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同住案.判詞解讀】官:僱主要剝削外傭 同住與否也可發生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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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司法覆核挑戰同住政策,高院今(14日)裁定外傭敗訴。法官指,外傭的工作性質與輸港外勞不同,認為入境處定同住政策不涉歧視,此外,無證據顯示政策會增外傭被虐機會,又指外傭能自願來港工作,亦受本地法律保障,不構成強制勞役問題,相反若有僱主想剝削傭工,是否同住也可能發生,故裁定外傭申請敗訴。

(資料圖片)

政策之初已定外傭與僱主同住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逐一駁斥外傭的觀點,首先交待同住政策的歷史,指1969年香港引入第一批外傭時,港府已規定外傭須與僱主同住,但一直沒有嚴厲執行政策。直至2003年,因外傭比本地家傭更搶手,政府為保障本地家傭的就業機會,才收緊同住政策,若僱主不能滿足同住要求,入境處將不會容許外傭來港。

未夠證據證同住增侵害風險

同住政策落實逾10年,首次受到外傭的司法覆核挑戰,申請人批評同住政策侵犯外傭的基本人權和勞工權益,令他們較易受到剝削和虐待。法官指出,申請人必須提供充份、明確的證據,證明同住政策會直接導致或顯著地增加外傭侵害的風險,並須證明兩者的關連性。

法官雖認同有關政策無疑增加外傭留在僱主家的時間,但若僱主要對傭工施虐,大可趁他們工作時出手,廢除政策亦不制止這問題,可見問題癥結是僱主本身,而非同住政策,從而認為政策不會顯著增加外傭受虐待的風險。

香港現有近35萬名外藉家庭傭工,外傭來港後需按照法例要求,須於僱主的家中工作及留宿。(資料圖片/鍾偉德攝)

環境欠理想可從執行層面解決

申請人曾指僱主為外傭提供的居住環境不理想,令他們沒有私隱和被迫長時間工作。法官認為住宿條件的問題,應在政策執行的層面解決,即入境處須確保僱主符合聘用條件,為外傭提供合適的住宿環境。法官又認為,如果僱主是想剝削外傭,無論同住或不同住,都可以要求外傭早開工及晚收工。

外傭在港受法律保障非勞役

根據勞役(servitude)的法律定義,被害人要自覺置身於永不停止的勞役狀態,不易脫離這種狀態;而要符合強制勞動(forced labour)的定義,亦需證明被害人在受到威迫下不自願地工作。

反觀案中的外傭,他們憑着自己的意願來港工作,工作期間受到法定的休假保障,亦可隨時終止合約、辭職回鄉。法官認為他們來港前已知悉會受同住政策限制,若他們不甘心受制,大可以不做外傭,或到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因此同住政策不會構成勞役問題。

認為政策不構成歧視

申請人亦有爭議同住政策是歧視外傭,因為其他輸港外勞無規限須與僱主同住,入境處特別對外傭加以限制,有歧視之嫌。

法官不認同說法,直指外傭和外勞本質上有別,而香港現有約35萬名外傭,全部從事居家照顧服務,透過補充勞工計劃來港的外籍勞工,只有約5千人,僱主須符合各項聘用條件(如優先請本地勞工、為外勞提供本地住宿等)才能僱用他們。由於外傭的工作性質是居家處理家務,同住政策是合理和相關的限制,不構成歧視。

申請人是菲律賓籍女傭Nancy Almorin Lubiano,她2001年來港當家傭,但疑遭受前傭主虐待;答辯人則為入境處處長。

案件編號:HCAL210/2016