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冥中有主宰嗎? 談談墨子的「義」與「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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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天志」及「明鬼」的存在論證,墨子卻只從「三表法」的經驗論據作印證,某程度上即是對現實上的「民間宗教信仰」作出義理上的轉化,即以普遍民眾思想中的「冥冥中自有主宰」來作為「兼相愛,交相利」的理論預設。

作者:韓曉華(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兼任講師)

現代是一個多元價值的世界。不過,即使是「多元價值」也不是代表着是各有各講,自說自話就可以,其中最起碼的是具有理據支持自己所想所信的價值觀。當我們說要「尊重」、「平等」的對待別人以至世界其他物種時,也應該反思自己支持「尊重」、「平等」的理據,甚至也要理解別人如何思考「尊重」與「平等」之過程。

 

古代中國的墨子講「兼愛」,即是「大愛」或「無差別的愛」,他認為「兼愛」能夠從個人或社會的效益(即「交相利」)來得以積極的肯定,即「兼愛」的目的在於「互惠互利」。這種以「利」作為衡定「愛」的方式,其實是有道德價值的根源問題,即「兼愛」作為一種行動的實踐,原來是為了「利」。用現代的說法,表面做道德仁義的行為,內裡卻是「利」字當頭,如:對別人有禮貌,目的其實是想別人也對自己有禮貌。這樣,就是從功利的手段著眼實踐道德的行為,似乎只是一種低層次的道德規範學說,有點膚淺罷。當然,墨子的「兼相愛,交相利」思想中並不止於如此膚淺,墨子對於「兼相愛,交相利」的証成,至少透過兩個步驟進行:一是「義」;一是「天志」。

 

墨子的「義」

 

墨子的「兼(相)愛」以「交相利」作為積極的肯定或衡定,那麼,「利」如何才能得到被大眾認同作為「愛」的目的呢?是人性皆自私嗎?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嗎?依墨子的想法,統統也不是,墨子認為「利」即是「義」,能夠達到個人或社會的效益就是「正當」的。

 

首先,墨子把「義」解釋為「正當」的意思。〈天志上〉說:「夫義,正也。」即是「義」這個觀念作為正當性的意思。墨子更直接認為「義」就是「利」。〈經上〉明白地講:「義,利也。」〈經上說〉解釋:「義,志天下為分,而能能利之,不必用。」換言之,所謂「義」就是具有心智以利天下為本分,在才能上也能夠做到,不過,卻並不一定能有實際作用。這裏有一個比較奇怪的問題,即墨子思想中「義」是講求「利天下」,卻又清楚這種「利天下」的想法未必能夠實際做到「利天下」的作用,墨子是自打嘴巴嗎?或者,換一個講法,墨子講「義」就是「正當」的意思是具有「利天下」的思考,而即使這種「利天下」的想法未能實際上起到效果,卻仍然是值得做的,理由是「利天下」具有「正當」的理由,用哲學點的說法,這實際上是一種倫理規範的思想。

 

其次,墨子講「利」,表面上只是效益或互惠互利,但從「義,利也」的規範式思考之下,「利」並不止於短暫的互惠互利,更在於「利天下」的長遠思考所證成。〈經上〉:「利,所得而喜也。」〈經上說〉解釋:「利,得是而喜,則是利也。」按字面理解,似乎只要是讓人得到快樂就可以說成是「利」,用廣東話嚟反問,「氹人開心」就係「義」嗎?相信不是罷。墨子對於「利」的解釋是需要配合「義」作為規範式思考,即「利」固然是讓人得到快樂,不過,這種快樂卻是可以從長遠來作計算或考量的,例如:為人父母總會想讓兒女快樂,不過,我們不會說一些父母只會每時每刻都讓兒女感到當下的快感就是好父母,例如:兒女說要買玩具就立即去買,說要吃麥當當就立即去吃,做父母的也會為兒女考量如何才可以讓他們獲得自己認為是最好的快樂。套用墨子的「義」概念,就是要能夠以「利天下」的想法作為考量的思考,所作的行為就具有「正當性」。

