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立會法律顧問七問保安局:如何釐定蒙面屬阻識辨身分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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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明天(22日)召開首次會議,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崔浩然日前代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去信保安局,就多項法律觀點要求當局作出澄清。崔浩然引用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供的參考文件,當局指在加拿大、法國、瑞典、西班牙、丹麥、挪威、德國和奧地利也有禁蒙面的法例,他要求當局釐清這些國家是否像香港以附屬法例的方式立法。
法律顧問在信中提到,《規例》第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合法和非法集會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崔浩然問到,執法人員有何標準釐定涉事者蒙面是阻止他人識辨身分,又問及戴太陽眼鏡、護目鏡是否阻止識辨身分。
《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明天早上8時半召開首次會議,根據擬備的出席名單,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不會出席,副局長區志光為出席會議的最高級官員。

崔浩然就《禁止蒙面規例》分七部分向保安局查詢,其中他要求保安局澄清如何釐清一個人是正在參與非法集結。(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宗教、醫學、健康理由可獲豁免? 崔浩然促當局解釋涉事人需提出甚麼證據

崔浩然就《禁止蒙面規例》分七部分向保安局查詢,其中他要求保安局澄清如何釐清一個人是正在參與非法集結,又問是由何人釐訂合法集會和非法集結的範圍,與此同時,涉事人有否需要知道自己當時處於集會範圍之內。

他亦質問蒙面阻止識辨身分的準則,崔浩然問到有何標準決定涉事者的蒙面行為是阻止他人識辨身分,當中會否應用客觀測試(objective test)。崔問到戴太陽眼鏡、護目鏡是否阻止識辨身分。

至於《規例》第四條提到的免責辯護,法例提到宗教理由和醫學或健康理由可獲豁免,崔浩然要求當局澄清涉事人需提出甚麼證據,才可獲得豁免。

《規例》中惹爭議的是賦權警員截停和要求使用蒙面物品的人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不過法律顧問指出,已有法例明確指出警員需有合理懷疑他人犯罪或意圖犯罪,才可以截查他人,同時《公安條例》第49條規定:「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他澄清當局解釋《規例》規定與現行法例有所不同;又指現時有阻差辦法等罪行,反問為何拒絕解除蒙面需設新處罰。

政府10月4日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禁蒙面,翌日凌晨即生效。(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李家超不出席 副局長作代表

《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共有58名委員,明天早上8時半召開首次會議,根據出席名單,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不會出席,由副局長區志光代表出席。
 

區志光為出席會議的最高級官員。(資料圖片/張浩維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