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四審」 逐漸成熟 提出六大修改意見

撰文:王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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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12月24日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上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壓實發行人、中介機構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讓做壞事的人付出沉重代價,為改善債券市場發展環境,提升資本市場治理能力作出更大貢獻。

12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證券法修訂早安審議結果的報告。這已經是中國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四審」。報告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見,核心包括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投資者保護,取消首次公開募股(IPO)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等。

中國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見。(資料圖片)

總體看,本次草案修訂,凸顯了市場化、法制化的基本思路。第一,在總結設立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經驗的基礎上,修訂草案為下一步在其他主板全面推行註冊制留下法律空間。報告明確「不再規定核准制,分步實施註冊制」。

第二,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明確由中國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統一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等具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的管理辦法,規範相關產品的發行、交易活動。並明確契約型品種可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也將更多的金融產品和活動納入到法律框架下。

第三,在民事訴訟法框架內,結合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外界將這一條解讀為中國集體訴訟制度的鋪墊準備工作。

第四,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並震懾違法行為人。比如,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30萬元人民幣(1元人民幣約合0.15美元)至60萬元人民幣,分別提高到最高200萬元至2,000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100萬元至1,000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50萬元至500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報告着重「大幅提高違法成本」,但很多市場人士依然認為處罰力度不夠高。要知道現行的《證券法》處罰標準是在1998年制定。20年後,以定額處罰為例,最高處罰標準僅從3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截至2019年12月中旬,A股上市違規次數到961次,違規數量巨大。這一數據與2018年相比雖然下降了13.89%,但比2017年的841次增長了18.06%,違法成本低是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從公司統計看,2019年A股違規公司達到566家,佔全部A股的15.09%。

可以說,中國證券業的法律制度在經過四次修訂後,正在逐漸走向成熟。但另一方面,1.6億中國股民,距離「成熟投資者」還有相當一段距離。股市本就是一個零和博弈的遊戲,但多數投資者卻希望中國股市能像美國股市一樣迎來十年「長牛」。

再這樣的預期下,媒體和所謂「公知」的聲音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券商單方面唱多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秩序。12月17日,中國股市全線上漲,滬指單日漲幅超過38點,一舉突破3000點關口。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在社交媒體上發佈消息稱「中國股市將永別3000點」。但隨後幾日,A股連續下挫,再次跌破3000點。李大霄迫於壓力不得不承認:「以一天的時間維度來看,確確實實是錯了,這是客觀事實,無可辯駁。」

中國股市,總體而言依然是在進步的,而且速度很快,但由於制度設計缺陷和監管滯後性。在相當長的時間裏,資本市場註定是屬於超級資本而不是中小散戶。所以,無數股民進入股市期盼發財致富,似乎是不現實的。「贏家通吃」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不論是中國還是美國,現在還是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