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變「浸大23條」? 「浸大人」張超雄憂學生政見不同亦中招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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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浸會大學普通話豁免試風波後大半年,浸大學生事務處組成工作小組檢視紀律委員會,據悉小組計劃將「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或「傷害大學與社會關係」納入違反紀律行為之內,違例者最嚴重可被開除學籍,有關修例被質疑形同「辱校罪」,甚或被戲謔為「浸大23條」。
浸大舊生、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認為,今次修例未必不合理,但校方須釐清「傷害聲譽」的定義;他擔心,學生政見與學校當權者不同亦會「中招」,強調不能只由校方決定學生是否違規,否則學生對表達意見會有所顧忌,無法暢所欲言。

浸會大學學生年初因不滿校內普通話豁免試難度過高,以及評審欠透明不滿,曾發起行動抗議。(資料圖片)

《基本法》23條被批評「以國家安全之名,削弱港人言論自由」。今次浸大校方計劃修例亦被網民嘲為「浸大23條」,引起師生熱議。

浸大負責檢視紀律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包括檢視學生紀律行為的懲處。據了解,校方擬定違反較輕紀律行為的學生或會被強制要求出席工作坊、罰款、限制使用校園設施和服務等,而較嚴重的或會被停學一個學期,甚至將該名學生永久退學。

畢業自浸大社工系的張超雄認為,修例未必不合理,若學生損害學校聲譽,確實影響學校,不過在修例上,校方要釐清何謂「傷害聲譽」,舉例若學生發表個人政見與當權者不同,會否觸犯規例。

浸大擬修定違紀行為定義,學生傷害校譽可遭懲處,校友張超雄憂慮學生只是政見不同亦會「中招」。(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張超雄指出,由誰評斷學生是否犯規亦為關鍵之一,「裁判權」不應只有校方,否則會削弱學生表達意見的意慾:「若校方可單方面決定,學生考慮到好大機會中招,表達意見會有所顧忌。」

張超雄憶述,他在學生時期,不時以浸大社工系學生名義上街示威,爭取改善社工待遇,而且系內多數為外藉老師,當時的學術氣氛自由開放。他憂慮今日校方的「界線」模糊,若示威遊行都納入條例規管便「好大件事」,建議設立機制制衡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