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足訓被男童索償案 辯方:男童由女傭接送 女傭應付家長責任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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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男生參加足球訓練班當守門員時,遭對手踢傷右眼而入稟向教練及球會索償一案今(28日)作結案陳辭。辯方強調,當天活動屬私人派對性質,首被告正職是教練,但他當天只是以家長身份出席,亦非完全沒有提醒男童要注意安全,惟他當天身份,並沒有責任照顧男童安全,亦有律師指,男童當天有女傭接送,女傭也應付家長責任。
原告男童姓李,由母親萬月玲代表入稟,三名被告為:教練羅國豪、助教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原告指被告在2013年11月3日疏忽照顧,導致原告在葵芳裕林工業中心B座五樓一單位的室內足球場受傷。
足球屬有身體接觸活動
首被告的律師指,原告批評首被告作為教練,未能具體講提醒男童當守門員要注意事項,但首被告律師反駁稱,足球是一項有身體接觸的活動,反問是否身體每一個器官被碰到都要提醒一次。
否認活動具宣傳性質
首被告的律師又指,首被告事前其實都有提醒小朋友要注意安全,如戴護膝,守門員則要戴手套。對於原告指首被告舉辦當天活動是為球會招生時,指當天參加者大部份是興趣班小朋友,如果目的是要宣傳,這可算是一個「失敗宣傳」,因為興趣班已招攬了同一班人。律師又要求考慮當天活動屬私人派對性質,首被告只是其中一名參加小朋友的家長,沒有責任照顧原告的安全。
球會因這事遭抹黑失贊助
次被告謝志明的代表大律師亦指,次被告當天並非球證,而男童當天由女傭帶到現場,所以女傭才應負上家長的責任。
流浪球會代表李輝立則指,當天活動非球會活動,又強調不會在不合法的場地做宣傳,他又指,事件後球會被抹黑及失去贊助,球會可能已終結。
法官將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DCPI 176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