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公義」?

撰文:鄭迪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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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才叫一個公義的社會?我認為公義的社會應有一套公義的法律,但這樣並不足夠,公義的社會還應該是每個人都以公義為社會的核心和普世價值的地方,誠如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所言,每個人都要一起承擔共同的社會責任,保護我們居住的地方,才可以達成公義的境界。

作者|鄭迪珉

 

「公義」一詞,或稱「正義」,最早的源由是來自中國東漢時期的思想家王符,隱居時所寫的《潛夫論.潛歎》一文,當時他正在談論國家裡的賢臣和小人之分:「夫賢者之為人臣,不損君以奉佞,不阿眾以取容,不惰公以聽私,不撓法以吐剛,其明能照奸,而義不比黨。」大概指:「一個賢君不會奉承權臣以討得他們的歡心,不會迎合所有人以得到尊重,也不會只聽從私門而輕視公家,他們的智慧能明察是非。」後來,王符亦以「正義之士與邪枉之人不兩立之」作為全篇總結,即是正義與邪惡永遠不可以共存。

 而在西方古希臘時期中,柏拉圖在《共和國》(Res Publica)一書曾指出,正義是人和城市在分裂時期中恰當和協議的狀態:一個正義的人是用理性來控制心靈和欲望,從而在城市中有所貢獻;而一個正義的城市則是由知識分子(Intellectual)統治奴隸階層,而且每個人都能各盡其職的地方。蘇格拉底加以解釋其觀點:知識分子具有批判思維,知道善惡之分,就好像人病了是看醫生,學生跟老師學習,因為他們都具有專門知識,可以憑自己的已有知識判斷,而不需跟隨世俗標準作決定。

用現今的說法,歷史上所提及的「公義」其實指的就是正確的觀念和道理。過去的「公義」往往只是哲學和神學之間的爭辯,用來決定人類所做的行為有否超越自己的道德底線,違反了正確的價值觀和觀念。例如:基督教和哲學家普遍都反對亂倫,因為亂倫違反了人類和大自然的倫理關係,是不合乎道德標準;但當時亦有少部分哲學家反對此說法,表示「好」的標準由個人心中而定,世界沒有絕對的價值觀,加上他們部分指出神創造亞當和夏娃時,繁殖後代的條件都是透過近親相交而繁育後代,因此沒有理由可以反對。

每人對「公義」的定義或許不同,造成爭論。(Getty Images)

及至當今社會,神學和哲學之間的爭辯仍是多不勝舉。例如2015年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辯中,贊成和反對的人士漸趨兩極,不少反對的人士都是站在宗教和大自然的角度作考慮,認為同性戀就如同亂倫一樣,都是違反人倫自然關係,為神所憎惡的行為;而贊成的人士則是以性解放的開放態度,認為踏入二十一世紀,不應該再墨守成規,而是要提倡民主、開放,這才符合美國人的思想;也有小部分基督徒認為聖經根本沒有明文規定同性戀是一種罪,因此不應該質疑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可是,相比過去,今天我們所爭辯的「公義」似乎開始較為貼近社會上發生的時事,這些「公義」的辯論都是集中在政府分配資源和利益或官民衝突的議題上。而我們所定「公義」的原則就是根據地區或國家的法律作為依歸。

就以香港的公民抗命運動作為例子:到底公民抗命有否違法?即使違法,但等不等於違反「公義」?2014年的雨傘運動是香港最具代表性的公民抗命之一,但這個抗命運動是出於對人大8.31方案的不滿而實行,它的目的是保障香港人的民主自由和選舉權利,而運動的口號是「和平、理性、非暴力」,從外國媒體和香港媒體中都看不到任何暴力衝突和示威,只是佔領中環街道靜坐抗議和表達不滿。對於商界人士而言,他們的行為阻礙了香港的經濟發展,也阻塞了交通道路,降低了香港的運輸效率;然而,贊成公民抗命的人士則覺得阻礙經濟發展只是短期發生的事情,但民主進程卻是長遠而影響至深的,如果只是著重經濟而忽略了民主,香港的政治前景將會變得黯淡模糊。因此,即使公民抗命違反了香港法律,卻沒有違反社會「公義」。

到底公民抗命有否違法? 或許從哲學角度探討,可以找出「答案」。(資料圖片)

