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勒茲的微觀政治與現實民主政治相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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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茲(Gilles Deleuze),二十世紀最著名、影響力最深的法國哲學家之一。

民主既有廣義,也有狹義。從廣義上說,它指這樣一種社會形式,其特點是沒有階級或等級特權,施行的是個人具有平等價值的平等主義原則,這樣一來,就沒有人的生命、信念或價值觀必然會比其他任何人的生命、信念或價值觀更有價值。在民主政體中,每個公民都有權根據他或她自己對善的理解生活,有權表達他或她自己關於公共政策問題的看法。這樣一個政治社會是一個由平等的人形成的團體,在這裡,沒有理由將某個人或某群體排除在基本的公民自由和社會自由這一可能是最寬泛的體系之外,也沒有任何理由將某些個人或公民任意排除在社會和政治合作的權益之外。從狹義上說,民主指的是這樣一種統治形式,在其中,被統治者通常通過定期的、公平的選舉控制著政府及其政策。當代的自由民主國家聲稱在這兩種意義上都是民主的。它們確保人民具有有效參與政治過程的平等權利,並且通過保護基本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確保維護法治,對多數人可以決定甚麼進行限制。民主的這兩個意思並非毫不相關,而是在兩個方向上都有關係。但是,個人具有平等的道德價值這一觀念最為根本。雖然這意味著這樣一種統治形式——在其中個人就公共關注的問題有平等的發言權,但這就使得一系列民主統治制度形式成為可能。

 

毫無疑問,德勒茲並不是狹義民主的理論家。與民主統治有關的制度或價值觀在他的著作中都不是特別重要;並且就算他有幾次提到這些,那也主要是在指出現有民主政體存在的缺陷這一背景中提及。在《甚麼是哲學?》中的一處,德勒茲給出了懷疑當代民主國家中人權具有重要性的幾條理由:

 

除了與民主國家並存的員警和軍隊,誰能夠控制和處理貧民窟的貧困和解域化—再轄域化?當窮人走出他們的地盤或貧民窟時,哪個社會民主國家沒有下令開槍?權利既不能救人,也不能拯救再轄域化於民主國家之上的哲學。人權不會讓我們讚美資本主義。(QP103, 107)

 

但是,這並不是說德勒茲反對民主統治或是說其政治哲學表明他拒斥廣義或狹義上的民主。實際上,有很多證據表明在其政治實踐及其理論觀點中,他始終信奉平等主義的和民主的價值觀。

 

芒格認為德勒茲明顯不支持民主政治,不過考慮到德勒茲的倫理本體論原則與政治領域——這被理解為這樣一個領域,在其中互相抵觸的觀念相互鬥爭,並根據多數人統治的原則得到解決——之間的密切關係,這就更令人感到詫異了。因為民主關涉的是互相抵觸的觀念和截然不同的政治傾向,所以它需要的是一種塊莖政治而非證明或演繹的政治。就此而言,民主政治本身就具有實驗性、創造性,這與德勒茲的解域倫理一致。因為民主政治是在特定個人或群體的態度或觀念之間的空間中展開,所以是一種純粹內在性的政治,一種沒有根基的政治:「我們在所有的意義上都處於中間,橫向來說,在平等的人中間,具有同樣的、沒有任何特權的表達意見和進行選擇的能力;縱向來說,是因為沒有超驗價值。」(Mengue 2003, 47)雖然在後期的著作中,德勒茲和瓜塔里認為哲學是意見的敵人(參見下面,第318~326頁),但已經可以在《千高原》中看到他們關於微觀政治和分子組裝的理論與公共輿論的多變性和動搖不定性具有某種密切關係。比如,在第9高原「1933:微觀政治與節段性」中,他們提出:「政治決策必然深入到一個微觀—決斷的世界中,一個誘惑和欲望的世界,它不得不以另一種方式來預測和評估這個世界。在線性的概念和節段性的決策之下,有一種對於流及其量子的評估。」(MP270-271, 211)

 

然而,這裡的問題是「這樣的微觀政治和民主有甚麼關係」?芒格反對說德勒茲的微觀政治並不是一種適當的政治理論,因為它並不試圖對需要用來構成恰當政治社會的制度進行理論總結,也不將它們合法化,比如討論的空間和自由政治行為的空間。他強調:

德勒茲《千高原》

有些制度是微觀—革命的(micro revolutronary)必須想要的(為了使他自己的實踐成為可能),需要賦予其完全的、絕對的合法性,如果不是優越性的話。比如,民主原則必須被看作完全、根本合法的,因為它們使討論有了得以進行的空間,對於政治行動的自由而言,這一空間絕對必要……不經同意的權力就是暴力。(Mmengue 2003, 81-82)

 