 

這樣,我們可以說墨子說「兼愛」是以「交相利」作衡定,具體點說就是一種「義利合一」的思考模式。不過,再深入地思考,以「義利合一」的思考仍然有問題,即:怎樣才能保證所行出的行為算是「利天下」或長遠的計算呢?以上述父母對待兒女的例子來說,做父母的當然會考量如何才能夠給予兒女他們認為是最好的快樂。不過,究竟怎樣做才算幫助小孩子得到最好的快樂呢?是否幫幼稚園生報讀十個興趣班,讓兒女「贏在起跑線」呢?抑或,在一個星期的活動安排中剩下兩個小時給他們自由地玩樂,給予最低限制的自由快樂呢?似乎單憑「利天下」的想法作為考量還是不足夠講清楚「兼愛」的實踐,所以墨子還提出了「天志」作出保證。

墨子所說的天志,是那種帶有權威性的造物主嗎?(keywordsuggest圖片)

 

墨子的「天志」及「明鬼」

 

墨子提出「天志」,一般會把「天志」解作「上天的意志」。表面來看,墨子提出「天志」即在於保證「兼相愛,交相利」乃是具有「上天的意志」,實踐「兼愛」即能夠得到「天志」的保障,〈天志中〉提出:「愛人利人,順天之意,得天之賞者有之;憎人賊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罰者亦有矣。」即從「天志」的賞罰來衡量所踐行的「兼愛」是否為「義」。這種思考模式實在接近是一種宗教的權威主義罷。而且,雖然墨子在〈天志中〉從自然及人文社會中的現況規律舉出多方面事例來論證「天志」的存在,但其中的論證卻僅類同於中世紀西方基督宗教的「自然神學」論證,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必然性,也接近「迷信」。這樣,墨子提出「兼相愛,交相利」又指出「義,利也」,骨子裏卻是一種宗教的權威主義嗎?我想,墨子的「天志」不必然是以宗教的權威作理解,關鍵在於對「天志」的詮釋。

 

一般把「天志」解作「上天的意志」時,容易出現兩種想法:一種是「人格神」的想像;一種是以「上天」的存在為重點。

 

以「人格神」來想像墨子的「天志」,容易把「天志」所作出的賞罰成為「上天」自作主宰的意志所決定,這樣就類近於基督宗教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上帝」,也容易導致宗教的權威主義。另類的好處是梁啟超稱墨子為「小基督」,有近代中國神學家更直接比較墨子與耶穌,企圖由墨子作為中國文化的代表從而引介基督教思想到中國思想界。

 

以「上天」的存在為重點,對於「上天」(或上帝)的存在論證,在基督宗教的傳統中一直受到重視,最經典的當然是亞奎那的本體論證。反過來看,墨子在〈天志〉中也有透過其「三表法」來論證「天志」或人格神的存在,所謂「三表法」,即是:「有原之者」(即以眾人過去及現代的共同感官經驗作論證)、「有用之者」(即從日常百姓的日用經驗之效用作論證)和「有本之者」(即以上古聖王之事為論證),簡言之,墨子是透過不同方面的經驗論據來印證「天志」的存在。然而,墨子這樣的論證在理論效力卻是與本體論證一樣是值得質疑,即是縱然可以論證宇宙間有一位人格神或「天」,卻並不代表著能論證那位是他們所說的「上帝」或「天志」。

 

既然墨子所做的論證有問題,即「人格神」的想像或「上天」的存在,那樣,墨子所言的「天志」如何保證「利天下」(兼相愛,交相利)為「義」呢?其實,在〈天志〉上、中、下三篇中,墨子雖然從「三表法」來論證「天志」的存在,可是,三篇的要點實是對「天志」特質的掌握,在〈天志〉上中下三篇的結尾部分,都有強調「墨子置立天之,以為儀法,若輪人之有規,匠人之有矩也」,即是說,墨子思想中對「天志」的強調的目的是以「天志」的「欲義而惡不義」來實踐整個政治、經濟及社會的思想方向。如果從這個方向來說「天志」的話,則「天志」是否「人格神」,或是否即是墨子所說的那個「天志」也不是重點,要義是「天志」所具有的特質:「欲義而惡不義」,這種特質的要點在於「兼相愛,交相利」具有必然的保證,甚至乎,在《墨子》中有〈明鬼〉一章,同樣用「三表法」論證鬼神的存在,要義也在於說明鬼神的特質:「賞賢而罰暴」,保證的是在死亡世界以後能保證「兼相愛,交相利」的效力。

