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處使館是個人選擇還是被禁錮?從法律觀點看阿桑奇裁決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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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桑奇藏居使館,是遭受非法禁錮還是逃避司法?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WGAD)判定是非法拘禁,但有學者評論卻認為他逃避司法制度。到底如何定分界?

英國表明只要阿桑奇踏出使館就會拘捕他,被認為是非法拘留。(路透社)

WGAD過去曾裁定多宗拘留屬於不合理,包括緬甸軟禁昂山素姬、埃及囚禁前總統穆爾西、中國失明維權者陳光誠案等,今次再添一案例,判定阿桑奇遭受「任意拘留」,並促請英國和瑞典不要再剝奪他的人身自由。

 

WGAD五人法律專家小組,由韓國延世大學法律教授洪晟弼領導,成員包括來自澳洲、墨西哥、貝寧和烏克蘭4名法律學者。WGAD聲明指出,阿桑奇2010年被拘留在倫敦旺茲沃思監獄,後來被警方軟禁在家中,到2012年起被迫留在厄瓜多爾使館至今,人身自由遭到剝奪。瑞典警方一直沒有積極調查阿桑奇涉及的案件,同樣令他長期失去自由,因此裁定阿桑奇指控成立,英國和瑞典的做法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何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條所有人都應享有「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還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條規定。

由性侵案到政治庇護

 

阿桑奇在2010年被指涉嫌在瑞典強姦一名女子,接受警方問話時他否認指控,後來到了英國。瑞典警方要求英國引渡他回去協助調查;阿桑奇沒有就範,但在地區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敗訴,2012年5月被裁定要引渡到瑞典。同年6月,他走進厄瓜多爾駐英國使館申請政治庇護。

維基解密公開機密檔案,顯示美軍2007年在伊拉克殺害無辜。(路透社資料圖片)

尋求庇護,當然不是針對性侵案,阿桑奇怕的其實是美國政府。因為阿桑奇創辦的維基解密取得華府多份機密檔案,2010年更曾公開美軍在阿富汁濫殺平民片段,哄動一時。阿桑奇懼怕落入瑞典當局手中後,瑞典政府會再將他引渡到美國,就揭露華府不欲曝光的機密受審。厄瓜多爾認同阿桑奇說法有根有據,可能受不公正對待和迫害,8月批准庇護申請。

 

但英國明言不會協助阿桑奇逃到厄瓜多爾,反而會拘捕他,引渡到瑞典。阿桑奇因此一直留在使館,不踏出大門半步。

逃避司法制度還是遭受非法拘禁?

 

了解來龍去脈後,就不難了解兩種對立看法。先看阿桑奇一方的說法。

英國著名時裝設計師Vivienne Westwood(又稱西太后)周四(4日)到使館探望好友阿桑奇。(美聯社)

阿桑奇入稟WGAD的文件列出幾點,強調單是每一點都足以論證自己是遭到「任意禁錮」(arbitrary detention)。首先,他已獲得厄瓜多爾批准了他的政治庇護申請,但英國瑞典當局的做法,令他無法得到應有的全面人身庇護,被迫等待多時,並不合理。

 

阿桑奇提到,外泄文件予維基解密的美國士兵曼寧(Chelsea Manning),2013年已被裁定間諜罪成入獄35年,他的確有面臨美國迫害的風險。文件指出,阿桑奇2012年尋求厄國政府庇護,正是因為他明白到可能被引渡到美國的風險,對他來說,當時唯一能免除這風險的做法,就是藏身厄國大使館不出來,「阿桑奇得享政治庇護權利的唯一方法,就是接受禁錮。這是一個法律上不能接受的選擇」。

 

文件稱,WGAD在過去的裁決案例中,已同意「當有人被迫要麼接受被困,要麼放棄基本權利如政治庇護面臨檢控,這已構成剝奪自由」,這亦是歐洲人權法庭所奉行的原則。換言之,阿桑奇被迫困處厄國大使館的情況,已等同是遭到禁錮。

 

其次,阿桑奇一方認為,瑞典當局針對阿桑奇發出的「歐洲拘捕令」(European Arrest Warrant)並不合理。文件指出,阿桑奇在所謂的「強姦案」中,從未被真正檢控,瑞典當局發出歐洲拘捕令,目標只是要他到瑞典接受問話配合調查。問題是,阿桑奇曾提出可在英國透過視像通訊,去接受問話,但「瑞典檢察當局拒絕,卻沒有提供合理原因解釋」。換言之,瑞典發出的歐洲拘捕令,也就是令他現在一旦踏出厄國大使館就有可能被捕的原因,根本不合理。

 

另外,文件又提到,英國2014年通過的反社會行為、罪行與執法法案,已訂明單是指控而沒有正式落案起訴,不足以成為引渡的充分條件。文件指出,換了事情發生在今時今日,阿桑奇根本就毋須在歐洲拘捕令之下接受引渡,可是阿桑奇卻無法因此受惠。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戴大為研究國際人權。(戴大為圖片)

不過英國、瑞典政府,還有《泰晤士報》等媒體卻站在另一邊,認為阿桑奇只是在逃避司法制度。研究國際人權的香港大學法律教授戴大為(Michael Davis)向香港01表示,國際法上英國沒有法律責任要協助阿桑奇逃去厄瓜多爾,即使他已取得政治庇護。戴大為明顯不認同阿桑奇一方的觀點,他認為長期藏居使館是阿桑奇的個人選擇,不構成一種非法拘留。

 

他認為,「英國在保障人權和尊重法治方面都有高水平」,相信如果指控不成立英國不會引渡。他認為阿桑奇藏居使館,實際上是自絕於司法公義之外(effectively cut off his own access to justice)。戴大為又指,阿桑奇與曾經身為軍人的曼寧不同,本身並不隸屬國家機關,相信即使檢控也不會同樣對待。他又援引美國五角大樓文件案,《紐約時報》因報道國防部機密文件在1971年與政府對簿公堂,案件顯示了司法系統尊重新聞自由,認為阿桑奇所要逃避的「不是一個專制政府(Dictatorship)」。

 

他有自由離開。(He is free to leave.)
戴大為

戴大為的說法,明顯對英國和美國的司法公正充滿信心。不過從裁決結果來看,聯合國法律專家小組顯然選擇接納了阿桑奇一方的觀點。雖然正如戴大為所說,阿桑奇的案件,與身為軍人的曼寧泄密一案,以至被迫流亡俄國的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泄密案,性質上確有分別,但就像斯諾登一樣,阿桑奇及其支持者顯然懷疑,一旦被引渡到美國就泄密案受審,是否真的能獲得公道審訊。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