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施治也戴頭盔 母親指教練疏忽令兒子守龍門受傷 索償失敗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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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小二男生於4年前,參加足球活動擔任守門員,救波時遭球員踢傷右眼,致右眼眶底骨骨折。其母早前入稟區院向教練、助救及流浪足球會等疏忽,無為兒子做足安全措拖,如為守門員提供頭盔等,其代表律師更曾指阿仙奴門將施治也戴頭盔,到區域法院追討12萬元的意外傷亡賠償。法官29日頒下判詞,裁定母親代兒子提的申索敗訴,又指一般足球比賽的守門員都不會戴頭盔,又要原告付三名被告的訟費。

原告母親萬月玲(右)向首被告羅國豪(左)及流浪球會等索償敗訴,圖中為流浪代表李輝立。(資料圖片)

足球活動龍門一向不戴頭盔

法官在判詞特別提及,足球一項正常、大眾化及健康的體育活動,並非特殊的運動,而且在足球活動中,無論成人或小朋友的守門員,均不會如原告所指,佩頭盔或眼罩,有違一般人對足球的合理認知,並指男生眼晴受傷不幸,但看管小朋友是每名家長的責任,故否決原告索償。

原告姓李,現年12歲,他由母親萬月玲代表入稟索償。三名被告分別為教練羅國豪、助教謝志明、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

男童被踢至右眼眶底骨折

案情指,2013年11月3日原告在葵涌一幢工業大廈內一個小型足球場內,首次擔任守門員時,但進攻球員收腳不及,一腳踢到原告的右眼。原告右眼劇痛,變得又紅又腫。晚上母親帶原告到醫院檢,醫生診斷原告右眼眶底骨骨折,並須要接受眶骨修復手術。

原告現已康復,視力沒有永久性傷害,但因曾切除肉芽位置有輕度瞼球粘連,天氣乾燥或有風時,眼晴可能會感不適,需滴眼藥水以作舒緩。

原告律曾指出阿仙奴門將施治(圖)也有戴頭盔,辯方即回應說施治因曾頭部受傷,經申請才獲准球賽上戴護頭罩,法官亦接納一般守門員不會戴頭盔。(資料圖片)

官接納意外當天是私人活動

區院法官在判詞中分析訟訴雙方供詞,認為被告證供合乎常理,反之原告原對兒子參與足球活動認識不多,多為傳聞證供及她的推論,可靠性低。

法官認為,今次足球活動只是私人聯誼活動,不是一個足球訓練球,首被告羅國豪當天只是相約一群熟悉家長,讓小朋友踢足球,沒有正式球證,而首、次被告亦非以教練及助教身份出席;當天每位小朋友必須由父母或家傭陪同而來,更有共識每位家長都有責任去看管自己帶來的孩子。

小朋友球衣只為「型」

法官續說,次被告當天只應其中一位大人邀請,帶同他的學生一同來玩,亦無受聘於流浪足球會,至於首被告雖受聘於流浪足球,但只是自僱形式,當天活動亦非流浪足球會主辦,和球會無關。至於小朋友當日都穿着「流浪」球衣,是小朋友的自由選擇,因為根據在場家長作供指,小朋友因為覺得穿上印有球會名球的球衣「型啲」,顯示自己懂得踢足球。

法官指,原告眼晴受傷是不幸,但受傷並不代表必然有人需要為此事件負責。由始至終,原告未能說明究竟有甚麼合理的步驟或措拖,須要首被告負責,至於次被告純粹是其中一名參加者,而活動亦和流浪足球會無關,亦毋須就意外負上任何謹慎責任。

案件編號:DCPI 176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