 

由此來看,墨子提出「天志」及「明鬼」的目的是在保證「兼相愛,交相利」,從經驗的觀察(「三表法」)發掘出「天志」與「明鬼」的特質,在生前世界的政治、經濟或社會以「天志」的特質「欲義而惡不義」保證「兼相愛,交相利」;在死後世界的福樂禍災則由「明鬼」的特質「賞賢而罰暴」保證「兼相愛,交相利」。或者,「天志」與「明鬼」的說法僅算是墨子「兼愛」思想的一個理論預設,然而,這樣的說法卻是建基對「民間宗教信仰」的現實存在之轉化作用,即從現實上已有不少的「民間宗教信仰」(或儀式)的存在,墨子並不僅從「迷信」的角度來對待,反而轉化其中的要義為「天志」與「明鬼」的特質,從而保證自身的「兼相愛,交相利」的可能。

 

此外,從反方面來說,為何墨家思想最終並沒有發展成一個宗教或教派的組織呢?理由在於墨家思想中的天人關係。在墨家思想中天,人與鬼神並非是一種管治或統治的關係,可以說是一種對等的交互關係。雖然「天志」具有「欲義而惡不義」的特性,而鬼神也有「賞賢而罰暴」的能力,但是,衪們卻並非任意而為的,當人作出了相關的行為,「天志」與鬼神才會作出相應的行動或報應,在〈天志〉中明言:「我為天之所欲,天亦為我所欲。……若我不為天之所欲,而為天之所不欲,然則我率天下之百姓,以從事於禍祟中也。」即當我做了「天志」所喜歡的「義」行為,「天志」就會相應地給予我所喜歡得到的長遠的「利」。由此可見,「天志」與人的關係並非皈依的信仰,反而是歸屬於「義」的關係,可以說是比較單純的交互關係,亦因為這種關係,即使墨家思想強調原始宗教的人格神信仰或思想,又有一種鉅子的組織,卻並沒有發展出一種宗教的教派信仰,更沒有一般宗教常見的罪惡感、無力感及神秘體驗等來作為「皈依」的動機,反而,由於墨家思想的強調「義」的重要性,更引發後世所具有的俠義精神,所謂「行俠仗義」或「替天行道」正正在於本於「義」是「天」的重要特性而所做的行為。

墨子的宗教是否又受限於功利主義?(資料圖片)

 

冥冥中有主宰

 

通過上述的討論,我們可以知道墨子講「兼相愛,交相利」,「利」是一種對個人或社會效益的考量(「利天下」),這種「利天下」的考量是具有正當性的「義」,理由在於「天志」的「欲義而惡不義」及「明鬼」的「賞賢而罰暴」,以此可保證實踐「兼相愛,交相利」。然而,對於「天志」及「明鬼」的存在論證,墨子卻只從「三表法」的經驗論據作印證,某程度上即是對現實上的「民間宗教信仰」作出義理上的轉化,即以普遍民眾思想中的「冥冥中自有主宰」來作為「兼相愛,交相利」的理論預設,反過來說,墨家思想最後並未有發展出宗教組織正在於墨家思想中的天人鬼神的關係並非「皈依」或「統治」,僅從「冥冥中自有主宰」作為理論預設。當然,在墨子這種以「冥冥中自有主宰」的思考來轉化「民間宗教信仰」的可能意義,其實亦具有繼續反思的價值,然而,僅從墨子對「天志」與「鬼神」的存在論證作出質疑並否定,其實更不能發掘古代中國墨子講「兼愛」的重要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