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談判權被當成「洪水猛獸」 港式「社畜」只能任人魚肉

撰文:劉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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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未能有效預防工傷意外,《僱員補償條例》和《僱傭條例》同樣未能為僱員提供足夠職業保障,打工仔還深陷「時薪過低」和「工時過長」的極不合理困境。因為在資強勞弱的勞資關係之下,商界牢牢掌握勞工權益的「話事權」,特區政府也不願為打工仔撐腰,連最基本的「集體談判權」都不敢重提,打工仔只能處在「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被動地位。香港只在1997年短暫通過相關法例及後迅速廢除,但若集體談判權持續缺席,相信勞方難以突破多重困局。

集體談判權不是「洪水猛獸」

2017年,政府修訂《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有權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令恰當可行,則無須得到僱主同意便可頒令僱員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彼時,有政黨提出《僱傭條例》未能保障大部分僱員,小修小補也解決不了資強勞弱的深層次問題,只有重新為集體談判權立法,僱員才有議價能力。

「集體談判權」是指勞方有權透過工會,與資方進行集體協商,談判工作條件、薪酬待遇等,已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與自由結社權和罷工權合稱為「勞動三權」。《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卻唯獨沒有集體談判權。日本、韓國和新加坡等地都立法承認「勞動三權」,因此當地資本家不能單方面直接決定勞工的就業條件,其勞資不平等程度也不會太嚴峻。但香港勞資天秤的嚴重傾斜,正是缺少「集體談判權」的重要砝碼。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主席、立法會選委界議員林振昇向《香港01》指出,這三項權利相輔相成,沒有哪一個是絕對更重要的。

在香港回歸前夕的1997年6月26日,時任立法局議員、前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以私人法案形式提出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獲得通過;數天後的7月1日香港正式回歸祖國,而隨之組建的臨時立法會旋即凍結有關條例,並在同年10月廢除。職工盟曾向國際投訴,至1998年末,國際勞工組織轄下結社自由委員會就此發表報告,時任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首次在立法會會議上詳細解釋特區政府的立場和看法。

由於最低工資多年來並不合理,香港基層勞工的收入水平難以保障生活質素。(資料圖片/黃寶瑩攝)

王永平認為,政府沒有違反《 國際勞工公約》 的條文。他給出兩個理由:其一,條文承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情況有很大差別,並沒有硬性規定有關國家或地區必須透過立法強制進行集體談判,而香港政府的做法是鼓勵及推動僱主與僱員或有關組織進行自願協商;其二,《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經過修改聲明後才適用於香港,修改範圍包括職工會職員的資格,以及職工會經費用於政治目的的限制,當局認為這些修改是合理的。

然而,在勞資關係相當不平等的香港社會裏,缺乏法律約束的所謂「自願協商」是否能真的發生,又是否能幫助失衡的勞資關係平衡一些,值得打一個問號。而且,集體談判權並非商界的「洪水猛獸」,並不會就勞資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進行強制干涉,而是用以釐定雙方進行談判所要遵守的規則和框架,並確保協議內容具有約束力。

林振昇回顧剛卸任的林鄭月娥政府,認為由於當局已先後就取消強積金對沖、增加勞工假期至17日、延長法定產假等勞工議題立法,預料新上任的李家超政府短時間內未必處理集體談判權。他相信,如果香港落實集體談判權,有望改善勞資關係;他又提到,「香港只有少部分無良僱主,大多數人都會準時出糧。」

然而,準時出糧是否能真的作為勞方幸福感的重要指標?即使資方準時出糧,倘若微薄的薪水無法保障生活水平,勞資關係的平衡又從何談起?

由於最低工資的金額、調整方式不合理,其受惠人數逐年降低。(香港01製圖)

最低工資製造在職貧窮

2011年初,香港電台製作播放的真人秀節目《窮富翁大作戰》,出身富裕家庭的縱橫二千集團創辦人田北辰交出財物,體驗三天兩晚的基層生活。他做着時薪25元的掃街工作,住着月租1,300元的「豪華板間房」,連「大家樂」的快餐也負擔不起,甚至為13元的過海交通費感到苦惱,甚至嘆息「交通費扼殺了窮人的生存空間」。一晚過後,田北辰宣告退出,事後強調這番體驗令他明白不應事事靠市場主導,政府應該照顧窮人。

