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色情運動:從自由之爭到公共衛生——重讀德沃金

撰文:李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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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的解決方法或許不盡理想,但他認為言論自由是現代民主的基本條件,而我們應該在符合這個前提的情境中,想辦法同時對抗各種不平等與社會歧視,而非貿然要求國家介入並調停不同政治或道德價值之間的矛盾。

作者:李柏翰

最近美國除了反移民浪潮外,還有一陣暴風雨正悄悄掀起——將「色情」視為重大公衛危機!猶他州州議會在三月底開出第一槍,宣布色情為「一項公衛風險,導致諸多個人與公共健康負面影響,以及社會損害」。雖然乍聽之下很荒謬,但不要笑,這個風波並沒有在眾人撻伐、訕笑中終止。反而造成一連串餘波盪漾,包括阿肯色州、田納西州、南達科他等州議會都通過了類似決議,而最近這陣風也吹進了佛羅里達州了。

 

不像早期——六零到八零年代——由基督教保守勢力或基進女性主義分別發起「反色情運動」,是從道德(神不喜悅)或政治(對抗父權)等觀點出發,這一次反色情的話語進化成貌似中立無害的健康論述。於此之際,公共衛生可能佔得限制個人自由的道德高地。藉這個機會,這次先不談性解放,反而想要回顧1991年德沃金(Ronald Dworkin)那篇立論鏗鏘的《自由與色情》(Liberty and Pornography)。

 

自由的兩種理解

 

德沃金在談色情問題時,從哲學家伯林(Isaiah Berlin)1958年那場著名的就職演說出發——「自由的兩種理解」(Two Concepts of Liberty)。其中一種是「消極自由」,指一個人不受他人影響而得做其所欲之事。另一種是「積極自由」,是指個人擁有控制或參與公共決定的權力,包括限制消極自由的決定。後者更指,在理想的民主社會中,人們當家作主、自我治理,所以每個成員都應享有同等程度的能力和機會,為公共生活做出貢獻。

 

伯林在那場演說中談到積極自由的概念被誤解的歷史,其源於一項假設:一個人的真自由在於受其理性自我(rational self)——而非經驗自我(empirical self)——的控制,即僅在於確保目標得以實現,而非其他現實因素。從此出發,只有當人們被探求其真實且先驗意志的人統治時,「真自由」才有可能,而這可能有悖於我們經驗性的意志。這串推論美麗但危險,因為我們經常聽聞積極自由被操作成高壓暴政——即「我比你更知道你要什麼!」。

 

儘管伯林提及這段積極自由糟糕的詮釋史,他不因此認為消極自由就純粹無瑕,因而應該無條件、不計代價地保全。事實上,過度且混淆的消極自由也很糟糕,尤其是在野蠻的經濟不平等中,還高唱「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自由就只是自由

 

除兩種自由外,伯林的論證還有另一個重點——政治價值的複雜性(complexity)。對假定所有政治美德能透過單一政治結構來實現(既滿足所有又無所犠牲之柏拉圖式的理想)的追求,伯林不以為然。對伯林而言,那種富有想像力和歷史影響的理想國度只是誘人的神話。

 

反之,他認為:確保某項自由可能犠牲其他自由;而其實現,可能破壞或妨礙其他自由得以實現的情境與條件——或更大程度的自由,或更多人的自由。而積極和消極自由可能互相衝突,個人自由也可能與他們完全投入共同生活的程度並不一致,因為後者可能要求更多合作、友愛與團結精神。

 

這裡隨即浮現一個需要釐清的事情:自由不等於滿足其他同樣重要之價值,諸如正義、幸福、愛、創造力的實現、發現真相。事實上,從這些價值中,我們也從來都無法提煉出「自由」的意義。也就是說,我們不該將積極與消極自由,或自由與其他政治價值混為一談——這是從許多獨裁政權得到的教訓。

 

然而,再崇高的「自由」,後來也受到許多赤裸裸的攻擊。五零年代美國的麥卡錫主義者斷定:言論太自由使我們在間諜面前顯得脆弱,進而使我們被征服。他們沒有透過康德、黑格爾或馬克思對「先驗自我」的批判來支持言論審查與黑名單——他們只是把自由與安全相提並論,並互相對立。

 

到了八零年代,國家仍企圖強加傳統的性道德於色情、避孕、賣淫、同性戀等問題上。保守陣營從未訴諸更高的「自由」來正當化對消極自由的侵害,而是透過其他與自由無關或相左的價值,像是宗教、道德跟傳統家庭價值,以回應上述社會問題。一場「反自由之戰」就此開打——捍衛所有自由(除企業家的經濟活動)的自由主義陣營,對上反對所有與安全、禮節、道德、操守產生衝突的自由(除企業家經濟活動外)的保守陣營。

