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名Uber司機被控非法載客取酬 未有被起訴無第三保罪名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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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首批Uber司機今年3月被定罪和罰款,再有21名Uber司機被警方「放蛇」拘捕,案件今(26日)於九龍城法院提堂。21人被控非法載客取酬罪,但不似過往,無人被控沒有第三保駕駛罪,辯方亦認同檢控不再牽涉汽車保險是「邁進了一步」。被告暫毋須答辯,押後至12月14日再訊。

21名UBER司機涉非法載客取酬被控,今早在九龍城法院提堂。(資料圖片)

21被告包括學生教師

21名被告中,部份人報稱職業司機,但亦有人報稱是學生、教師、保險經紀、公司東主及退休人士,年紀最小的一個為22歲的男學生。所有被告同被控一項非法載客取酬罪,即於今年4月至5月,在香港駕駛私家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之用。

辯方指沒檢控無第三保是邁進了一步

辯方申請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因需時閱讀文件,又稱今次政府檢控Uber有別於之前的做法,沒有檢控司機沒有第三保,形容是邁進了一步(step-forward)。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再提堂,被告准以1000元現金繼續保釋。

Uber發言人回應稱,他們會一如以往全力支持司機夥伴,包括提供法律支緩。

早前有5司機被裁定罪成

今年3月,5名Uber男司機被控非法載客取酬、沒有第三保駕駛共2項罪,經審訊裁定罪成。裁判官指,雖然Uber司機未有直接向客戶取酬,但他們為乘客提供服務,亦有收取酬勞,實與「白牌車」無異,判全部被告罪成,各人就兩罪判罰款1萬元及停牌1年。

Uber的第三保責任曾受爭議

而Uber在香港發展的其中一個法律爭議,在於司機的第三者保險是否有效。Uber今年2月曾發新聞稿,指已與保險公司AIG合作,提供「團體汽車共乘」的責任保險,為Uber在港所有車程的乘客和率涉的第三者提供額外保障,每宗涉及乘客或第三者的受傷或死亡事故,最高賠償額為港幣1億元,與香港法例對所有車輛的要求相同。

但有保險業人士指,第三者保險應由司機購買,質疑若由公司代購保險,除非車輛改到Uber名下,否則有關額外第三保能否生效成疑。

案件編號:KCCC3412-343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