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戀人的自由:重讀弗洛姆和沙特丨于千

撰文:于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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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姆(Erich Fromm)在〈自私與自愛〉(Selfishness and Self-Love)裡說過:「愛不能分離於自由和獨立……愛的基礎前設是自由和平等。它的前設是使我們能承受孤單﹑忍受孤獨的力量﹑獨立性和自我的完整性……愛是一種自發的行為,自發性是指(同時在字面上)按自身意志行動的能力。」

 

了解弗洛姆的人都知道,他在《逃避自由》(Escape from Freedom)中對「自由」這個概念作出了兩種區分:先是「不受其他東西所限的自由」(freedom from);其後是「做一件事的自由」(freedom to)。當中的概念,似是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對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兩種區分。

《逃避自由》(Escape from Freedom)

弗洛姆又提到,人會為了不承受孤獨而甘心放棄一些消極自由。放在愛情和兩人關係的語意下,我們可以很容易想像各種情緒勒索,甚至是家暴的例子。對於那些,這邊就先不多說了。我反而關心的是,到了現今互聯網發達的時代,戀人間的自由又成了一個怎樣的狀態。

 

從臉書的廣告風波看戀人的自由?

 

在早前臉書的聽證會後,在瀏覽谷歌等網頁時多了一項提醒,要你在一些新的私隱條款下按上「同意」一項。在現今的網絡世界裡,我們已經很難阻止自己的私隱成為廣告商的目標。

 

早期筆者寫過一篇名為〈網上社交的現代性:重讀鮑曼和巴特〉的文章,講述現代的某種戀人狀態。當中我說過,不知是甚麼原因,臉書總是「按我的需要」為我打了不少社交軟件的廣告。這不是重點,我想說的是,假如你像我一樣單身一人,那臉書給你打甚麼樣的廣告,大概也不會對你有甚麼大影響——最多就感到有些厭惡。但試想想,如果你已有家室,但臉書或谷歌還給你打社交軟件的廣告,而你的伴侶又理解到臉書以「投其所好」的方式顯示廣告,你可能就會招惹血光之災。

在現今互聯網的運作方式下,人的消極自由彷彿受到了一種新的限制。即使,從來沒有人明確地為我所瀏覽的東西劃下限制(沒有人主動侵犯我的積極自由),但當我知道,自己的伴侶可能會無意中看到媒體給我的廣告,我便會開始自我審查,變得小心翼翼。

 

而且,這種情況可說是無孔不入的,我們甚至可以很輕易地想像,即使只是隨意在YouTube看看影片,它就「聰明地」為你推薦你可能想看的東西了。這個時候,戀人的嫉妒情緒可能在不知不覺間喚起,繼而引起紛爭。

 

戀人的嫉妒與自由?

 

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曾在他的愛情聖典《戀人絮語》(Fragments d'un discours amoureux)說:「嫉妒是在愛中誕生的情感,是由於恐懼所愛的人更喜歡別人而產生的……是一種排他的行為。」當戀人看到媒體為自己戀人所提供的偏好,便產生了某種恐懼,這種恐懼繼而成為了試圖限制伴侶的動力。

 

羅蘭巴特

不過,說到戀人的嫉妒和自由,又不得不說沙特(Jean-Paul Sartre)。對於沙特,人作為一種具有意識的「為己存有」(being-for-itself),我們是無可避免地自由的。然而,當他者(the Other)出現,而我們又意識到他者同樣是一種為己存有,我們的自由便受限了。

 

在《存在與虛無》其中一個廣為人知的小節〈注視〉(The Look)裡,沙特透過描述偷窺別人的例子,先說明一個人如何意識到他者不只是像「在己存有」(being-in-itself)般的客體。他說,試想像自己是一個從門後的鑰匙小孔偷看的人。你因為嫉妒他人,便從小孔窺看別人的一舉一動。在開始時,你樂在其中,以為自己完全躲在了無人能發現的黑暗之中,在過程中你不經反思地把別人當成了像「在己存有」般的客體;但當你聽到身後的腳步聲,發現有人向你走近,把你逮過正著,你的處境也就因此而改變 ── 這刻你知道別人在注意著你。正正是因為這種處境的改變,和你在兩種處境下所感受到的感覺迥然不同,沙特便把「為己存有」的特質從個人的層面推展到他者——他者亦具有意識;他者是「在他存有」(being-for-others)。

 

重要的是,在你由嫉妒轉為感到羞愧的過程中,你的自由也同時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這裡聽在上可能有點矛盾:在一方面,沙特主張我們有無限的自由,又我具有意識開始,我們就被判處(condemned)為超越自身本質的「在己存有」。自由是一種想像能作另一選擇的能力,因此我們亦沒有停止自由的自由。那麼,他者的出現又如果令我不自由呢?