馬丁路德金的種族平等運動也是由非暴力的公民抗命開始。二十世紀中美國南部州份制定對黑人實行種族隔離或歧視的法律,當時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因拒絕讓座予白人而被捕。馬丁路德金等人遂發起了抵制蒙哥馬利公車的抗命運動,運動的一年之間他遭受恐嚇、家園被炸毀等不幸,但最終成功以此運動終止了種族隔離制度。今天美國的種族平等理念也是建基於當年馬丁路德金的運動精神。雖然種族平等被視為「違法」,但馬丁路德金卻因著自己信仰中的「公義」而實行抗命運動爭取之。所以,他的名言:「真正的和平不僅是緊張局勢的消隱,而是正義的存在」(True peace is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tension: it is the presence of justice.),是民運人士經常使用的金句。

現今全世界的人民都追求法治社會,正如十八世紀的德國哲學家康德所言:「法治是自由的根本」,我們嚮往的自由往往來源於法治社會。但是,法律不能脫離公義的原則,雖然公義的原則是沒有絕對的,但制訂法律的人是根據普遍人類所認同的價值觀而定的。然而,真的要墨守成規、亦步亦趨地跟足「公義的法律」嗎?這點值得商榷。

今天講的法治社會有四個層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如果墨守成規地跟足法律條文,這只是「有法必依」的層級,而後兩個的層級是趨向公義的社會的兩大原則:「以法限權」即是以法律限制當權者的權力,「以法達義」即是以法律達到公義社會的地步。

香港尚算到了「以法限權」的層級。因為有司法覆核,被告可因對裁判不滿而提出上訴,推翻原審的裁決。過去的例子有2011年特區政府因提交之環境影響評估不合標準,於司法覆核中被高等法院判敗訴,使港珠澳大橋的建築工程延期。此外還有前特首曾蔭權因接受利益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三項控罪被判入獄二十個月的案件。政府與官員都會受到法律的掣肘,上述的案例都是真實的例子。

馬丁路德金的種族平等運動也是由非暴力的公民抗命開始。(資料圖片)

可是,香港的法律真的到了「公義」的層級嗎?香港終審法院外的正義女神(Lady Justice)手持天秤、長劍和被蒙上雙眼,分別代表著公正的審判,用法律制裁罪惡的最高武力,以及不受干預、平等和一視同仁的判決。但一個公義的法律裁決,不應只流於一種律法主義形式的法律(Legalism);能夠根據社會當時形勢作出最好的判決,才是真正彰顯公義的法律。

哈佛大學政治哲學教授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的其中一堂說了一個故事:如果一輛正在行駛的車輛突然失控,到了一個分叉路口,只可以選擇轉左或轉右,左邊只有一個人,但右邊有四個人;如果你是司機,只可二選其一,哪麼你會轉向哪邊?我們大多數人都會選擇轉向左邊,祈求最小化犧牲的人數。雖然司機無論轉向哪個方向都在法律上犯了殺人罪,但他的行為卻沒有違反「公義」原則,因為在當時形勢中,他選擇了一個最好的結果。如果法官在判決過程不違反法律的基礎和原則的前提下,因應當時情況而作出適當的判決,從而最大地保障到當事人的利益和權利,這樣就是最有公義的裁決了。

那什麼是公義的法律?公義的法律就是有公義的法律體制和有公義的裁決。什麼是公義的法律體制?就是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預,透過法律來決定我們的行為是否正確或錯誤——即使是最高權力(The highest authority)亦無法干預判定的過程與結果。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理論,某程度就是為保障司法體制的公平和公正性,令社會趨向「法治」。他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體系分開行使權力,就是為了避免法律受到任何形式的操縱和干預(如政治勢力或惡勢力),以保持其純潔性。這也是我們所講的「法治社會」。

回到我們所討論的話題,香港的法律是否真正存在公義的法律?我們更應該問,到底有什麼國家是真的履行著一套有公義的法律,而且是完全的法治社會,如同亞里士多德的經典名言:「由法律應遂行其統治」?我們到底如何相信,特別是在政治議題之上,司法是完全地不受干預,法官可以只依據法律程序和原則判決案件?法官本身又有否政治立場呢?

最後,讓我作一個總結:到底什麼才叫一個公義的社會?我認為公義的社會應有一套公義的法律,但這樣並不足夠,公義的社會還應該是每個人都以公義為社會的核心和普世價值的地方,誠如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所言,每個人都要一起承擔共同的社會責任,保護我們居住的地方,才可以達成公義的境界。

(本文作者寫於2017年,原文標題《什麼是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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