法學家麥金儂以出色的演講而廣為人所知。(資料圖片)

色情禁令不合憲

 

但後來,消極自由多了其他新的反對者。在英美,種族與性別平等意識改變了舊有政治版圖。涉及族群仇恨或貶低女性價值的言論,對許多原屬自由陣營的人來說,似乎已經無法再被容忍;於是他們嘗試重新定義自由,減少自由主義理想與言論審查之間的衝突。

 

在美國,有些女性主義者試圖非法化某些特定的色情。在法學家麥金儂(Catharine MacKinnon)及其他基進女性主義者的努力下,印第安納州首府通過了一項反色情條例,並將色情定義為「針對女人性從屬地位之描述」。該規定係針對那些將女人呈現成享受痛苦、羞辱或強暴的,呈現出低賤、猥褻、受傷的,呈現出屈從、順服的色情表現——且並未排除具有文學或藝術價值的作品,因此可能令喬伊斯的《尤利西斯》(Ulysses)也被視為色情呈現。

 

麥金儂於1984年在哈佛法學院以《色情、公民權與言論》(Pornography, civil rights, and speech)為題演講時,表明他們對色情的反對,並非出於道德上反對淫蕩或不雅本身,而是針對特定色情呈現對女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也因此,他們假設,若預先排除具有藝術價值的作品,將無法達致法令的效果。

 

惟該條例並不只規範特種色情作品之陳列或展示,或只是限制其販售或流通,或只是禁止兒童接觸等等。誠然,這些措施也會限制到特定人的消極自由,但只要夠合理,可能還是能通過言論自由的檢視——畢竟並未完全禁絕。事實上,該條例是完全禁止相關色情內容的生產、販售、展示或流通。

 

於是出版商和渴望閱聽禁制品的民眾決定挑戰其合憲性。後來,聯邦地區法院認定該條例違憲,因為它侵害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之自由言論的消極自由,而印第安納州所屬的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也支持該判決(American Booksellers Association v. Hudnut),因而定讞(因為最高法院拒絕受理上訴)。

憲法與平等之衝突

 

上訴法院判決中的主審,伊斯特布魯克法官(Frank Easterbrook)知道該禁令是針對女人被呈現出服從、享受被征服與操控的形象。但他強調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得受「以內容為審查基礎」之審查,也就是說,審查只能用來防範直接的危險言論——比如在人擠人的場合亂喊失火、煽動群眾使用暴力等——或可能引發諸多不便且非必要的言論——比如夜間巡邏的廣播。

 

任何言論都不該被審查或禁止,只因它帶有人們不想或不該聽見的訊息。不過,這並非普世標準,像英國的《種族關係法》(Race Relations Acts)就明文禁止公共場所中「所有涉及膚色、種族、國籍或民族血統等一切形式之歧視」,包括任何種族仇恨言論,以保護少數族裔的安全。然而,若把《種族關係法》放在美國憲法的脈絡中,除非有不得不為之必要性,否則那樣的規定必然違憲。

 

經常會有人覺得這種或那種色情內容很惱人,使人感到羞恥或受辱——不只是女人,對許多男人來說也是。但我們不能因此以「使人感到不適」作為禁止色情言論的充分條件,因為我們討厭的言論,也應當受到如同其他言論所受之保護。或許可以這麼說,消極自由的本質就是冒犯他人(to offend)——不分貴賤,不論該言論是否庸俗或崇高。

 

至於其他理由呢?比如色情對女人造成巨大的傷害。首先,基進女性主義者認為某些形式的色情會增加女人被強暴或暴力對待的危險。若此為真,且該危險立即且明確,審查則有理由(除非有其他侵害更小且有效的手段)。的確有證據顯示,色情會降低人們對性暴力的意識,但並沒有證據指出其與性騷擾事件頻率之間的正相關性。就常識而言,在主流媒體和大眾文化中的非色情暴力對激起人們使用暴力手段的慾望之影響,是更為普遍深遠的。

 

對於麥金儂所主張的:色情並不只可能導致身體上的暴力,更對女人造成廣泛的宰制——簡言之,色情造成不平等。德沃金卻認為,就算色情是男女不平等的因素(或結果)之一,但禁止性別歧視言論都顯然會違憲了,遑論色情內容。

 

因果不等於必然

 

於是,基進女性主義者再提出以下批判:色情供需者的消極自由不僅有悖於(性別)平等,更與女人的積極自由發生衝突,因為色情會導致女人在政治、經濟與社會上跌落次要地位——當然,這不是指色情會使女人失去投票權。也就是說,男人所幻想、虛構的色情會營造出一種社會氛圍,使女人「感覺上」不可靠,而無法取得政治權威——色情「制度化了男性優越(male supremacy)的性,情慾化了社會所建構的兩性差別之間的主、從位置」。

