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虐兒】兩保母已被控傷人十七 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撰文:楊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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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歲孖女交託兩保母照顧,慘換成一身傷痕纍纍,大孖遭火燒虐打暴行,仍留醫ICU,恐損日後智商。警方事後拘捕匿藏賓館四小時的兩名保母,分別36歲姓陳及41歲姓馮女子,她們今(2日)晚上被暫控以合共一項傷人罪。案件將於後日(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據了解,兩人被控的罪行為「傷人十七」,最高可判囚終身。根據資料,傷人罪行中,「傷人十七」及「傷人十九」為最嚴重的罪行。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17條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指出,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而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而第17條所涉及的罪行大多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不過,「傷人十七」較「傷人十九」嚴重。第19條的「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指出,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最高可處監禁3年。此罪行則可在裁判或區域法院審理。

大孖仍然留醫深切治療部,未過危險期。(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