可以看出,那時薪資水平與生活水平便已經嚴重脫節。而該節目錄製時,香港尚未開始實行《最低工資條例》,薪資水平完全不受政府干預,基層工人的薪金更是被剝削殆盡。即使同年5月1日,《最低工資條例》正式實施,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時薪為28元,但最低工資制度成立以來,受惠僱員不斷減少,從最初的6.4%逐年跌至2019年的0.7%(見上表)

比較2011年至2022年間最低工資與通貨膨脹變化情況便可發現(見下表),最低工資水平遠遠低於物價,其增幅更是嚴重滯後於通貨膨脹的速度,使得該制度失去保護網作用,助脫貧更是無從談起。例如在2011年,最低工資為28元,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是77.9,根據較低開支範圍的住戶的開支模式而編製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是75.8,而到了2022年,當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增加34.27%至104.9、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加36.02%至103.1,但最低工資只是增加了33.93%至37.5元。

最低工資漲幅跟不上通貨膨脹的速度,基層勞工生活質素難以保障。(香港01製圖)

原則上最低工資應每兩年檢討一次。但在疫情持續的這幾年間,經濟衰退、失業率高企,政府卻將本應在去年檢討的最低工資水平維持在2019年釐定的時薪37.5元,最快要到明年5月才會調整。這意味着,全港1.43萬名基層勞工只能凍薪4年。在今年最低工資委員會公眾諮詢時,原本由勞工界代表建議,最低工資應大幅加至時薪46元,並改為「一年一檢」。但時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在網誌中表示,現時不是討論一年一檢的最佳時候。諷刺的是,他還寫到,「若社會滋生一種政治風氣,『企硬』是道德高地,『讓步』是放棄原則,凡事只看誰的拳頭大,誰人大聲誰正確,社會便只會分歧加深甚或撕裂,而多方平台便難以發揮功能。」結果引起勞工界強烈批評,例如勞聯秘書長、立法會勞工界議員周小松指出,數萬個基層家庭已經無法有尊嚴地生活。

當年實施最低工資制度時,便有聲音質疑此類政策會侵蝕香港自由市場基礎,並認為此舉會令企業負擔加重,甚至出現倒閉潮。但在2010年,時任工聯會立法會勞工界議員葉偉明、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及飲食業職工總會公布《對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後飲食業的預期影響研究分析報告》結果,反映最低工資若訂於33元,整體營運成本只會增加約1%。

事實上,每當提及勞工議題,政府也慣常用「自由市場」來推搪。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人文、設計及社會科學學部講師李峻嶸反問:香港向來奉行「自由市場」理念,但倘若政府完全不干預,失去公平競爭規則,縱容企業壟斷還叫自由市場嗎?

「特區政府設立最低工資已經是個大突破,當年甚至有聲音認為政府違背『自由市場』的理念。」他認為,倘若政府完全不干預,放任勞資雙方自行談判,那麼擁有更加強大議價能力的資方永遠都是「贏家」。林振昇也指,「自由市場」和「保障勞工權益」不一定要對立起來,許多歐美國家都在平衡自由市場與最低工資、標準工時等勞工權益。

香港職場普遍長工時,為職員造成一定心理壓力、且影響其身體質素。(資料圖片/Getty Images)

港式「社畜」過勞求助無援

「工時過長」是另一打工仔無法突破的困局。2017年10月,勞工處委託職業安全健康局就「工作間死亡個案與工作情況關係」進行研究。去年6月,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討論相關報告,當中顯示大多數經僱主呈報非因工作意外而引致的死亡個案都是由心腦血管病導致,例如2017至2019年間共200宗個案,即每年分別有36、96和98宗死亡個案。

單就呈報的情況來看,工作間死亡情況並不算少。根據立法會的討論文件,2020年也有100宗同類個案呈報至勞工處,當中有73宗是因為心腦血管病導致,其餘的由其他疾病導致,例如癌症、肺炎和胃腸道出血等。事實上,每年究竟有多少白領因心腦血管病而突然在工作間死亡,卻未呈報給勞工處被納入統計的,大眾根本不得而知。

