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收額外報酬案 終極裁決勝訴

撰文:朱幼麗 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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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認為陳志雲收受的報酬未有涉貪污成分。(林若勤攝)

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於2009年在無綫電視任業務總經理時,在奧海城商場的除夕倒數活動中,加入了他的皇牌節目「志雲飯局」,他與助手叢培崑並收取主辦單位所給的 11,200 元酬勞,最後被裁定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兩人早前到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指他們的行為只是典型「秘撈」,陳無刻意隱瞞無綫,故亦無違反防貪條例,終院將於今早下裁決,陳志雲、叢培崑勝訴,獲撤銷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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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證明收受利益未足以證明有貪污行為

終審法院法官霍兆剛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有關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的條文,並非只稱代理人收受了任何利益或報酬,便屬違法,若要指控成立,除了要證明代理人收取該利益外,亦須證明,提供利益者是想以此利益達至一定目的,從而影響到主事人的利益。

法官李義指出,陳志雲在倒數節目裡加插「志雲飯局」,不但未有對無綫做成損失,反而有利無綫,因為加插環節能刺激收視,故不接受上訴庭指陳的行為屬違法行為,這說法不但得霍兆剛和議,法官司徒敬和華學佳亦讚同。

而另一法官鄧國楨,雖然並不認同另四名法官的看法,但他認為陳志雲真心相信無綫是容許他收受那些款項,故認為他在本案上有合理辯解。故5位終審法院法官一致裁定被告應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王喜得知陳志雲得值 雀躍大呼「7年啦!」

陳志雲的商台老闆何驥今亦到庭支持,陳笑說:「佢好支持我,我好多謝佢」;王喜對於好友上訴得直表現雀躍,連呼三聲「7年啦!」,又坦言自己非常開心:「我諗今日9成香港人都好開心」,但沒有透露下一步會怎樣和陳志雲慶祝。

上訴人陳志雲(57歲)及叢培崑(33歲)今早均有到庭,二人各被裁定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陳被判罰款84,000元,叢則被判罰款28,000元。二人只就其定罪提出上訴。

同案被告叢培崑的罪名亦獲撤銷。(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陳志雲案從初審到終審歷時多年,好友王喜每次都陪伴陳志雲出庭。(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陳志雲曾兩度被判無罪

案件於2011年9月在區域法院首次聆訊,當時的原審法官裁定二人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惟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並得直,案件發還給原審法官再作決定,惟原審法官繼續判兩人無罪。律政司再提出上訴,上訴庭在2015年再裁定律政司勝訴,並下令原審法官須裁定二人有罪。原審法官才於同年12月把二人定罪,但認為二人僅「技術性犯法」,故只罰二人交出該次活動中各所收取的款項作為懲罰。

兩人去年決定上訴,案件上月在終院審理,並指陳當時除了是無綫的總經理外,亦有其藝人身份,他於2009年12月31日在倒數活動中主持「志雲飯局」,是以其藝人身份工作,並以這身份賺取報酬,並非貪污,而控方亦未能證明其犯罪意圖,他的行為,亦未有對無綫業務做成影響,他更從沒有刻意隱瞞,故認為他們並未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案件編號:FACC 11,1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