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大陸要求台商產品註明「中國台灣」或「中國台灣區」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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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由時報》8月27日報道,自今年下半年起,大陸海關要求台商在產品產地一項,必須註明為「中國台灣」或「中國台灣區(意指特別行政區)」等才能通關,否則將被擋關或直接退運,包括食品、美妝及生物科技等行業。
報道指台灣經貿單位證實,過去大陸明文規定產地標示「台灣」的產品可銷往中國,近來台灣業界表示,標示MIT(Made in Taiwan,意指台灣製造)出口到大陸商品,遭大陸海關要求更改標籤。

台媒:大陸要求台商產品註明「中國台灣」或「中國台灣區」。(網上圖片)

台商坦言為了自救只好採取擦邊球方式,標示「中國台灣」,或者以一明一暗雙標籤出口、到當地改標等。知情官員指出,實際上被退關或銷毀數目不多。

交流平台幾乎停止運作

中央社則報道,官員指出近年兩岸關係出現變化,去年起交流平台幾乎停止運作;因此即便業者向海關反映此事,但出口商品標示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海關也無法代業者協商。

報道指有生物科技業台企董事長透露,銷售到中國大陸的產品被無預警下架,打聽後才得知,一兩星期前,大陸官方要求,產地僅註明「台灣」的產品全部下架,且是接到公文當天就得下架,完全沒有緩衝時間,除非改標為「中國台灣區」,才能恢復上架。

也有生物科技台企稱,大陸近年積極發展生技產業,拉攏台商前往設廠,尤其針對新藥業,若未來新藥想在大陸銷售,三期臨床試驗一定要在大陸做,最好能在當地設廠,已有台灣新藥業者因此配合到廈門設廠。

陸商務部2001年規定使用「台灣」稱謂

2001年由大陸商務部(時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布「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其中第七條規定「台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名原產地為台灣」。

台灣貿易局的「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則規定,台灣製產品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灣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