職安局分析了所有個案,包括長工時、工作壓力、輪值/夜間工作和體力負荷等工作特徵,以及個人病史、已存在的疾病等非工作因素,最後得出結論是:因心腦血管病導致工作間猝死的成因眾多,沒有任何個案只涉及與工作有關的風險因素。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對《香港01》表示,工作壓力大及工時過長都會給僱員帶來不良身體反應,久而久之造成慢性疾病,批評政府將過勞死的標準定得太高。換言之,即使個人病史、已存在的疾病等成因被歸納為「非工作因素」,但兩者之間仍然可能存在關聯。

《香港01》曾經報道,勞工處公布的《2021年職業案件及健康統計數字摘要》中,「公共行政以及社會及個人服務」行業的職業傷亡個案最多,為7,158宗,佔比23.5%,而其中死亡人數為15,但數據中未詳細說明該行業主類涵蓋何種職業範圍,其職業傷亡成因具體為何。勞工處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該行業主類涵蓋甚廣,包括公務員、教育、醫護人員及院舍工作人員、家庭傭工等,而主要成因為「滑倒、絆到或在同一高度跌到」(2,357宗)及「提舉或搬運物件時受傷」(1,533宗)。當被問及該類行業的死亡是否與過勞有關時,勞工處老調重彈,表示「國際上並沒有關於因『工作過勞』而導致職業傷亡的公認準則,香港也沒有這方面的定義。」這樣的論調並不陌生,時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也曾多次公開表示,要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的「過勞死」準則。

對此,蕭倩文認為,由於社會制度、文化氛圍及工作習慣等原因,只有亞洲國家才會存在過勞問題,西方國家的工作模式很放鬆。根據美國智能方案公司Kisi發表的《2022年全球城市工作與生活平衡》報告(見下表),當中考核全球100座城市的工作強度、社會環境與制度、城市宜居度等指標。結果顯示,工作生活平衡全球第一的城市為挪威的奧斯陸(Oslo),其中一項指標為長工時人口,奧斯陸僅11.2%;香港則排名第93,長工時人口為17.9%。因此,特區政府理應參考「國際標準」來研訂過勞標準、提高城市宜居度和幸福感,而非跟着本就可以平衡工作與生活的「國際標準」來定義過勞死。

西方國家普遍已做到工作與生活平衡,過勞情況罕見,更不需要制定標準來定義過勞死。(香港01製圖)

再放眼亞洲,同樣是高工時的日本、韓國及台灣,則早已將工作過勞導致的心腦血管病納入可補償職業病範疇,長工時造成的疲勞累積亦是判定「過勞」的標準。其中,日本是最早將「過勞」明文納入職業病的國家,在上世紀60年代已研訂工作與心腦血管病的關係標準,至1980年代承認「過勞死」,並在1999年將「過勞」的認定範圍擴大至精神疾病,被廣泛認為具有完備的「過勞」認定相關法令。在社會的普遍要求下,日本內閣於2014年通過《過勞死等防止對策推進法》並於同年11月施行。

至於台灣,則早在1991年便參考日本基準,首次編訂並發布《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其後經過四次修正,並最終定名爲《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文件中詳細列出職業原因促發心腦血管病的參考標準,並將工作負荷分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而針對每一項工作負荷認定制定詳細的標準。例如,當中提到發病前1個月內,如每周40小時、每月176小時的工作時數之外,仍要加班超過100小時,便可評估為長時間勞動與明顯疲勞之間具有「極強相關性」。當然,台灣亦會綜合考量工作負荷對原有疾病及個人健康因素的影響,若職業原因促發惡化的比重大於50%,才會認定為職業原因促發心腦血管病。

韓國則從1995年開始正視過勞死問題,並納入職業病補償項目。2014年1月,韓國政府在國務會議中提出「關於改善韓國人職場文化的工作計劃」,主張企業提高勞動效率,摒棄提倡加班的職場文化,尊重和保障勞工的休息權。

同樣受加班文化侵蝕的香港,卻離這樣的制度有一定距離。儘管,目前有企業已經開始減輕員工負擔,致促進其身心健康、平衡工作與生活,例如新世界集團今年7月至9月開始試行4.5天工作周及一天在家工作,但大多數企業仍未效仿,職場上整體倡導「捱得」的風氣也沒有改變。「過勞」是全社會都不能忽視的困局,政府更應帶頭重視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