沙特與西蒙波娃

正是因為「在他存有」的出現,我對自身的察覺也不同了,我的行為可能是我選擇的結果,但我知道我的行為同時被他者所描述﹑歸類﹑評價,我的自由嬗變為他人的感知,就如沙特說:「他者成了我和我自己之間,不可或缺的中間人。」因此,當沙特一方面說:「我是我的行為」;但在另一方面,我又在兩層意義下抽離於自己的行為:首先,我不是我的行為,因為我的自由不在於我所選擇做的事,而是在於我在可能選擇做其他事的能力。其次,我不是我的行為,因為我無法控管他者如何去看待我,而這個「我」會因他者的感知方式受到改變 ── 他者可能對我有好的評價,那我就是好的;反之亦然。

 

也就是說,在嚴格的意義下,他者並不是直接的限制了我的自由,而是透個改變「我」而使得我不自由。亦正因為如此,嫉妒成了構成「我」的存在狀態,而羞愧則把我從「我」中抽走(沙特說,這想法是受到黑格爾的啟發)。 而這種意念更是顯示了在沙特的文學作品中 ── 例如,在他的劇作《無處可逃》(No Exit)中,三個剛死的人被迫共處一室,他們試圖以謊話粉飾過去,最終卻又躲不過他者的目光,繼而帶出「他人就是死獄」這個廣為人知的主旨。

 

現代戀人的自由?

 

根據沙特,嫉妒的偷窺者是自由的。按照沙特的思路,被偷窺者只要不知道自己被偷窺,他應該也是自由的。但如之前所說,在現今的世界,一個人難以在走過的路上不留下痕跡。更甚的是,在現今的世界,就連「我」這個概念也彷彿能化約成數據,被一個新的方式重新再定義。因此,戀人不止沒有某種消極自由;當對方無意中看到自己的電腦中的廣告﹑或是影音網站的影視推薦,戀人的「我」也隨即被凝視,繼而不再自由。

 

更甚的是,在現今世界,戀人總是無時無刻感受到自己可能被「偷窺」。在現今互聯網通訊的社交方式下,戀人幾乎是「無所不在」的。在從前,戀人收到了對方的一個來電,他可能假裝不在家;在不遠的從前,戀人的手機響起,他可能假裝睡了;現在,戀人只要曾經上線,他的行蹤就被記錄下了,他無法逃避了。戀人是不自由的。戀人收到對方的一個訊息,他在回覆與不回覆之間徘徊,他不小心打開了對方的訊息,他便不再自由。

 

但是,我們有選擇放棄自我﹑放棄自由的理由嗎?弗洛姆曾在他的《愛的藝術》(The Art of Loving)中探討過「自愛」這個概念。自愛很像就等於是愛己和自利,彷彿跟愛別人是相矛盾﹑相對立的,但經過細心的思考,弗洛姆反而認為愛別人和愛自己是不可分的。

 

《愛的藝術》(The Art of Loving)

首先,自利的人其實並不愛自己,試想像一下,一個嫉妒的偷窺者的內心世界是怎樣的?他擔心對方會對自由做出不忠的事,在一方面他是把對方視作自由利益的一部分,而非一個獨立的主體。嫉妒的偷窺者雖然從嫉妒中獲得了自主性,但一個懂得自愛的人其實從一開始就不會嫉妒。這便連繫到弗洛姆的第二個觀點。一個嫉妒的偷窺者之所以不懂愛對方,其實源於不懂自愛。假如嫉妒構成了偷窺的戀人的自由,那麼他可能真的有放棄自由﹑放棄自我的理由。

 

不過,沙特顯然不會同意弗洛姆的觀點。沙特認為戀人的關係更像是權力的角力,他甚至認為以社會道德規範去證立自己的行為(例如:弗洛姆所說聖經中的愛人如己),本身就是一種「壞信仰」。「壞信仰」是一種對自己欺騙,同時是對別人的假裝,假裝自己沒有自由。換句話說,與其說所謂的道德人生是一項成就,倒不如說它是對自由的逃避。

 

但更重要的是,即使沙特認為戀人的自由迫於無奈地被戀愛對象所限,我們還是不得不去愛,因此,沙特的解決方案是:既然「我」是被戀愛對象定義的,我就只有透過成為對方來從新獲的「自己」。因此,在表面的層面看來,沙特和弗洛姆兩人的主張其實並沒有很大的分別,他們都很像消除了愛人和愛己的區分,繼而消除了「我」和「他者」的區分。

 

參考讀物

Barthes, Roland. A Lover's Discourse: Fragments. Penguin, 1990.

Fromm, Erich. Escape from Freedom.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1976.

Fromm, Erich. “Selfishness and Self-Love.” Psychiatry, vol. 2, no. 4, 1939, pp. 507–523.

Fromm, Erich. The Art of Loving. Bantam Books, 1956.

Sartre, Jean-Paul. Being and Nothingness: an Essay in Phenomenological Ontology. Pocket Books, 1966.

Sartre, Jean-Paul. No Exit. Translated by S. Gilbert, Knopf, 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