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去年每一百個打工仔有一個職業受傷 揭勞工處七宗罪

撰文:呂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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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約383萬勞動人口。2016年,香港有35,565宗呈報的職業受傷個案,即差不多每100個打工仔,便有一個受傷;職業傷亡致命個案有203宗,較2015年多近一成半;職業病個案數目則有334宗,較前年增幅約3成。最新一份審計署報告指出,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工作多方面不足。

陳錦康指,公眾一般以為工傷致命個案多為建造業,但其實建造業死亡個案只佔去年總數的一成左右。(資料圖片)

一﹒罰款額阻嚇作用成疑

審計署分析在2012至2016年期間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被定罪的個案,發現法庭就定罪的個案所判處的平均罰款額雖然由2012年的7,723元增加至 2016年的11,390元,但最常見的5種罪行所判處的最高罰款額和平均罰款額都遠低於法定的罰款額上限。當中「直接控制建築工程的承建商未能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該建築地盤內有任何人從高處墮下」,定罪個案有922宗,平均罰款額為11,211元,最高罰款額為120,000,遠低於法定罰款額上限200,000;而「未能使離開工作場所的走火通道保持良好狀況,並免受阻礙」有847宗定罪個案,平均罰款額為9,674元,最高罰款額為70,000,只佔法定罰款額上限200,000元的三成半。審計署建議勞工處處長密切留意是否有需要檢討勞工法例,以加強法例的阻嚇作用。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批評現時罰款太低:「罰萬零蚊,請個人返嚟改善安全都唔止,所以好多僱主寧願出事先算。」他又指,現時英國對職業傷亡不設最高罰款額,認為政府應調整現時法例的罰款上限。

二﹒東主不呈報工場欠監管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工程超過六星期、聘用多於10名工人的建築地盤工作場所、工廠、礦場、石礦場、進行危險行業的東主和承建商須向勞工處呈報其工作場所的資料,如未有遵從,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不過,審計署調查了20宗工場發生意外個案,發現當中有8個(佔40%)工場並沒有向勞工處提交所需的法定呈報。這些工場已經展開工序達90天至3年,更有個案達18年5個月。審計署發現勞工處並沒有就違反呈報規定的個案提出檢控

早前工黨與職工盟就爭取成立「4.28工殤紀念日」遊行。(資料圖片)

三﹒小型建築地盤工作免呈報

現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豁免小型建築地盤工作場所(即6個星期內完成、僱用少於10名工人的工場)呈報建築工程的資料。審計署指,雖然建造業工人的致命率和受傷率跟2012年相比均分別下降,但建造業的致命意外率仍居各行業之首(3.4%)。鑑於建造業容易發生意外,審計署建議勞工處考慮檢討應否收緊豁免準則。

四﹒危險行業名單未按時檢討

根據勞工處在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間進行危險行業名單檢討,香港有23個行業被認定為危險行業,該項檢討建議每三年一次進行同類檢討,以應付日後變化。不過,審計署發現勞工處直至2017年7月才就危險行業展開新一輪檢討,與完成上次檢討相距逾4年時間。根據上次檢討經驗,勞工處可能需要大約一年半時間完成檢討。審計署認為,勞工處需要盡快完成危險行業名單的檢討工作,並確保日後會定期進行檢討。

五﹒積壓個案數目多

根據勞工處的做法,工作場所檔案如未有按指定日期呈閱分區職業安全主任並指派予視察人員,便會列作積壓個案。審計署發現負責視察非經常施工地盤的建築地盤組辦事處和大型基建項目辦事處中,有7個辦事處共有6,074個積壓個案,最舊的一個檔案已積壓超過6年。由於保養期的一般期限由6個月至1年不等,不少非經常施工地盤或已不存在,再也無法進行視察。另外,在11個非建築地盤組辦事處中,積壓的檔案更有23,414個。審計署認為,勞工處需要盡快清理積壓個案,更應設立電腦系統以監察實際的視察工作是否有延遲。

不少東主未有向勞工處提交工場資料。(資料圖片)

六﹒安全訓練課程難以視察

提供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的營辦機構須接受勞工處突擊視察。在2016年,勞工處對146個課程營辦機構進行了225次視察,但審計署發現有182次(81%)並非在可供觀課的上課時間進行,因此無從觀察多個與課程有關的範疇,包括課程內容、導師表現、訓練場地和訓練設施、導師對學員的比例、考試安排等。

2009年勞工處檢討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發現不同課程營辦機構舉辦的同類課程內容有差異;有機構在未獲得勞工處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刪除部分課程內容;更有機構泄露考試內容,2011年4月,勞工處向立法會建議分兩個階段實施改善措施。不過,審計署發現截至2017年8月,第一階段的三項改善措施中,有兩項仍未在五類强制性安全訓練課程實施,也未擬定實施這些措施和第二階段的措施的時間表。

七﹒有待視察個案的等待時間長

就視察工作場所的進度,審計署抽查30宗於有待職業環境衞生科視察的個案作齡期分析,發現30宗視察個案全部都等待視察超過6個月,等待時間由7個月至4.25年不等,平均時間為2.17年。審計署在視察延誤多時的個案中選出24次視察,當中有13次(54%)有所延誤,時間由4天至3年不等,平均時間為11個月。不過,勞工處就指,有待進行、有所延誤的視察個案,都屬於低風險類別,只有一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