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流浪足球隊訓練 守龍門傷眼索償 控方︰被告應教戴頭盔保護
小二男生在2013年暑假參加流浪足球會足球訓練班時,遭踢傷右眼,男童母親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流浪足球會及兩名教練索償12萬元。男童代表律師指,教練對球員安危有責任,而男童只接受前鋒訓練,案發時卻要男童當守門員,更沒有為他做安全措施。法官反問應做甚麼措施,男童律師指:「或者提出戴頭盔。」法官聞言指:「我都無睇足球,但新聞無睇過有人戴頭盔踢足球。」
原告男童姓李的母親萬月玲,被告教練羅國豪、助教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原告指被告在2013年11月3日疏忽照顧,導致該男童在葵芳裕林工業中心B座五樓一單位的室內足球場受傷。
原告開案時指,首被告當天是球證兼充當球員,而英國案例指,球證對球員的安危有法律責任,本案更涉小童,故球證的要求亦更高,而辦學團體聘請獨立教練,故亦有不能轉架的責任。
流浪訓練班被指疏忽案 教練:踢足球唔會戴頭盔 戴就不如唔好踢
原告指男童一直只受前鋒球員訓練
原告指,眾被告一直有訓練男童當前鋒足球員,男童並無接受當守門員的訓練,案發時,被告卻叫男童當守門員,更沒有為他作出任何安全措施,如教他避開危險。男童最終便因撲救時,遭對手球員踢傷。
法官聞言便問,原告認為被告「教漏」甚麼?原告指,被告應教男童是否應在案發時作出這樣的撲救,或者讓男童戴上頭盔作保護。法官聞言指:「我都無睇足球,但新聞無睇過有人戴頭盔踢足球。」法官又問原告應如何教男童。原告律師指:「(應教)不應這樣撲波。」又指被告見男童有衝撞時,便應叫停比賽。
男童小二開始接受訓練
男童母親萬月玲作供時指,男童今年9月將升讀中一,他自小二時便開始接受足球訓練。男童母指,男童2013年參加由被告執教的足球訓練班,而案中的活動亦是暑期班之後的課堂,故沒有接到該次活動的通告,但她強調她的認知中,首被告一直都是流浪球會的代表,而她在數名家長的口中亦確認活動是流浪球會舉辦的。
案件編號︰DCPI 176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