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論 - EP28

撰文:01哲學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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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是英國著名的經驗主義哲學家,主張人類知識的基礎是感覺經驗,但有趣的是當洛克轉向探討政治哲學時,他卻十分著重理性的認識能力,認為理性能夠認識自然法。他的政治哲學思想集中反映在《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和《自然法論文集》(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自然法

 

洛克是一名社會契約論者(contractarianism),主張人們在自然狀態下彼此達成契約,組成一個政府。在自然狀態下人們沒有白紙黑字的成文法約束,但洛克認為人們仍然察覺存在不成文的自然法,彼此都要遵守。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對各人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可以看出洛克認為人類生命、健康、自由和個人財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但這不表示洛克認為理性就是自然法,他認為自然法是源於上帝的意志。他指出自然法可以被規定為由自然之光所認識的,來自上帝意志的命令。它表明甚麼是與理性本性相符合,與什麼與理性本性不符合。

 

洛克接著由形式、內容和義務三方面分析自然法的本質。從形式來說,任何形式的法都假定了立法者,洛克認為立法者就是上帝。從內容來說,它規定了甚麼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相等於表明甚麼是與理性本性相符合,甚麼與理性本性不符合。從義務來說,它要求人們遵行一定的義務,遵從理性行動是人的義務。

 

政府論

 

生命、健康、自由和個人財產是受自然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既然自然法是源於上帝的意志,則上述權利是天賦權利。雖然如此,但仍不能確保上述權利不受侵害,因此人們需要協定成立公權力,即政府,以保障大家的權利。人們可以放棄自己部份自然權利(即懲罰罪犯的權利),並把權利交給政府,以統一保護人民和懲罰罪犯。契約一經協定,人們就必須要服從安排。

 

不過洛克懼怕政府的權力過大,會反過來侵害人民的權利,所以主張限制和分散政府的權力。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權分立思想(separation of powers)(不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把政府分成︰行政、立法和外交三部分,其中洛克認為立法權的地位最高。洛克隨後又限制立法權,他指出立法權不能夠隨意侵占公民財產和任意剝奪公民性命。此外,立法者要知道立法權只是人民委託,而不是自身固有而且,他不能隨便把權力讓與其他人。

 

私有產權

 

《政府論》一書中,洛克把強調個人擁有財產是合乎人性,意指合乎人的理性。洛克關於私有產權的思想起源於自然法理論。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們既然擁有生存權利,人們必然對自身擁有所有權,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另一方面,所有處於自然狀態的自然物品都不為任何人所有,一切物品都平等地開放給所有人。對於如何把人身的擁有權和自然界的物品連接起來,成為論證私有產權的關鍵,為此洛克引入了「勞動」這個概念。

 

洛克認為上帝把地上的資源賜予亞當及其後裔,作為他們後裔的人就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合法佔有勞動成果。任何人把物品從自然狀態中脫離出來,例如人們把蘋果從樹上摘下來,就已經加入了自己的勞動,所以勞動只是人們取回屬於自己的東西。人們通過勞動可以合法佔有財產,其他人不得強行奪取,因此私有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在洛克看來,政府其中一個職責就是保障公民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