性騷擾受到《性別歧視條例》規管,屬民事責任。莊耀洸解釋說:「《性別歧視條例》只能規限某些處境和某類關係,例如同事之間的性騷擾就屬於僱傭範疇,有得告。但如果事件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乘客性騷擾另一名乘客,就不受法律規管,因為在法例上乘客和乘客之間沒有一個被許可的關係,因此不受法律保障,完全是『冇佢符』的。除非是服務提供者,如車長或月台職員性騷擾服務使用者,這樣就有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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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早前舉辦反性暴力活動,模擬非禮過程。(陳焯煇攝)

  消除性罪行宜教育、法律雙軌並行

既然香港現行法例不能全面保障女性免受性騷擾,法國倡議的當場罰款機制又是否藉得香港參考呢?莊耀洸認為有關法例不適用於香港,「票控只適用於規管式罪行,例如違泊。但性騷擾始終不是非法擺賣和亂過馬路,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會為涉事的人帶來污名,會影響他日後找工作,因此舉證工作不能太輕率。既然這些罪名對一個人的人權和人身自由有如此大的影響,就應該跟足法律程序去辦。」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接受《香港01》訪問,她認為當場票控性騷擾施害者可達致即時阻嚇作用,不過法律保障雖然重要,但任何性罪行都不是受害人和施害者之間的私人事件,而是整個社會的問題。「性騷擾和非禮並不單純是性慾的發洩,而是一個權力的宣洩,例如上司非禮下屬,就是因為他知道自己有權力,於是欺凌一個比自己弱的人。性罪行說到底都是權力不均的問題,所以當女性地位較低,性暴力事件也會較多,這是符合邏輯的。」王秀容認為長遠要消除性騷擾文化,要靠教育和法律雙軌並行。「如果單靠警察票控,要有多少警力才夠?而且我們也不希望女性認定自己是弱者,一旦沒有人保護就完蛋了。」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鄭秋嬋攝)

什麼是非禮?

非禮是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的「猥褻侵犯罪」,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判監十年。猥褻侵犯是指故意對他人做出強制猥褻的行為。法例上沒有猥褻侵犯的明確定義,較為明顯的猥褻行為,是未經同意下觸摸他人的性器官。有些行為則較為「踩界」,例如親吻,被告可以說是西方社交禮儀。非禮案的證供多屬控辯雙方互相駁斥,如沒有證人,法庭便會就雙方供詞的可信性作出裁決,但合理疑點歸被告。一般來說,猥褻侵犯罪必須符合以下三點才能入罪:
一、被告意圖侵犯受害人;
二、該侵犯行為是猥褻的,或在所有的情況下,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視之為猥褻;
三、被告意圖作出上述第二點所指的侵犯行為。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2(5)條,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是一個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位受騷擾的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以及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在工作地點,對某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受騷擾的人士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亦屬於性騷擾。受條例規管的活動範圍包括僱傭、教育、會社的活動、政府的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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