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及梁頌恆涉衝立法會案 立法會助理秘書稱有權簽批保安作供
撰文:許家希
出版:更新:
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涉衝立法會案續審,辯方質疑律政司和立法會就批准數名保安人員出庭的安排上,雙方來往的信函有問題,控方今傳召立法會助理秘書長衛碧瑤作供,衛稱她簽署相關信函時,是符合權力及特權法,同時亦合乎議事規則的規定,她亦認為律政司的信件,已能提供足夠資料,讓她確信可讓議員議決是否,並批出特准許可。
辯方大律師質疑,多名出庭作證的立法會保安員,並未獲得合法的許可,又認為負責簽署有關文件的立法會助理秘書長衛碧瑤,沒有資格以立法會秘書的身份,回覆律政司有關申請特准許可予立法會人員出庭作供的信函。
衛作供時不同意辯方說法,又稱權力及特權法中所指的「立法會秘書」,定義上亦包括助理秘書長,故她有資格簽署有關信函。
辯方又問,審議該許可的立法會會議上,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或副秘書長沒有在席,故裁決應屬無效,衛稱她無法回答,案件明續。
梁頌恆、游蕙禎、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五人同被控於去年11月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
案件編號:KCCC203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