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平權】01專訪:是否「婚姻」非重點 平等權利最重要

撰文:陳奕謙 李藹明 李駿生 羅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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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們兩位結為夫婦之前,本人在職責上要提醒你們,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當一對新人在婚姻註處結婚,註冊官就是這樣開始朗讀誓詞。對於從事婚禮統籌工作的葉先生來說,這樣的場面對他來說並不陌生。
不陌生,不代表接近。25歲的葉先生是一名男同志,香港仍未有同性婚姻,亦未有其他形式的民事結合,婚姻是他思考的事,卻不是如異性伴侶般,走到某個階段時理所當然的決定。這天,我們因為想探討同性婚姻與民事結合,找來他跟我們對談。

香港的同志平權運動進展緩慢,至今仍未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或任何保障同性戀人士的法案。圖為2014年在添馬公園舉行的平權集會一點粉紅。(getty images)

葉先生的伴侶是台灣人,問他會不會考慮跟伴侶申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他說︰「為什麼我從不考慮去外國如英國結婚呢?原因是,外國承認的關係在香港不被承認,其實你沒有結婚後所帶來的權利及義務,這就變得沒有意思了。如果你決定要結婚,我假設你應該有了解過結婚之後有什麼權益,有什麼義務。權益可能是有多些免稅額,你可以較容易輪候到公屋等等。對我來說,我最關注的,例如是替對方作出醫療決定,是否接受手術、急救,例如是遺產分配。如果你沒有那個名分,你是不能替他決定的。」

「同性婚姻」仍有標籤

對葉先生來說,其實你將同性的婚姻稱作「gay marriage」也好,稱作「civil partnership」也好,又或稱作「多元成家」都可以,他覺得名稱不是重點,而是要追求平等的權利,並且他與伴侶生活的地方享有該權利及義務。在可見將來,台灣似乎比香港更快實現同性婚姻,假若實現了,並且與異性婚姻所附帶的權利相若,他也會考慮到當地與伴侶註冊。但如果該婚姻的權利與本來的異性婚姻有所落差,他會怎樣看待?

是否你僅僅因為我侵犯了「家」這個字?我不明白。

「我會追問落差的原因,為什麼要不一樣?很多倡議者也說過,我們不應稱同性婚姻為gay marriage,應同樣稱為marriage,當你仍然使用gay marriage,那種標籤仍然存在,還是在分化。我們希望做到的不是開設新的種類,而是令本身的婚姻可以包含各式各樣的事情。」葉先生說。

台灣社會曾出現「多元成家」的立法草案及討論,葉先生亦曾思考過這方面的問題。他認為,只要兩個成年人在得到共識下,就可以成家,互相照顧直到終老,無論他們只是室友、好朋友,還是戀人。「為什麼有問題呢?是否因為你僅僅因為我侵犯了『家』這個字?我不明白,就算從資源分配角度而言,當你容許更多彈性,更多關係納入你管制的範圍,不是更好嗎?就像打擊黑市的道理一樣,當你將所有買賣合法化,不就更能管理?」他說,葉先生稱自己當時也支持「多元成家」的想法。

葉先生補充,當同性婚姻實現了,可能就較少意識到別人的需要,其實社會還有其他需要被排除在外,「那些有性別認同障礙,覺得自己不是男也不是女,他們怎樣結婚呢?法律應該能夠做到涵蓋這些人。」他說。

《01百科》  

同性婚姻與民事結合

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

兩名男性或兩名女性可以合法結婚的制度。但這制度仍然受各地法律、宗教和民間習俗等制約。部分地區可以公開慶祝同性婚姻,而其他地方還是禁忌,甚至受刑法禁止。

民事結合(civil union):

泛指兩人受法律認可的共同生活模式。在西方社會,民事結合伴侶的法律權責接近傳統婚姻,有些甚至雷同,包括有權繼承財產、探望留醫伴侶、作醫療決定、享有稅務優惠、領養兒童和享有類似婚姻伴侶的勞工福利等權利。

歐洲國家在民事結合方面有很大演變,這在法律上也反映出來;例如有「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ship)、「家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ship)和「註冊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等分別。各種伴侶形式所享的權利和責任比起傳統婚姻各有差異,部分法律且同時涵蓋同性及異性伴侶。但伴侶們是否「相愛」並不必然;例如,有些獨居老人會選擇一起居住互相照顧,因此成為「家居伴侶」。

法國民事法典容許兩名同性或異性註冊成為「家居伴侶」,條件是二人「穩定及持續」同居、共同生活。匈牙利同性「家居伴侶」與婚姻權責的差別在於是否有領養權、沿用伴侶姓氏、人工生育等。瑞典在2009年通過同性婚姻前,已經接受同性伴侶登記成為「註冊伴侶」,但不得於教會場地舉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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