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壟斷 出現司法覆核法援小圈子?

撰文:戴小橦
出版:更新:

法律援助制度在香港已經實行了五十多年,有更多人享受到了司法公義的利好,但同時也招致了批評。其中一大問題在於,不少法援案件只集中由少數律師及大律師處理,以去年刑事法援案件為例,就有20%案件集中由5%的律師及大律師經手。特區政府就此進行改革,尤其在司法覆核方面,將限制律師和大律師分別每年最多承接五宗及三宗案件。

官司的輸贏與司法公義直接相關?

司法覆核能夠監察和糾正公共機構錯誤,確保政府部門根據法律履行公共職能。但有聲音認為,近年司法覆核濫用明顯增加。例如在今年6月立法會「短問短答」質詢時間,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質疑,反修例衝突期間懷疑被警方擊中右眼受傷的少女,利用司法覆核挑戰警方索取其醫療報告進行調查,在官司敗訴後由公帑「埋單」,說明法援制度出現漏洞。

善用司法覆核,可以為當局的良好管治建立基礎。但是,「何謂濫用,亦要小心求證。」本港首名名譽資深大律師、已經退休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指出,現有機制已有足夠保障不會濫用法援服務,因為法援署會就個別申請作出評核,並非申請人要求資深大律師便會批准給予資深大律師,「打官司沒有絕對的輸贏,贏和輸也不應該成為定義是否濫用的標準。」他進一步說明,司法覆核通常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法院的判決將成為普通法的一部份,長遠來看更會牽涉到公眾利益。

以最近終審法院作出判決的上訴案件為例——2019年上環暴動案中被裁定無罪的湯偉雄和2016年旺角騷亂被判暴動罪成的盧建民提出上訴,陳文敏認為,「例如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不會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否則會與罪行中的『參與』元素混淆。」他指出,這項有關裁決就將影響多宗正在審理或押後裁決等待終院裁決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

大部份人都把打贏官司當作是最高目標,打官司想贏很正常,但許多訴訟背後都有更深層的目的及意義,有時候就算沒贏,並不代表這場官司毫無意義。陳文敏強調:「上訴人在案件中敗訴,但是法院澄清了重要的法律原則,而之後還有數十單案件等待這個判決,並不是輸了一宗官司就等於濫用。」

陳文敏認為,現有機制已有足夠保障不會濫用法援服務。(鄭子峰攝)

大律師壟斷司法覆核小圈子?

根據立法會文件,在2020年底《法援律師名冊》內共有177名律師及225名大律師符合資格接辦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同年委派的87宗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中,有82宗由15名律師(佔合資格律師的8.5%)及37名大律師(佔合資格大律師的16%)處理,令人認為有關案件高度集中由這些律師及大律師接辦。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顧敏康認為,法援濫用問題亟待解決,「有被告人專門挑選一些早已有聯繫的律師,變成了少數大律師『壟斷』案件。」根據立法會文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在2020年有408名律師接辦了近2,700多宗刑事法援案件,另外312名大律師接辦共2,700多宗刑事法援案件。接辦最多案件的20名律師和20名大律師,分別處理整體約兩成案件。當中,五名律師和六名大律師接辦案件達上限。

因此,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其轄下法律援助署早前(10月26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中,政府將就律師可接辦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設新限額,每名律師每年最多五宗,每名大律師每年最多三宗。由此推算每年會有多37名其他律師及27名大律師,獲委派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

「司法覆核不是『大鍋飯』,法援署的責任不是平均分配資源,而是根據不同的案件提供最合適的律師。」在陳文敏看來,司法覆核作為普通法中一個較專門的領域,常涉及相當複雜的法律論據,法院的判決更往往影響深遠,他再次強調,「律師的質素和經驗便至為重要」,如若委任經驗不足的律師出任代表,只會犧牲申請人的利益,亦會影響法院判決的質素。

陳文敏認為,「法援不能只以符合最低要求便作出委任,」他進一步解釋,法援署提供法律援助,除了幫助沒能力聘請律師的人士不會因此而未能向法院尋求公義,並應同時拉近與訟雙方在資源和律師代表方面的差距(equality of arms),「以保障公平審訊」。他以最近丁屋政策案件為例,當中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和專家證據,申請人和政府皆由資深大律師代表,鄉議局更由三名資深大律師代表,「這類案件是否適宜委派只符合最低要求的律師出任代表?如果政府的理據是防止公帑用於少數的大律師,同樣的原則是否也適用於代表政府的外判大律師?」

不少法援案件只集中由少數律師及大律師處理,以去年刑事法援案件為例,有20%案件集中由5%的律師及大律師經手。(陳焯煇攝)

法律援助應保障公平審訊權

年輕律師累積經驗需要時間,「不是一年做兩三宗案件就可以成為專家。」陳文敏舉例解釋,「如同市民去醫院看醫生,你不會請一名普通科醫生給你做心臟搭橋手術,做得搭橋手術的是心臟科專家,這是因為他做了很多相關案例才會成為專家。」他質疑,若人為地限制律師接辦司法覆核的案件數目至每年三至五宗,這樣如何培養有經驗的律師?如果一個醫生每年只可以做三至五宗手術,我們可以培養出專科醫生嗎?

陳文敏認為應該給予法援署足夠的自主權,而非硬性規定接辦的案件數目或類別。免遣返案相對簡單且數量龐大,「可以將這類案件分給一些有足夠能力,但是經驗仍需加強的律師處理。」他表示,打官司的經驗需要慢慢累積,現在的司法覆核的專家律師都是從這樣一條路走來的,絕不可以採取拔苗助長的做法,「平均分配只會令這領域欠缺人才。」

陳曉鋒指,限制接案可能造成訟辯雙方大律師資歷差異,繼而產生判決不公,這對申請人的利益造成極大損害。(張浩維攝)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陳曉鋒亦擔心陡然收緊接案上限,會出現「供不应求」的情況,「申請人覺得案件涉及好重大的法律議題,但要找的大律師已經接完了三單,導致了申請人找不到合適的大律師。」他指出,限制接案還可能造成訟辯雙方大律師資歷差異,繼而產生判決不公,這反而對申請人的利益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他認為,合適的做法是署長依舊可酌情批准申請人提名律師,但同時調查是否有人先以義助方式「招攬」生意,調查屬實者可從大律師及律師名冊中除名。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則認為,若律師接太多案件出現「爆倉」,當事人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要等排期,而等候期很長會影響當事人利益,畢竟「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而法援署名冊上能接收法援案件的大律師及律師,都是符合法援署最低工作經驗要求的,熊運信舉例,就刑事案件,大律師或律師在取得認可資格後,在法律界至少有三年工作經驗,期間須至少處理過五宗有關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及非法律援助案件),法援署會按既定委派準則考慮是否接納受助人提名。

「當基本標準都達到,做的時間長不是一定厲害過資歷短的人。」熊運信認為最重要的是看案件的複雜性和適合性,資歷長的人可能會做得更暢順,但這不代表新人做不到,「法官看的是證據,會根據案件判決,而不是取決於律師的言語,輸贏並不和律師連接在一起,法律是公正而公平的。」

上文提及的陳曉鋒,已報名參選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法律界議席,同界別候選人還有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