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法律】狗狗走失被撿走 對方要求付「贖金」算是勒索嗎?

撰文:何東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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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想自己飼養的寵物走失,但意外總是難以預測。如果寵物被別人撿到,但對方要求付錢才肯歸還,這是合法的嗎?《香港01》請來執業顧問律師譚永聰Gary,為大家解答大家心中的疑慮。

問1:寵物走失後被執到,對方又不肯歸還,我該如何?

答1:主人可考慮報警,法理上寵物屬於私人財物。部分人認為拾遺不報是無傷大雅的行為,其實這種想法絕對是錯。如果市民在街上拾到屬於他人擁有及具有價值的財物,沒有將財物交予警方,反而擅自據為己有,即是拾遺不報,這種行為已干犯「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刑期是監禁10年。

街上不時出現走失的寵物,許多時都因寵主疏忽大意所造成。(VCG)

問2:如果對方要求付錢方願意歸還,我該如何做?

答2:如果有人明知撿到的動物是有主之物,意圖據為己有,也可能觸犯盜竊罪。至於要求報酬,則要視乎該要求是否與其保護或照顧動物的付出成比例,如果要求的報酬遠高於所付出的成本,就可能涉及勒索。

寵物也是財產的一部分,不能拾遺不報。(VCG)

問3:撿到一隻懷疑走失的寵物,應如何保障自己?

答3:
如果你在路上撿到寵物,應即時帶牠到獸醫處檢查,這可避免牠身上的傳染病影響到家中寵物或家人,同時亦可確認該狗隻是否已植入晶片。如果拾獲的貓或未有植晶片的狗時,亦不能排除牠們原本是有主人的可能性。因此應考慮向合法的動物福利機構求助、張貼拾獲貓狗告示或通知漁護署。

如果該狗隻已植晶片,可交由漁護署跟進,動物管理中心一般會收容狗隻至少4日,並根據狗牌資料聯絡狗主。如未有人領回,而狗隻身體健康、性情溫馴,便會被安排轉交動物福利團體供市民領養,如未能安排領養,該動物則可能會遭人道毀滅。

無論透過漁護署、自行張貼告示,或因認識寵物主人而聯絡到對方,當對方表示希望放棄寵物,拾獲者亦應與他商議正式轉讓或送贈,並應循合法程序,例如立下轉讓聲明書,或一同前往漁護署申請更改狗牌上的狗主資料等,以確認主人身份。

如狗隻未植晶片,而你決定收養牠,應盡快帶牠到就近的動物管理中心(費用約為80元)或獸醫診所(費用約為46元,另會有額外服務收費)安排防疫注射、植入晶片及申領狗牌,否則可能會被控違反《狂犬病條例》,最高可判罰港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