換言之,只有存在著用法治和被統治者的同意對權力的行使進行約束的政治制度,微觀革命所關注的問題才能變成政治現實。沒有這些政治制度,微觀政治就依然只不過是試圖強行將個人意見強加於他人。毫無疑問,民主政治的空間需要的不只是互相矛盾的意見不受控制地活動。至少要對憲法形式和程式——意見的活動在其中得到解決——進行一定的控制,否則就會出現一種平民主義的、不穩定的民主。要保護個人或小民族不受多數人的意見影響,必須要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原則。用羅爾斯的話來說,民主政治的規範性準則由平等和正義原則提供,而平等和正義最終取決於構成相關政治共同體的那些人的道德信念。這不是說上述原則必須來自比有關人員的價值評判更高的權力之源,或者說這些原則不會發生變化,而是將一定的縱向區分引入互相矛盾的意見和政治觀點發生的領域之中。

 

芒格的反對表明需要對民主國家中的上述權利原則進行明確的說明。如果如他提出的依照盧梭的觀點,政治聯合的目的是確定某種集體意志,以之為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基礎,那麼確實存在著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政治的或「信念的」內在性平面,該平面構成了公共討論的空間,其目的是對公共政策問題進行集體決策。在該平面上創造出來的不是概念、感知或感受,而是「關於此時此地應該做甚麼的同心同德和普遍同意」(Mengue 2003, 52)。可以將這種「普遍同意」或「正確意見」的形成理解為意見、專家建議、興趣或價值觀進行具體的、塊莖式的活動而產生的結果,因此,它「是對意見的真正的解域化」(Mengue 2003, 53)。我們可以補充說這樣的集體決策還牽涉到將關於公共利益觀念的意見再轄域化,這包括以下觀念:必須要做決定;尊重那些有關人士中大多數人的願望是恰當的。

 

芒格表明這種特定的政治理性對於民主政治的重要性,他無疑是對的。他指出可以用德勒茲的話語來描述這種政治理性,儘管德勒茲本人並沒有提供任何關於政治理性的理論——作為一種獨特的思想形式,不可簡化為哲學、科學或藝術,這也是對的。但他用德勒茲的思想對政治理性有所忽視來證明對其進行的下面這一指控合理,即他提供的是一種美學或倫理學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政治理論(Mengue 2003, 56),這就不對了。德勒茲對微觀政治進行的詳細闡述對公共政治領域有所忽視,這並不足以支撐對位於其政治思想核心的反民主傾向進行更強有力的指控。至多,這可能支持下面這一說法,即微觀政治沒有明確包括民主制度和民主過程,因此它就喪失了實現其平等主義理想所必需的制度。這等於是說德勒茲的微觀政治理論只是有關政治決策過程的部分描述。但不完整並不是反感,並且沒有理由認為德勒茲的理論提出的是對民主政治理論的替代品,而非對民主政治理論的補充。

 

威廉·康諾利提供了一個頗有說服力的理由,支持後面這種關於德勒茲理論與民主政治之間關係的看法。他支持一種平民主義的和民主的參與理念,「以應對正義的不可或缺性,以及正義對自身而言的極度不足」(Connolly 1995, 68)。他認為民主是一種獨特的文化和政治實踐,因為它「促進了對集體決策的參與,同時也促進了對過去沉積下來的協議展開爭論」(Connolly 1995, 103)。就此看來,民主政治的一個突出特徵是即使是在其法律和制度中得到表達的最基本的信念也會發生改變;比如,通過擴大基本政治權利將先前被排除在外的那些人包括進來,或者通過消除賦予某些道德價值觀的重要性。此外,必須將公民為了實現這些改變而付出的努力看作政治過程的合法部分。如果我們承認個人和群眾的態度、情感和信念暗中發生的變化是發生上述變化的條件,那麼這就意味著這些運動構成的微觀政治領域是民主政治同樣重要的一個方面。德勒茲和瓜塔里的微觀政治理論提供了一種用來描述這種運動的語言。因此該微觀政治理論是對關於決策的自由民主構想進行的補充,並且要求這些構想將上述微觀政治過程考慮在內。

 

本文節選自《德勒茲概念》

【澳】保羅·帕頓 著

 

原載: 保羅·帕頓  上河卓遠文化

譯 | 尹晶

 

關於作者

保羅·帕頓(Paul Patton),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歷史哲學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公認的德勒茲研究專家;其研究興趣為康得以來的現代歐洲哲學,尤其是尼采和20世紀後期的法國哲學家德里達、福柯和德勒茲。著有《德勒茲:批評讀本》(1996)、《德勒茲與政治》(2000)、《德勒茲概念:哲學、殖民、政治》(2010),(合)編著有《政治理論與原住民的權利》(2000)、《雅克·德里達:進行解構——悉尼研討會》(2000)、《德勒茲與後殖民》(2010)、《德勒茲與德里達之間》(2003)、《中間空間的詩學》(2005)。

 

關於譯者

尹晶,北京外交學院英語系副教授,清華大學英語語言文學博士,曾赴美國杜克大學英語系訪學;主要研究方向為英美文學和西方文論,譯有約翰·德林克沃特《世界文學史》(合譯)、吉爾·德勒茲《哲學的客體——德勒茲讀本》(合譯)、尼古拉斯·羅斯《生命本身的政治——二十一世紀的生物醫學、權力和主體性》、凱薩琳·普格利希的《卡拉瓦喬》、保羅·帕頓的《德勒茲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