 

因此,色情不僅造成不平等,更進一步抵銷了女人的「積極自由」——出於政治與社會目的,依男人的性幻想否定了女人自我定義、作主的權利。該主張不僅點出了自由與平等的衝突,也提出自由的內在矛盾,而無法純粹用「自由至上」解決。然而,這仍是個因果律論證(causal argument)。德沃金認為,色情並非「男人重構女性認同的結果」,而只是該重構機制中一項重要的因素或媒介。

 

事實上,這個「遠因」的主張(色情言論的消極自由抵銷「整體」女人的積極自由)卻無法完全解釋以下這個例子:虐淫色情(sadistic pornography)或許使人不耐,除非它採用軟性的包裝,不然在一般通路上是很難看見的。相比於一般的商業廣告或肥皂劇,說它對男人(或甚至女人)所造成的影響更深刻直接,實在說不過去。這裡,德沃金指出了一個重點:電視或流行文化利用性符號、性暗示來推銷產品和服務,是更廣泛的社會現象,其中對女性的刻板印象更為扁平(比如做家事、第六感等),這些細緻且無所不在的影響,遠超過多元的色情內容。

 

美式民主的基石

 

法官在上訴法院的判決中,並未否認色情素材可能具有上述的負面後果,但仍無法推導出限制言論自由的合理性,因為「自由言論的重點,正在於其允許任何觀念在散播後得到任何(包括令人不悅的)後果」。

 

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政府必須交由人民自己去衡量評估所有想法——不論直白或隱晦——任何觀念的影響力取決於受眾本身;而色情內容就和所有言論和意見一樣,它們會造成什麼後果都取決於閱聽者的能動性和理解力。這也是為什麼美國憲法會允許奉行白人優越主義和基督教恐怖主義的三K黨及美國納粹黨宣傳他們的教義或黨綱。若依英國的《種族關係法》,這類組織因為它那煽動族群仇恨的抽象性言論,根本無法存在。

 

換句話說,英國的《種族關係法》在美國可能會被認定違憲——但這表示美國遵循著伯林所擔心的、柏拉圖式的自由絕對主義嗎?德沃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美國憲法並非荒謬地相信所有價值都可能完美調和。相反地,在承認必然有無可避免的衝突之前提下,美國憲法要求每個人、各個族群自行選擇——什麼才是我(私領域)及我的社群(公領域)需要且可欲的生活?就此,言論消極自由之保障,是現代民主國家所為之選擇。

 

德沃金的解決方法或許不盡理想,但他認為言論自由是現代民主的基本條件,而我們應該在符合這個前提的情境中,想辦法同時對抗各種不平等與社會歧視,而非貿然要求國家介入並調停不同政治或道德價值之間的矛盾。

 

限制禁止非解方

 

但若言論的「消極自由」本身存在矛盾呢?哈佛法學院教授麥可曼(Frank Michelman)當年就主張,色情言論具有噤聲效果(silencing)——女人的沉默不只源於迫使她閉嘴的噪音,更來自週遭對她的觀感,進而影響她對自己的看法,因此她沉默了。

 

此外,麥可曼亦指出一件弔詭的事:為什麼我們社會希望個人言論自由不受公權力限制,卻不能接受其不受具壓迫性的私人侵犯。在這個問題上,德沃金認為,問題不在公私權力的區別,而在於不同情境中保護自由言論,所處理的衝突本質並不同。

 

最後,再回到一開始提到的,面對在美國以公衛「證據」捲土重來的「反色情運動」,德沃金可能會這麼回應:畢竟健康是健康,它不是自由。雖然在國際人權規範的體系下,健康權包含了「自由權」的面向,但那是指人們對於健康資訊的接收及理解,以及追求健康的方式,應不受國家干擾,並不與言論自由相衝突。

 

色情言論可能伴隨的負面後果,並不足以使它被自由表現、散播的機會受到剝奪。但德沃金也強調,這不代表我們毋庸抵抗其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只是要以合憲的方式對付。就如同伯林的那句名言:

 

若我沒有準備好為自由作出一些犠牲,我會且應受罪惡感所苦。但該犠牲不是為了增加被犠牲的自由,而是其他偉大的道德需求。每個價值就是其自身:自由是自由,不是平等或公平,不是正義或文化,不是個人的幸福或沉默的良知。如果我的自由取決於許多人的不幸,那支持這件事的政治系統就是不正義或不道德的。若我為了消弭這種不平等而減少或失去我的自由,卻沒有因此實質上增加其他人的個人自由,那麼就只是自由的絕對失去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